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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故意杀人案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
时间:2025/11/05 19:30:56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邹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邹某本人确认,指派我们担任邹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不应或至少是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是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这点毋庸置疑,本辩护人对此不做赘述。针对此类案件的法规都规定应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对此列举如下:

1、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2、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3、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特别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直接规定对于邹某这种情况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具体为:对于后者(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只庞某一人死亡,因此应仅属于犯罪后果严重,而非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该规定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故希望贵院切实贯彻以上法规、政策,依法对邹某不核准死刑!

二、依据相似案例,特别是指导案例,对邹某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在网上查询了大量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挑选出13个与本案案情极其相似,但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呈递贵院(详见附件)。这13个案例都有与本案相同的以下特点:1、致一名被害人死亡;2、婚姻家庭纠纷引发;3、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至多只是被告人家属代为给付少量赔偿,甚至没有给付任何赔偿,被告人未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4、被告人无坦白之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5、被告人最终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特别是贵院2011年发布的指导案例第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其案情与本案几乎一模一样,只不过是把被告人、被害人的名字换了一下而已。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故依据上述案例,特别是该指导案例,本案中对邹某也应当是不核准死刑。

三、在杀人动机上,邹某并不属于报复杀人

邹某的行为虽不能称之为殉情,但也绝非被害人一方所称邹某系报复杀人。邹某的目的是要带庞某一起死,也就是邹某一直坚称的要带庞某去另一个世界生活,而不是因仇恨而报复庞某,具体表现则是本案中的其先杀死庞某,再自杀的行为,只是因为幸运自己没死成而已。

当然邹某这个所谓的“多元宇宙”、“另一个世界”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认知,但邹某的犯罪行为确实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他自己深信这一点,也导致害死了庞某。但无论如何谈不上是邹某蓄意报复庞某,其即便要报复那也应是首先报复阻碍他和庞某在一起的庞某的外婆才对。

因此如将邹某的行为定性为报复杀人则是明显错误的,邹某的主观恶性并没有报复杀人那么恶劣!

四、综合全案情节,对邹某也宜酌定从轻不适用死刑

本案虽后果严重,但纵观全案却令人叹息,邹某与庞某原来是一对令人艳羡的情侣,二人的故事本是喜结连理的喜剧,但现在却成了一人殒命,另一人被判死刑的悲剧,而这样的结果本不应发生。

本案之所以发生,固然有邹某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内向偏执的原因,但不可否认,两个原本情投意合,已经在谈婚论嫁的年轻人,却因为庞某外婆的棒打鸳鸯而走到了分手的境地,这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却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

邹某原本是一个老实,从无前科劣迹的乖孩子,同时也是一个痴情种,其对庞某用情至深,不愿意就此放手,于是这个性格内向偏执,又未经历过人生风浪的年轻人就以为自己遭遇到了无法跨越的鸿沟困境。而在这个时候,邹某原本就痴迷的“多元宇宙”、“另一个世界”这类当下流行的网络文学也对邹某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他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一条他自以为可以逃避、脱离现实困境的道路,就是带着爱人去另一个世界开启美好生活,当然这种方法在客观表现上来说就是故意杀人,是于法不容的!假如是将邹某、庞某换作别人,也可能不至于酿成本案恶果,大不了像有些情侣那样私奔,但二人却没有选择这样做,事实偏偏就是这样不幸,良缘成了孽缘,喜事变成了丧事!

基于此,本辩护人对邹某的评价是,邹某有错、有罪不假,但也可悲、可悯,至少还不是不可救药、非处以死刑不可,宜对其不核准死刑!

五、邹某家人愿意积极赔偿,希望求得谅解,即便不能谅解,也愿意先支付一定赔偿

本案至今,被害人家人一直不肯接受赔偿,并拒绝被告人家人上门道歉及商谈赔偿事宜,虽然被害人家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但也由此导致双方至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但被告人家人一直为被告人给被害人一家造成的伤害深感自责,希望被害人一方能给予被告人家人一个致歉的机会,并愿意倾其所有进行赔偿,以求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而即便被害人一方不愿意谅解,被告人家人也愿意予以一定的赔偿,以表达己方真诚的歉意!对此,恳请贵院能给被害人一方多做调解工作,争取促成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综上,请贵院充分综合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切实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本着对生命的尊重与负责精神,依法不核准邹某的死刑!这场本不该产生的婚姻变故,已经造成了一个人死亡的后果,没有必要再让另一个人陪葬了!

以上辩护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25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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