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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故意杀人案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
时间:2023/05/11 13:26:37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卓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卓某本人确认,指派我担任卓某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二审对部分关键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同时对有利于卓某的情节未予充分考虑,以致量刑过重,错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故本辩护人在同意一二审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和强调以下几点不核准死刑意见:

二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卓某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卓某与霍某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卓某比霍某大了近十岁,长兄如父,霍某是卓某从小带大的,兄弟二人原本感情很好。但自郑某与霍某结婚之后,由于霍某的性格胆小懦弱,而郑某的性格则强势、泼辣,所以霍某一直放任、默许郑某不孝顺父母的行为,以致在20XX年郑某干脆将时年74岁高龄的老母亲荣某赶出家门,把母亲的寿材、寿衣也扔了出去,进而霸占了父母的养老房,而霍某对此也完全听之任之。这正是导致卓某与霍某、郑某之间积怨已久的原因,这一点在卓某的供述及封某的证言、村干部童某的证言、同监室证人葛某和田某的证言、霍某父母的谈话笔录中都得到了证实,一审判决书上也予以了确认。

而在上述这样一种背景之下,恰恰又发生了本案中郑某与卓某给亲戚家买礼品的冲突,并导致郑某受伤,郑某于是张口闭口说要把卓某整穷,让卓某倾家荡产等等。郑某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在A市人民医院已经开出了医嘱让郑某回家休养,定期复查,无须住院的情况下,郑某及其娘家人却于次日又闹着让卓某带他去A市人民医院住院,这进一步刺激了本就患有抑郁症的卓某,卓某这才一时冲动连杀二人。可见本案正是在郑某的一系列刺激、挑衅行为和霍某的一系列纵容、支持之下所发生的。

同时就本案发生过程中的具体细节来看,一审判决书认定卓某在将郑某打死后,霍某拿着石头赶到,并用石头打伤卓某头部,卓某从霍某手中抢过石头后打霍某,并最终致其死亡;二审裁定书则进一步认定了是郑某先拿石头打卓某,卓某才从地上捡了石头也打郑某,并致其死亡,之后也是霍某先拿的石头将卓某头部打伤,卓某才抢过其手中石头打霍某,具体过程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一致,但更详细。据此可知,双方原本只是赤手空拳的普通打架,由于郑某先以石头打卓某,卓某才拿起石头还击,也是由于霍某先拿石头打伤了卓某头部,卓某才夺下霍某的石头反击,正是由于郑某、霍某先拿石头打卓某的行为才导致了暴力程度升级,最终打出人命。

因此,本案中卓某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造成本案却不是卓某一个人的责任,郑某、霍某在本案的发生中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正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对卓某不应核准死刑。

本案系家庭纠纷所引发,应酌情从宽处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同时载明: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也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两位被害人是卓某的弟弟和弟媳,发生争执也是由于赡养老人、共同给亲戚家买礼品等家庭纠纷而起,依前述规定,对卓某应酌情从宽处罚,慎重适用死刑。

一二审已经认定卓某有自首情节

卓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就叫同在现场的封某报警,在封某告诉他已经有人报警后就在现场等待,配合抓捕,随后自始至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从未翻供,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一二审也已经认定其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卓某家属已经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案发生后,卓某的家人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案发次日卓某的儿子卓小某与郑某的哥哥郑大某就在卓某、霍某所在的B村委会主持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此后卓某的妻子、儿子一直在积极履行该调解协议。郑某的父母郑老某、余某也已经于20XXXX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卓某任何责任,望司法机关给卓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霍某的父母霍老某、荣某同时也是卓某的父母,卓某7岁时随母亲荣某来到霍家,与霍老某形成了抚养关系,与亲生父子关系无异,霍老某、荣某不但已经谅解了卓某,且一直积极在为卓某请愿,要求不对卓某判处死刑。至此,卓某一方已经积极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全部近亲属的谅解,已无再对卓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之必要,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应对卓某不核准死刑。

五、酌定从轻情节

(一)卓某没有前科劣迹,人品性格在当地评价很高

卓某在本案发生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其年轻时曾在C省服兵役,退伍后成为一名小学教师,有着30年的从教经历,无论是本村村民还是单位同事都说他素来脾气温和,为人正直,乐于助人,对其评价很高,与在当地名声很坏的郑某形成了鲜明对比,DE乡政府、B村村委会及B村众多村民都曾联名为卓某请愿求情。

(二)卓某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和子女需要抚养

卓某与霍某二人的父母霍老某、荣某均已年逾80岁,霍某的去世已经使他们凭空遭受了一次晚年丧子的沉重打击,如果卓某这仅剩的儿子再被贵院核准了死刑,二位老人必将难以承受而倒下。

霍某、郑某去世后留下了三个未成年子女没有人照顾,依双方的调解协议应由卓某家人抚养,而如果卓某被核准了死刑,两家的仇怨也就再难化解,虽有前述调解协议也恐难再履行。

因此,从避免这个家庭再家破人亡,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也请贵院不应核准卓某的死刑,由卓某一家继续赡养年迈的父母,与三个已经失去父母的孩子重新组成一个大家庭,避免仇上加仇,这才是本案最好的解决方式。

二审维持卓某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未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二款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但本案二审裁定书和二审正卷中都没有提到维持卓某死刑立即执行经过了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书中则有提及。那么如果在辩护人看不到的二审副卷中也未有体现二审法院审委会曾经讨论决定维持卓某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过程,则本案二审维持卓某死刑立即执行属严重的程序违法,并影响了公正审判。

在本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依《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9条第六项规定“原审违反法定诉论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刑事审判参考》第1232号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案中亦指出: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死刑判决、裁定,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本案也应照此不核准卓某的死刑立即执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综上,本辩护人十分同情这个突遭横祸以致支离破碎的家庭,也为原本善良的卓某一时冲动、酿此血案而深感惋惜,因此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秉持着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依法不核准卓某的死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23   月 

 

附件:

1、《刑事审判参考》第362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

2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的死刑适用;

3、孙春生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4、吴金平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案件裁定书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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