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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故意杀人案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
时间:2023/01/03 22:05:37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薛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薛某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于一二审所认定的薛某杀死骆某,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中在案件的起因方面事实不清,且采纳的部分重要证据系违法取得,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不应对薛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具体如下:

一、据以定案的部分重要证据系违法调取,依法不作为定罪根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为A市B区,故本案侦查应由A市公安局B分局(以下简称B分局)进行。

但本案最初由C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调取部分重要证据后,C县公安局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移送有管辖权的B分局管辖,B分局才于2021年1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因此,在此之前由C县公安局、B分局调取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不应采纳。

而经辩护人梳理,在一二审裁判文书所引用的证据中,证人骆大某2021年01月19日09时22分至10时46分询问笔录、2021年01月19日15时40分至16时43分询问笔录、2021年01月21日10时04分至15时01分询问笔录,证人姚某2021年01月20日21时45分至23时日20分询问笔录,证人梁某2021年01月22日12时15分至13时18分询问笔录,证人霍某2021年01月20日23时50分至21日00时50分询问笔录,即属于以上所说的在2021年1月24日B分局立案之前调取的违法无效的证据,原判据此作为定案根据错误,仅凭此一点就应不核准薛某的死刑,发回重审。

二、本案起因事实不清,不能排除系薛某系防卫反击致死骆某的合理怀疑

对于本案具体起因,也就是薛某为何要杀骆某,本案中出现了三个版本:第1个版本,薛某担心骆某知晓其与卓某的关系后对其不利,遂先下手为强,预谋杀死骆某,并主动邀约骆某后乘其不备将其杀死,即预谋杀人说;第2个版本,薛某担心骆某知晓其与卓某的关系后对其不利,在案发当日与骆某在一起时见有机可乘,遂临时起意而杀死骆某,即临时起意说;第3个版本,骆某因薛某与卓某的情人关系怀恨在心,乘机攻击薛某,薛某反击杀死了骆某,即防卫反击说。

(一)一二审在本案起因这一重要问题上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于起因的认定也并不相同:一审判决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并没有认定薛某杀死骆某的原因是什么,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则称“骆某预谋杀害薛某,并先动手”无证据证明,且与常情常理明显矛盾,而“薛某预谋杀害骆某并先下手为强”则更符合案情与常理,且能与全案证据相印证,即一审判决书实际上认定的是第1版本,但却是靠所谓的更符合案情与常理来推理认定的;二审裁定书中则认定为薛某担心骆某知晓其与卓某的关系后对其不利的认定,并基于此杀死骆某,并没有认定为预谋杀人,也没有排除是薛某临时起意杀死的骆某,即二审裁定书是故意模糊了起因的问题,只是排除了第3版本。由此也可见,一二审法院对于薛某因何要杀死骆某的观点及理由并不一致,也说明对于一二审对于这一点并没有查清。

由于被害人骆某已经去世,结合前述因管辖问题导致部分重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得关于本案起因的证据更加单薄,只剩薛某自己的供述可以反映,而薛某关于这一点的供述还前后不一,以致本案中薛某为何突然杀死骆某的原因无法查清。但这关系到薛某的行为系故意杀人性质还是防卫反击性质,进而影响对薛某的正确定罪量刑,故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二)依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骆某先持刀威胁薛某,薛某系防卫反击才致死骆某的合理怀疑

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前述所说的部分证据违法无效的问题,依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本案起因为第12版本,不能排除存在第3版本的合理怀疑。具体分析如下:

1版本无任何直接证据,薛某所有供述中从未供述过第1版本,第1版本实际上完全出自了一二审法官的主观猜测,虽有少量间接证据但并不能充分证明,比如本案存在去大碗香饭店前薛某与骆某的通话记录这一间接证据,薛某也承认他当天上午他曾打电话邀约骆某一起吃饭,但同时薛某解释说是因为骆某先来他家找过他,他才给骆某打的电话,约薛某一起吃饭是为了解释清楚,虽然这一说法没有证据印证,但仅凭薛某给骆某打过电话约薛某吃饭就认定薛某系预谋杀人显然太过主观,根本不能成立。

2版本则出自薛某自己前期的供述,但后期薛某的供述变为了第3版本,且本案中能反映薛某为何要杀骆某的直接证据只有薛某的供述,因第2版本被第3版本所否定,认定为第2版本也同样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3版本根据现有证据当然也不能充分证明,但也不能排除,且已经达到了合理怀疑的程度,有以下几点可以反映:

1、据骆大某证实,202118日,也就是在本案发生前两天,骆某还打电话对他们兄弟几个说叫他们和他一起找薛某去说清薛某和卓某的事。面对有夺妻之恨,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男人,只要是一个正常的男人就不会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喝酒聊天,而且饭后还抢着结账。但骆某与薛某二人在大碗香饭店的整个吃饭过程却如此和谐,明显有违常理,这只能说明骆某此时已经对薛某起了恶意,故意制造和谐气氛不过是在演戏给薛某和在场的人看,实际上是想寻机突然伤害薛某,这也正与第3版本相契合。

2、卓某之妹卓小某出具的书面材料中证实“骆某打电话说,要是我姐姐再不回去,他就要把我弟弟杀了……骆某说我爹,老狗日的,你不把你姑娘找回来,我要把你全家都杀了”。可见骆某在本案发生之前为了找回卓某就已经失去理智了,不惜使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去威胁他人,而本案中据薛某供述骆某威胁其的内容为“你不跟我说卓某在什么地方,我直接就把你宰掉”,与骆某威胁卓某家人的方式如出一辙,也印证了薛某供述的真实性。

3、骆某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借酒行凶泄愤实属正常。根据对骆某尸体中血液做出的《检验报告》,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4mg/100ml。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可见骆某当时已处于明显的醉酒状态。而众所周知,人在酒后更易滋事,何况骆某对薛某早已心怀怨恨,在挖土豆时两人单独相处,在酒精的作用下,不管骆某事先有无预谋,骆某见有机可乘对薛某施以伤害,意图威逼其说出卓某下落属于正常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起因的3个版本中,第1、2版本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更不足以判处薛某死刑立即执行,第3版本虽然也证据不足但却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薛某应留有余地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故请贵院充分综合考虑以上意见,切实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依法不核准薛某的死刑!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雨

2022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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