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朱某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二审认定是朱某独自一人杀害杨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排除非朱某作案,朱某只是替人顶罪,亦或者是至少非朱某一人作案,存在有其他同伙的合理怀疑,并导致朱某与该同伙在本案中谁的罪责更重难以查清,故本案不应对朱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有以下理由反映出本案中可能非朱某作案或非朱某一人作案: 一、本案杀人时间未能查清(一)一二审认定的朱某杀人时间有违常理一二审所认定朱某在2020年8月28日上午8时许在自家树地内杀害的杨某,且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此地地势开阔,仅有稀疏的树木可以作为遮挡,2020年8月28日是个周五,农村的夏季早上8时许正是人最多的时候,上班的、下地的、上学的,人来人往很容易发现朱某的杀人行为。且朱某比杨某年纪大了近13岁,即使朱某突然从背后偷袭,如果一镐头没打死,二人就还要搏斗,被害人也会大声呼喊,甚至是喊叫救命,那么就很容易引来其他人,朱某的罪行也就败露了。而实施杀人、埋尸、清理现场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过程,朱某又年老体弱,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选择在大白天空旷的地方完成更容易被人发现。既然朱某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其完全可以利用与平日里与杨某的友好关系,选择更不易被人发现,也更安全的方式杀死杨某,比如投毒,而没有必要在此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暴力杀人,这实在不似一个古稀老人所为。 (二)本案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本案中没有对杨某的死亡时间做出鉴定,一二审仅凭朱某的供述认定杨某的死亡时间为8月28日早晨8时许,而吕某证实在当日8点30分还听到朱某与杨某对话。此外,A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监控录像显示朱某在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42分30秒从家中出来一次,此时应该是在杀人之后朱某出门去兽医站买药了。那么在这短短的1小时12分钟内,朱某需要完成杀人、挖坑、填坑、清理犯罪现场、换下带血衣物等行为,这显然过于紧迫,对于朱某一个年逾七十的老人来说殊为困难,正常来说无法完成,一二审认定的杨某被杀死的时间可能存疑。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曾要求本案侦查机关对朱某能否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的事项进行侦查实验,并对朱某是否存在同伙进行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却借故未进行,可见本案检察机关对此也是持怀疑态度的。 二、本案杀人现场未能查明,埋尸现场并非杀人现场本案埋尸现场没有发现任何杨某的生物痕迹,如毛发、血迹等,现场也没有提取到杨某的脚印。尤其是血迹,如果按朱某所说是在该土坑内用双头镐这种钝器多次打击杨某头部致其死亡,那么现场应该有大量血迹,在本案中也提取到了沾有杨某血迹的朱某的裤子,也说明杨某被害时的确流了大量的鲜血,都已经溅到朱某裤子上了。但本案中的埋尸现场却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挖坑的铁锨上也同样没有任何血迹,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朱某作案后对现场和铁锨上的血迹进行过清洗,但都这足以说明该现场应该只是埋尸现场,而非杀人现场,真正的杀人现场并未查明。 三、本案被告人主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存在主观上为过失的可能朱某前期的供述称自己为故意杀人,但其后期供述则都辩解自己是过失致死杨某。对于朱某的主观心态,由于案发在场没有第三人,所以只有被告人本人和被害人能够说清楚,然而被害人杨某已经死亡,现在仅有朱某一人的供述能反映其主观方面为何,致其主观上是故意是还过失已无法查清。再结合杨某与朱某平时邻里关系比较友好,朱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动机不合常理(下文详述),故朱某辩解其主观上为过失也确有可能,不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因此,一二审依现有证据认定朱某主观上为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本案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一)朱某作案动机十分牵强,不合常理 一二审认定朱某将与其弟朱二某关系不睦等事情归咎于是杨某的挑拨,对杨某怀恨在心,又因其子朱小某带茶叶去看望朱二某之事对杨某仇恨进一步加深,于是谋害杨某,但这一杀人动机的认定却十分牵强,根本不合常理。 朱某所称的所谓激起他对杨某的杀心的事都是发生于七八年前的琐事,且已基本都被相关人员证明不存在,而即便存在也没有必要在朱某七十多岁,原本该当安享晚年之时突然采取如此极端的杀人方式进行报复。 同时,根据胡某、卢某、栾某等人的证言,朱某和杨某平时关系不错,朱某经常喊杨某去帮忙干活。且案发前一天朱某还给了杨某一个西瓜,这也也说明双方关系比较好,实在不像一口气憋了多年的样子。而朱某供述的他近期对杨某仇恨爆发居然是因为一个月之前儿子朱小某从B市回来后给朱二某送茶叶却仍未能缓和他们兄弟二人的关系,这实在是匪夷所思,不合常理。 (二)杨某自行离开家却不关门有悖常理杨某之孙杨小某、儿媳高某、女儿杨女某都证实杨小某中午1点10分左右到杨某家,杨某家里没有人,大门和屋门都是开着的。在农村里,大家出门都有上锁的习惯,至少也就应是关门。而杨某离开家门去帮朱某不但大门开着,连里边的屋门也开着,这显然不合常理,必有原因。结合前述的埋尸地点并非杀人地点,很有可能是杨某不是自己主动出门的,甚至有可能是在其家中被杀害后,尸体被带到朱某后院里埋尸,而杀人者在匆忙中没有关门。 (三)朱某实施杀人行为后的表现不合常理没有证据表明朱某有过当兵、作屠户、作演员的相关经历,作为一个首次杀人的普通人,在实施杀人行为后,陆续出门购买感冒药、接待办事处的人员、到村委办公室喝水,要接触很多人,却都表现的很正常、很淡定,这是不可能的。 而据《发破案经过》显示:侦查人员询问朱某该地点(埋尸林地)是否归他所有?水坑南侧是否挖过坑?等敏感问题。经观察朱某明显开始有压力,并且朱某突然撞向询问室的墙壁......后侦查人员直接问朱某“你要实话实说,如实交待问题”之类的话语,朱某随即思想崩溃,交代了杀人事实。此外朱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心态反复不定,时而想一死也之,时而又想争取活命。这些都说明朱某的心理素质并不好,其不是一个刚杀了人就能把自己伪装的十分平静的人,本案发生后朱某的上述一系列如同什么都没发生的行为不合常理! (四)证人顾某在本案中的表现不合常理第一,顾某在其证言中称他在案发当晚查看了村委会的监控录像之后,就开始担心杨某掉在水坑里了。顾某仅凭人一天不见就能直接猜中杨某尸体所在的地点,未免过于先知。 第二,顾某是第一个发现埋尸现场的人。顾某仅凭发现朱某家树地里有一块地像是水坑被新土填满,就怀疑是埋尸地点,未免洞察力太过敏锐。要知道在农村里因为雨水冲出水坑后用土填埋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而一个老年人失踪,也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发病意识不清迷路了,普通人都不会轻易怀疑其已不在人世,顾某却一眼就猜中新土下有杨某的尸体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第三,即便是怀疑这个被新土填埋的水坑中有杨某尸体,那正常人也应该是先挖开看看,确认确有尸体后再报警,避免警察来了之后费力挖开泥土却什么也没有,白白浪费警力资源,而不是仅凭猜测就直接报警。而顾某却是在仅看到新土和树枝等地表情况后就直接报警称下面有埋尸的可能,显然不合常理。 综上,一二审认定朱某故意杀人的杀人时间、杀人现场、杀人故意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本案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严重怀疑朱某可能根本不是杀害杨某的凶手,或者至少不是唯一的凶手,其可能存在替人顶罪或是包庇他人的可能性,如果是后者则谁的罪责更大更是事实不清。而本案在一审庭审时,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仅是无期徒刑以上,可见也是对犯罪事实有一定疑问。故恳请贵院留有余地,不核准朱某的死刑,以免造成无可挽回的冤案错案! 以上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雨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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