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雨 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毒品犯罪可以说是最能自成体系,有太多的与众不同之处,如果按照常规刑事案件去理解、去辩护,将可能会错失重点,甚至造成无效辩护。而作为毒辩初学者,对这些特点应做到了解和熟悉,才能发现辩点,做出有力的辩护。从本期文章开始,笔者将总结归纳毒品案件中的一些常见特点,今天要说的是毒品犯罪本身的特点。 一、毒品的交易 正当的生意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也可以先付款后交货,或先交货后付款,甚至买卖双方系老客户关系的还可以赊账。这些交易形式毒品交易中也都存在,甚至也存在赊账的情况,而且还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先交部分定金,然后拿走毒品,等毒品出手后再把欠上家的毒资付清,甚至如果双方关系熟的话都可以无定金赊购毒品,上家为了能多销货,在不收取一分钱的情况下就能把大量毒品先赊给下家,下家自己把毒品卖去,用卖到的钱再支付给他的上家。而在一些上家对下家并不十分信任的毒品交易中,赊货则是需要抵押的,通常就是采取扣留人质的方式,比如兄弟二人共同到缅甸找上家买毒品,但又付不起钱,上家就把兄弟二人中的一个扣留,然后允许另一个把毒品拿走,如果拿走毒品的人没能在一定期限内把赊欠的毒资付清,不管他是跑路了恶意不还,还是被警方发现,人赃并获了,上家都是不会管这些的,被扣留的人就有可能会被杀害。 二、毒资的支付 正常的生意都是光明正大地做,但毒品生意不一样,因为毒品生意不但是犯罪,而且量刑极重,甚至动辄判处死刑,这就造成了毒品犯罪隐蔽性极强。虽然现实中绝大多数犯罪都不是公开发生的,但能做到毒品犯罪这么强的隐蔽性的,恐怕也只有间谍犯罪可以与之相比了。这种极强的隐蔽性在毒资的支付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 合法生意中大额交易通常会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进行,但对于非法交易来说,则多会故意规避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能够直接追查到转账人,并且会形成银行流水记录,与毒品的交易时间及被告人供述等形成印证。而司法实务中即便是通过银行汇款来支付毒资也多是以无卡存现的方式进行,也就是通过ATM机直接给上家账户存款,因为这样不能查询到存款人是谁,且存款人在存款时多会遮掩自己面部,以防ATM机上的摄像头拍摄到自己的影像。 然而无论以哪种方式汇款,毕竟会在银行留下记录,以支付宝、微信转账也是同样道理,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多毒贩会直接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笔者曾办理过多起毒贩驾车拉着大量现金去购买毒品的案件。但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人,在某些案件中仍然可以通过人民币冠字号码来认定上下家之间存在交易。所谓冠字号码就是人民币上的编码,曾有某案中下家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即作为毒资交付给上家,上家被抓获后不承认从其家中查获的这些现金是来自于下家,但侦查机关请银行出具了证明,证实了这批冠字号码的现金正是下家在毒品交易发生前刚从银行取出来的,从而佐证了下家与上家存在毒品交易。 三、毒品的运输 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但从目前的各种案件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买家或卖家自己直接运输,另一类则是借助快递物流运输。 关于第一类,司法实践中卖家送货上门的情况较少,多为买家自己或安排人从卖家处买到毒品后运回,方式多为把毒品藏于车辆载运的各式各样的货物内,以货物作掩护。在笔者办理的某案中,被告人将大量毒品藏于水泥搅拌车的搅拌混凝土内,在运到卸货地点后,需要用电钻、电锯等专业破拆工具才能将已经凝固的混凝土打开,取出其中的毒品。此外,还有将毒品包裹严实藏于车辆某些部位中的情况。毒贩将车辆的某些部位,比如车辆的座椅、车门夹层、水箱、油箱、排气管等拆开,将毒品藏于其中,再将拆开的车辆部位复原,将毒品运送到地方后再重新拆开取出毒品。 而现实中另一类出现较多的方式则是通过物流快递方式运输,即直接将藏有毒品的物品交给快递公司邮寄,这种方式毒贩自己不直接运输毒品,相对来说不容易被抓获,但其所运输的毒品却也更容易被查获,因为现在物流快递行业对托运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问题也十分重视,检查的很严格,相关规定更要求托运物品托运人须实名进行,所以即使毒品藏得再严实、伪装的再巧妙,也难免有被发现的时候,往往藏有毒品的物品刚一托运就已经被公安机关给盯上了,公安机关之所以不急于收网,更多的是在等待时机,以便将接货的下家一网打尽。 限于篇幅关系,本文就先介绍到这里,下期文章再继续介绍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特点,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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