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醒狮辩护网! 当前时间:
死刑复核
漫谈死刑复核那些事儿(三)——核不核准死刑的标准是啥?
时间:2025/04/19 10:26:00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雨

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核不核准死刑的具体标准是啥?相信办过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同行对此都有过困惑!说实话我也不知道,因为这个东西是最高法院法官们内部掌握的,属于不公开的高度机密,我一个不在最高法院工作的外部人员不可能知道。那有人说了不知道你在这儿逼逼个啥?我只能说这个内部标准我虽然不知道,但我可以猜,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我十几年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当然不一定准确。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就是我对此的一些个人看法,当然了这毕竟只是我个人的认识,还是那句话,如果您认为我说的不对,就当我是胡说八道!

这个话题说起来是一言难尽,咱们就先从实务中的情况聊起。

一、关于死刑适用的法律法规灵性性太大

有人说这个死刑复核的标准不就是那些死刑规定吗?这样说也不能说不对,时至今日各种法律、法规、解释、纪要中关于死刑如何适用的规定并不少,但一到具体运用时大家就会发现灵活性太大,标准难以把握。

例如《昆明会议纪要》中就多次出现“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表述,既非“应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更非“必须不判处死刑”。而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也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那么具体到某一案件中一旦遇到相应情形,到底是判处被告人死刑呢,还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呢?这个灵活性就太大了,也给了法官很大的操作空间,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还有《昆明会议纪要》中也多次出现“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表述,比如“全案未查获毒品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对此《<昆明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称:规定中使用了“一般”的表述,为个别特殊案件保留了一定死刑适用空间。那么什么样的案件属于个别特殊案件呢?我觉得影响特别重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肯定属于。举证说明,2018年破获的湖北宜昌潘昊、陈长兵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认定众被告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9次,其中前8次贩卖、运输、制造冰毒近480千克,但却因故均未查获毒品实物;第9次则仅在制毒现场查获250余千克制毒原料。即全案未查获毒品实物。此案当年在当地影响特别重大,一二审对潘昊、陈长兵二被告人都判处了死刑,在2025年初两人也都被核准了死刑。显然,该案就属于“不一般”的,需要核准死刑!

二、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对后来案件的参照影响有限

当下网上能查询到的最高法院的各种死刑复核案例已不在少数,甚至其中还有最高法院自己公布的指导案例,也总结出很多所谓的裁判要旨,但我们辩护律师在实际使用中却发现这些案例经常不管用,即便是案情极其相似的案子,甚至咱们办的案子比人家不核准死刑案例中的情形还要轻,但人家那个就未核准死刑,咱们的却核准了死刑,这种事我想办死刑复核案件较多的律师同行都遇到过。例如最高法院自己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一书中的案例38海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海某某因其未成年女儿与被害人张某甲同居致怀孕一事未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与张某甲的父辛张某乙发生口角,继而与张某乙、张某甲父子发生撕扯,后持刀行凶,致该二人死亡,被一二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认为,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和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海某某作案后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海某某死刑。但实务中咱们所遇到的诸多这种类似案情的案件,如果只是致一人死亡,则被告人还有可能被不核准死刑,但如果是致二人死亡,且无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等过硬理由的话,仅凭被告人有自首一般是很难被不核准死刑的,至于核准死刑的理由裁定书上能给你写上一大堆!

而最高法院自己对同一件事的观点也是会发生变化的。例如2010年著名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的,但最终仍被核准了死刑,于2011年被执行死刑,即“送子归案”这一情节并未影响对其适用死刑。但仅仅一年之后,最高法院就发布了第12号指导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其中被告人李飞的母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是最终不核准李飞死刑的主要理由之一。而且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即这一案例对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例是应当参照的。可见最高法院在“送子归案”这一情节是否影响死刑问题上已有变化。

三、我的观点

面对实务中的以上情况,我的看法是不核准死刑的标准是有的,前述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也好,还是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也好,都可以算是,但这个标准却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而是灵活有弹性的,也是存在例外情况的,不能太过迷信其对死刑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力,更不能因为找到了一个有明确依据的不核准死刑理由就自认为被告人肯定会被不核准死刑,当年某位大律师在办理某著名死刑复核案件时,自以为找到一个可以改变原判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就到处宣扬被告人肯定死不了,结果最后惨遭最高法院打脸,这样的教训太惨痛!

  同时在以上基础上,也再介绍两点个人经验给大家:

一是我认为的最高法院法官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宏观标准,即:本阶段最高法院法官们更多的是关注根据证据能否形成内心确信,即确信被告人没有被冤枉,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确是他所为或是他确有参与,且根据他应该承担的罪责及当前的死刑政策对他适用死刑并不过分,如果能形成该确信则会核准死刑,不能形成该确信则有可能不核准死刑,这点与前边一二审法官们的关注点不同。针对此,我们律师的辩护重点应放在能阻止法官形成这样的内心确信上,这样才能产生不核准死刑的辩护效果,如果只是一些不足以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问题,则不会取得不核准死刑的辩护效果。

二是针对当下屡屡发生的热点死刑案件,社会管理也是最高法院要考虑的标准之一,而舆论很难导致不核准死刑。近些年来的死刑复核案件中,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的并不少,比较著名的就有杀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案,为母报仇的张扣扣案,怒报拆房之恨的贾敬龙案,还有前年著名的劳荣枝案等等,对于这些案件学界、律师界甚至民间都曾都有大量的呼声认为不应核准死刑,但却都无一例外地都被核准了。我印象中只有2012年集资诈骗案的吴英最后没有被核准死刑,但很明显吴英之所以没有被核准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顺应了当时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在吴英没有被核准死刑3年后刑法修正案(九)就正式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而在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后的次年春天全国人大会上,时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谈到核准夏俊峰死刑的原因时对于类似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甚至直言避讳地说不杀夏俊峰就会天下大乱详见2014312日《京华时报》)。从周强院长的话中可以分析出两点内容:第一,对于夏俊峰案这类热点死刑案件,尤其是挑战公权力的死刑案件,要利于社会管理也是决定适用死刑的标准之一,这属于死刑政策层面的考虑;第二,社会舆论很难影响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的结果。

本文最后我要说的是,是否核准死刑的具体标准虽然最高法院未予公开,我们作为外部人员也无法确切知悉,但我们作为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还是应一方面要对相关死刑规定、案例、政策熟练掌握,在遇到相关案件时能够灵活运用;另一方面还要有一种不管什么标准不标准,只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就应积极地提出,千方百计地为其争取不核准死刑的理念,一句话:即便要听天命,也必须要先尽人事!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张雨、洪树涌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
张雨、洪树涌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
云南毒品案件办理技能研讨会
云南毒品案件办理技能研讨会
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
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
武汉大学新时代毒品犯罪论坛
武汉大学新时代毒品犯罪论坛
 
成功案例
·河南于某贩卖冰毒15公斤死刑复核案
·内蒙古夏某贩卖、运输冰毒10.5公斤死刑...
·外国人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12公斤案
·云南胡某走私、贩卖毒品27公斤案
·辽宁董某贩卖毒品8公斤案
·孙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卢某制造冰毒125公斤死刑复核案
醒狮辩护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911169745,京ICP备110308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0227 网站建设一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