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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被告人阿拉丁走私毒品案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
时间:2023/05/10 12:36:12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C国籍被告人阿拉丁近亲属的委托,并经阿拉丁本人确认,指派我们担任阿拉丁走私毒品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二审所认定的部分关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对有利于阿拉丁的情节未予充分考虑,以致量刑过重,错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故本辩护人在同意一二审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和强调以下几点不核准死刑意见:

一、认定阿拉丁公文包内藏有毒品主观明知的证据薄弱,未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

关于阿拉丁主观上是否明知公文包内藏有毒品的问题,本案一二审未采用《大连会议纪要》所规定的推定方式,而是直接以证据来认定。但就目前证据来看却十分薄弱,未达到判处阿拉丁死刑的证据标准,具体说来:

关于这一点同案犯莫狄、阮某、辛某的供述中都没有反映,伊万则至今未归案,更无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反映阿拉丁主观上明知公文包内有毒品,仅有阿拉丁和倪某的供述可以反映,而这二人的供述则既不稳定,也存在矛盾。

对于自己是何时获知公文包中有毒品一事,阿拉丁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即前后矛盾,他先是称莫狄明确告知过自己行李箱里面有“ICE” 且自己明确和倪某说过箱子中有毒品,后又改口称莫狄在转交这个黑色行李箱之前跟自己说箱子里面有非法物品,但是没有具体说是什么东西,到了一审开庭时阿拉丁则坚称自己是在倪某被抓获时才得知有行李箱内有毒品。

倪某则在侦查阶段到一审阶段一直稳定供述自己对于携带毒品出境并不知情,直到一审判决后的上诉状中才突然翻供称阿拉丁在把公文包交给她时就曾明确告诉过她公文包内有毒品。对于其前后供述为何矛盾,倪某却并未给出合理的解释。但这完全可能是倪某在其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公诉机关已在其一审中出示了阿拉丁的认罪供述后,倪某为了使自己免予死刑,才顺杆爬依阿拉丁的供述改变了自己的供述,因此这才出现了此后倪某供述中关于其与阿拉丁在红蝙蝠餐厅商谈走私毒品时细节上完全一致的情况。故倪某翻供后的供述并不可信,不应采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能够证明阿拉丁明知公文包内有毒品的证据不够充分,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判处死刑标准。

二、阿拉丁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倪某

综合全案来看,阿拉丁在本案中的作用应评定为小于倪某,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所起作用大小来看,阿拉丁比倪某起的作用小

本案中倪某不但亲自出马走私毒品,还安排了辛某、阮某二人一同参与本次走私毒品,这二人的护照办理、机票预定、酒店预约、签证办理等手续也都是倪某一手操办的,费用也是倪某支付的。之后倪某又亲自带领二人参与本次毒品走私,并指挥着这二人在本次走私活动中的一举一动。而辛某、阮某这二人均是倪某的朋友,她们与阿拉丁互不认识,

阿拉丁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则仅是上传下达、上支下派,他既不是涉案毒品的所有者,也未直接参与携带毒品出境,仅是把倪某介绍给了伊万、莫狄认识。

因此相比之下,明显是阿拉丁的作用小于倪某。

其次,从所获得的报酬来看,阿拉丁比倪某

被告人从中获利多少无疑是衡量其在案件中作用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

根据阿拉丁的供述,莫狄曾经给过他5000美元,阿拉丁自己从中截留了700美元,然后给了倪某其中的20000多元人民币和900美元;阿拉丁还供述称如果毒品交货成功,伊万还会给倪某20000美元的报酬,而倪某可以拿其中的90000元人民币,余下的再由倪某给阿拉丁。经查询2017年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约为1:6.8。

倪某则在其认罪供述中也承认36日她与阿拉丁在红蝙蝠餐厅吃饭时阿拉丁当场给了她800美元现金,并且还说等她把6个公文包带到B国之后回国内后还可以给她90000元人民币。

虽然这二人的说法并不完全一致,但已经可以反映出阿拉丁在这次走私毒品中获利低于倪某,这可以证明阿拉丁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倪某。

三、从量刑平衡方面考虑,不应核准阿拉丁的死刑

2017年时我国A省的毒品犯罪形势是非常严峻的,相应的当时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也比较高,本案中的这近10千克冰毒在当时也就是仅够两个被告人死刑而已。

而倪某也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毒品的所有者,也是本案组织、指挥者伊万将来有朝一日归案也应是死刑,莫狄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目前虽然证据不足,但实际上很可能也不低于阿拉丁。

因此,本案毒品数量虽然达到了两名被告人死刑的标准,但鉴于是刚刚达到,结合考虑阿拉丁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且并无前科,孩子尚未成年等因素,应不核准其死刑。

四、一二审判处阿拉丁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未经审委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二款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但本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和一二审正卷中都没有提到判处阿拉丁死刑立即执行经过了一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那么在辩护人看不到的一二审副卷中如果也未体现一二审法院审委会曾讨论决定判处阿拉丁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过程,则本案一二审判处阿拉丁死刑立即执行属严重的程序违法,并影响了公正审判。

在本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依《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9条第六项规定“原审违反法定诉论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对此,与本案情形完全相同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232号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案即是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本案也应照此不核准阿拉丁的死刑立即执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综上,恳请贵院秉持公平、公正,少杀慎杀的原则,依法不核准阿拉丁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22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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