刑事律师服务范围 一、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 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3、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 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2、 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 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 参与法院开庭或书面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 担任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与审理,发表质证和代理意见。 8、 法院判决后,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的意见。 9、 一审判决后根据被告人的意愿可代为提起上诉。
四、担任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 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3、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调查和收集对被害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5、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 参与法院审理,代为指控被告人,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从重、加重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7、 担任被害人或近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或上诉状,搜集有关证据,代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与审理,代为举证,发现代理意见。 8、 一审判决后根据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愿可代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 五、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 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代理自诉人行使权利。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代理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 2、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七、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死刑复核时,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的法律意见,帮助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把握住最后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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