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用
由于大多数人不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再加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普法工作的滞后,特别是某些个别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的抵触和对当事人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和作用产生了怀疑。例如被告人家属有时会说:某某人说聘请律师没用,有罪无罪还不是关系说了算!这样的说法极大的损害了律师的工作信誉和权利,更严重的是由于家属误信了这样的不负责任说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人的身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使犯罪嫌疑人应得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更使自己上当受骗,大把的血汗钱打了水漂。在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作用吗?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很多,作用更是不容置疑。现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刑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基础打不好,以后的结果就会很不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关进了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失去联系。他开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动、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人转变成一个相对被动同时又无法完全自由表达思想的人。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立无援,他非常渴望能够有一个他信赖的人来帮助他。如果此时能够有一位律师出现在他的面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巨大的帮助,具体可以包括: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他目前所处的地位,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律师是置身事外、没有任何压力,且又精通法律的,律师可以为他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咨询,为他详详细地细答疑解惑,告诉他他的行为的有多严重,可能发生的法律结果,使他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正确的认识,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2. 了解详细案情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基本上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多数家属并不清楚他到底做了什么,为什么被抓,就算知道往往也只是非常零散而不确实的消息。而根据我们的经验,当事人家属一开始向我们律师介绍的案情常常与最后根据证据反映出的事实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而此时也常会有所谓的“能人”主动前来,空口白牙的做出出钱就能“捞”人的许诺,并漫天要价。结果家属们便不知所措,东奔西跑,求人拜佛,广散钱财,乱找门路,但最终还是一塌糊涂,上当受骗。而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有了律师的及时参与,都将迎刃而解。家属只需坐在家中,静候消息即可。律师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本人全面了解他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并让他亲笔签字确认。在您真正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就会自己决策下边怎么办了,当然律师也会为你出谋划策。
3. 申请取保侯审
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都盼望他能够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家人团聚。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且是唯一的途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而且通常只有在批捕之前申请才易成功,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他作出具体的分析,帮助犯罪嫌疑人家属抓住时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成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
4.代为申诉控告
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为取得他们想要的内容,在审讯过程中仍常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现象仍很频繁,当然有的比较轻微有的却非常严重。尽管法律对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依法还要对责任人进行惩罚,但现实中却屡禁不止。
犯罪嫌疑人由于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控告途径不畅、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敢、不能举报控告。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突然翻供,当问他为何翻供时,才说是侦查阶段被逼供、诱供等,然而此时他却已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结果翻供不成,反而被认为拒绝认罪,态度恶劣,无悔罪之心,从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样的现象就可以避免。律师自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违法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防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会被认定为违法取得的证据,完全失去证据效力。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在一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一结束,侦查机关就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处理。对那些侦查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将依法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于是便进入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里将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复印各种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等,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复印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而在北京等司法相对开明的地区,检察机关已认真执行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这个阶段更是可以直接复印整个案卷,看到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在这个阶段律师能看到的证据,有时比法院阶段还要全面,因为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向法院移送案卷时,移送的不是全卷,而只是他们认为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够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并可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被告人有利但侦查机关未予调取的证据。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从而使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全面的印象。
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而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能对案件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和定性。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对检察机关进行建议,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观点,提醒检察机关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还要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这样就可以尽最大可能避免错误公诉的发生。而错误公诉一旦形成,法院就有可能检察机关的错误意见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决,此时再想纠正将会花费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切不可忽视。律师在这个阶段里是为最后的法院审判作充分的准备,大有可为。
三、审判阶段
该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最关键、最高潮的阶段,当然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一审和二审。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人的指控,与其展开唇枪舌战,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依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提请法庭参考采纳。
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虽然按法律规定法院应是居中裁判的,但现实中法官却时常不自觉地站到公诉人的一边去,使被告人受到双重的压力。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懂如何为自己辩护,以至乱辩、强辩,不但未能被法庭采纳,反而适得其反,越辩越糟,或落个认罪态度不好,被法庭从重处罚。而有的被告人则是因过于害怕辩护不成反而落个认罪态度不好被重罚,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律师有权在法庭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知如何说、不敢说的话,律师则会凭借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丰富的办案经验,选择最有效的表达途径、最有力的时机,传达给法官,让法官充分了解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证据、法规和理由。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