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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暴力犯罪死刑案件中如何促成赔偿谅解?
时间:2024/05/07 06:30:04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雨

时至今日,暴力犯罪仍然占据着犯罪数量的半壁江山,而有暴力犯罪就会造成伤害,有伤害就会涉及到赔偿与谅解的问题,特别是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通过调解赔偿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为被告人争取免除死刑的最重要方式。不客气地说,如果能通过调解赔偿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其作用可能比请任何一个大律师辩护都好使,除了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人命案件以及暴恐案件等特殊案件外,一般来说免除死刑是无疑的,甚至是致二人死亡的案件都是有可能免除死刑的。而司法实践中其实很多人命案件是因为被告人一时冲动、一时糊涂才产生的,他平时可能是个不错的人,案件本身也不是极其恶劣的那种,只要能够调解成功,平息了被害人一方的怨气,法官是很乐意不判处死刑的,真正穷凶极恶,非杀不可的案件实际上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由此,如何才能成功促成调解赔偿,获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就成了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的工作重点和难点,甚至痛点。今天笔者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中的经验教训,以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多的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为例,总结自己的一些心得和看法,还是那句说话,如果您认为我说的不对,权当我是胡说八道!

一、被告人一方要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这头一个问题可能就给很多人泼了一盆冷水,但这却是一个实在的不能再实在的问题。直言不讳地说,现实中的人命案件没有调解赔偿成功的,多半不是因为被害人一方坚决不接受调解只要求判处死刑,而是因为被告人一方拿不出像样的赔偿金,导致赔偿金额双方没能谈妥。不要怪人家被害人家属不通情理,人家亲人被你方的人给杀死了,又拿不到满意的赔偿,人财两空,怎么可能会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不就要求必须死刑了嘛!拿不到足够的赔偿就让谅解被告人,是你你也不愿意!

当然,这个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不是说要有很高的赔偿能力,被害人一方要多少就必须得给多少,也不是说被告人一方有很高的赔偿能力就一定能调解成,但至少不能赔偿能力过低,一般来说,如果几万块钱都拿不出来就很难调成了!笔者曾援助过的一起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父亲一直说愿意赔偿,但当问到他能拿出多少钱来时,他却说根本没有现钱,而是要去把唯一的房子(农村自建房)卖了,再把地也卖了凑钱。该案法官也十分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所以在笔者的请求下法官一再给延长了复核期限,但最终因为被告人父亲没能凑出多少钱,调解失败,案件以核准告终,实在可叹!说一句不恰当的话,在这个时候钱真的是可以买命的!

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态度一定要真诚

除了赔偿金多少的问题,被告人一方的态度也十分重要,而在很多人命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众多,原则上被告人一方需要求得所有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才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轻判免死,那这时候被告人一方有个好的态度就成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基础。

首先是被告人自己必须要真诚认罪悔罪才能求得谅解,如果不认罪就会激起被害人家属的愤怒,给多少钱都不行了。那些不认罪,一直宣称自己不构成犯罪,甚至辩称被害人根本不是自己所杀,或把过错全都推到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身上,只想靠赔偿来解决问题的被告人,是基本不可能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的。而且被告人这个认罪悔罪是要始终如一的,有些被告人一看调解已经达成,赔偿金已支付,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书也已经出具了,就又翻供了,这实在不是明智之举,要知道即便被害人一方已经谅解,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反悔的,赔偿款不要了,谅解撤回,坚决要求判处死刑,最终导致被告人悔不当初。

被告人的家属在谈赔偿、求谅解问题上一定要真诚谦卑,这是先决条件,千万不能盛气凌人,摆出一副你们不就是想多要钱嘛的架势,这会让被害人一方深感受到了侮辱,可能导致给多少钱被害人一方都不接受调解,非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不可。被告人家属连如果这点都做不到,就不要想求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了,还是去想想其他办法帮被告人免死吧!

此外,笔者还有一个观点,就是不建议律师陪同家属去跟被害人家属谈,更不建议被告人家属躲着不出面,只让律师去跟被害人一方谈,除非是提前征得被害人一方同意。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了,作为被害人的家属,除了需要被告人一方赔偿外,也需要被告人一方的慰问,赔礼道歉,这是正常的需求,也正是被告人一方表达诚意的机会,如果被告人一方带律师去谈赔偿问题,甚至被告人家属只让律师去跟被害人一方接触,给被害人一方一种“有事找我律师谈”的高高在上的印象,会让被害人一方认为是没有诚意,更难达成调解。而且律师的身份也特殊,当下大多数普通民众对律师的工作并不理解,如果是律师出面或是陪同前往,反而可能会让被害人一方误认为被告人这方是在拿法律吓唬他们,进而招来被害人一方的反感,结果适得其反,更难谈成。

三、被告人一方要有锲而不舍、不屈不挠的精神,但不要造成骚扰

每当提到要向被害人一方求得谅解的时候,作为被告人的家属往往都会面露难色,说被害人家属这边根本不让他们进门。这确实是个难点,但是精诚所致,金石为开,方法总比困难多,特别是这个时候,面子还有那么重要吗,还有什么能比自己亲人的命重要呢?不要因为受到了被害人一方的几次拒绝,遭受了一些难堪就轻言放弃,你可以反过来想想,如果你们这方是被害人,你们会心平气和地接受被告人家属的上门求谅解吗?所以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争取被害人一方谅解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就看被告人一方有没有诚意,愿不愿意坚持了!

但是也的确要注意不要把上门求谅解搞成骚扰,那种无原则地死缠烂打、死皮赖脸地骚扰只会让被害人一方更加反感,结果也必然是适得其反。

四、有一个合适的中间人会事半功倍

争取赔偿谅解面临的困难当然是巨大的,但却不是没有技巧的。前边所说作为被告人家属想上门找被害人一方沟通都会很困难,都可能被人家拒之门外,这是面临的第一个困难,而如果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那后续就更谈不上了。但如果能有一个合适的中间人在双方之间做斡旋调解工作,积极促成双方的和解,那自然会是事半功倍,成功几率大增。比如一些发生在邻里、亲属之间的案件,是完全可以由双方共同的亲友、乡亲为双方牵线搭桥,促成调解的。而在一些情节并不恶劣或事出有因的案件里,如果能遇到一位负责任、热心肠的法官,也有可能为双方促成和解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正常来说法官也并不愿意在自己手上多几条人命,而在前些年的时候,法官甚至可以让被告人一方提前把准备好的赔偿金押在法院,如果法官能给调解成功,就把赔偿金付给被害人一方,如果不能则会退回被告人一方,也避免了法官担心费了半天劲调成了被告人一方却拿不出钱来的顾虑。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好的操作方式,虽然近几年由于怕承担风险已经很少听说有法官还这么做了,但作为被告人一方还是应该积极争取法官对调解的支持。

五、在具体赔偿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一些

所谓达成赔偿谅解并不是只能以财产来赔偿,更不是必须要全额支付,完全可以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弥补给被害人一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只要是被害人一方肯接受,能表示谅解就行。当然赔偿款一般是要一次性全额支付的,但如果被害人一方肯接受先支付一部分,其余金额在出具谅解书后再分期支付,那法官肯定是不会有意见的。再比如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家人保证替被害人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也是可能获得到谅解的一种方式。在今年笔者刚刚取得不核准死刑结果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哥哥因为家庭矛盾杀死了弟弟和弟媳,事后在亲属的调解下,哥哥家的几个成年子女主动赔偿,并积极承担起了照顾爷爷奶奶、婶婶的父母和未成子女的义务,使两家人达成了和解,为最高法院法官不核准死刑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时机很重要,并非被拒绝后就一定没有机会

对于人命案件,在侦查阶段调解成功的难度通常会比较大,因为此时距凶案刚发生不久,被害人一方的仇恨还比较强烈,往往很难接受赔偿来谅解凶手,即便能调解成功一般也要被告人一方付出极大的代价,甚至是天价的赔偿。按笔者的经验,通常是越到后边阶段调解成功的几率越大,被告人一方付出代价的也相对小些,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到后边阶段被害人家属的仇恨就可能会有一定的减弱,被害人家属也会逐渐冷静下来,毕竟人死不能复生即便把被告人判了死刑被害人也不可能活过来了,但活着的人还要生活,被害人家属即便心中再放不下仇恨,但能得到一笔可观的赔偿,使一家老小未来的生活能够有保障,才是最务实的,因此迫于现实生活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调解赔偿的事也很常见。

特别是到死刑复核阶段,这已经是最后阶段,这个时候双方都可能会释放出最大的调解诚意。因为被告人一方明白此时再不调解成功被告人就要没了,这已经是救被告人命最后的机会了,因此会把自己能承受的赔偿金额直接提升到最高点,不再如之前一样遮遮掩掩、讨价还价;而作为被害人一方,也同样明白此时如果还不接受调解,也是以后再也没有机会了。可能有人会说,即便不接受调解,被害人一方不是还有附带民事赔偿或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吗?但咱们干司法实务的人都知道,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民事赔偿的话金额不但是杯水车薪甚至可能判了也根本拿不到。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现在能判决赔偿的项目很少,一般的人命案件的判决赔偿金额也就只有几万元而已,且因为人命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也是穷人,他自己并没有什么财产,一旦坐牢或被执行死刑,更很难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即便是判决书上这点儿赔偿款被害人一方也往往很难拿到手,结果是人财两空。而调解则不同,调解赔偿最大的好处就是赔偿金额不受法定标准限制,双方达成调解的赔偿金额可以远远高于法定标准,即便是天价,只要被告人一方愿意接受也无所谓;而另一个好处则是达成赔偿协议后被害人一方可以当即拿到现钱,不给现钱被害人一方就可以拒绝达成调解,而不像判决那样判了也还要执行,执行也不一定能执行到钱。这就又有人问了为什么判决没钱,而调解就有钱了?其实原因很简单,判决的执行只能执行被告人自己的财产,如果被告人没有财产其亲属并没有代偿义务,判决赔偿多少钱都只能是一纸空文;而调解则不同,调解协议达成后即便被告人本人没有钱但他的七大姑八大姨各种亲属都可能会帮他凑钱,他的家人也会想方设法四处去筹款来支付赔偿金,总之一定会凑够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交到被害人亲属手中。所以调解赔偿无疑对被害人一方争取到更高的,且确实能拿到的赔偿金是最佳方式。而作为被告人一方,为了能促成调解,也可以把这些利害关系通过中间人等适当的方式转达被害人一方,提醒被害人一方不要错失这最后的机会。

当然说时机的问题并不是鼓励被告人一方故意拖着到最后再调解,如果被告人一方有这个财力,被害人一方也有调解的意愿还是要越早调解成功越好,毕竟机会一旦错过可能就不会再有了,而错过的可能就是被告人的生命。笔者的意思是说,如果在前边阶段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比如被害人一方坚持不接受调解,或者要求的赔偿金额远超出了被告人一方的承受能力,一时无法达成调解的,被告人一方也不要灰心,不要放弃,因为这一放弃,放弃的可能就是自己家人的生命了,而是要继续努力,耐心等待时机的出现,也许后边阶段就能调解成功了。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最后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以上说的这些观点也都不是一试就灵的,毕竟司法实务本身就是复杂的,人性更是难以把握的,只是作为一种心得、建议而已。在死刑案件中,就没有一种一试就灵的保命方法,有的只是有希望就值得去努力争取,而争取就有成功的希望!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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