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汪某近亲属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汪某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二审对部分关键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同时对有利于汪某的情节未予充分考虑,以致量刑过重,错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故本辩护人在同意一二审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和强调以下几点不核准死刑意见: 一、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应酌情从宽处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载明: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而本案正是因婚姻家庭纠纷而起,依前述规定,对汪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一、二审认定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系明显错误 一二审为了给汪某判处死刑,不顾基本常识地否认本案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明显错误。按照刑法学通说,被害人过错可分为三种:1、罪错,即被害人过错已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2、严重过错,又称明显过错,指被害人过错已达到违法的程度;3、一般过错,指被害人过错仅违反道德规范。刑法学理论上至少公认前两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于同志在其著作《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裁量》中即持此种观点。《刑事审判参考》第1368号案例余正希故意伤害案中亦指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2001年4月,趁着汪某在外打工,季某与易某公然发展成婚外情关系,然后易某也直接搬进季某家,鸠占鹊巢公然当起了上门“女婿”。当年的我国《婚姻法》(2001年版)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因此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同时,《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季某在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易某长期姘居,其行为也已然违反了《婚姻法》的该规定。甚至可以说,季某与易某公然以夫妻名义长期姘居于季某家,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涉嫌重婚罪。 而如前所述,被害人过错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即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前述《刑事审判参考》第1368号案例余正希故意伤害案中亦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被害人的言语或行为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比较严重的损害,为常人所不能容忍时,才属于刑法评判的范畴。比如说因夫妻矛盾引发的杀妻案件中,如果是因为妻子有婚外性关系,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通常认为属于被害人过错”。季某出轨易某,与易某公然姘居的行为已明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无疑,一二审对此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而鲁某在本案中之所以遇害,首先是因为受到了季某出轨的殃及。同时,在季某出轨易某后,鲁某作为季某的母亲,其对季某的出轨行为非但没有劝阻,反而是默许,甚至是支持、推动,鲁某更让易某在农忙时帮自己家干活,对易某如同女婿一般指使,而在汪某回到A镇后,鲁某还帮季某隐藏家中第三者易某的衣物。可见,鲁某是季某过错的推动者、协助者,可以说与季某构成共同过错。而如前所述,季某的过错已经达到明显过错甚至罪错的程度,已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那么鲁某与季某既然构成共同过错,那也应该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对此,《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明确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季某、鲁某案发前不顾亲情粗暴将汪某赶出家门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2001年8月7日,汪某与季某、鲁某双方从G法庭离婚未果回到A镇后,鲁某与季某母女二人便急不可耐地要把汪某赶出家门。虽然汪某是上门女婿,但毕竟双方还没有离婚,这里也还是汪某的家,按汪某的供述和季二某、季三某的证言,当时已经天黑了,都已经拉着电灯了。此时,A镇外出的班车已经停运了。汪某向鲁某与季某母女二人苦苦哀求,只求留宿一晚,明日便走,但鲁某、季某母女却丝毫不近人情、不顾亲情,一味相逼,执意当晚就要把汪某赶出家门,甚至直接把汪某的箱子、皮鞋等私人物品两次扔出家门。而在看到汪某被逼得逐渐要失去理智,并已经发出了要鱼死网破的威胁,甚至汪某拿菜刀割破自己手指在墙上以血写字的反常举动时,季某与鲁某仍不肯罢手,还在不知分寸地继续言语羞辱、粗暴驱赶汪某,并将汪某推出大门,至此终于把汪某这个老实巴交的男人给逼急了,汪某的愤怒如火山般暴发出来,于是酿成了本案。显而易见,季某和鲁某的行为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故意杀人的处刑问题明确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二被害人的行为正符合该规定,故依法不应当判处汪某死刑立即执行。 四、延误救治是导致季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A镇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显示20XX年8月7日20时15分季三某报警称汪某在家中行凶。而该《接处警登记表》及B省C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则记载A镇派出所于案发当日20时16分抵达案发现场,20时30分联系C市公安局进行勘验,当晚10时30分至11时进行尸检。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最终得出结论为推断季某死亡时间距尸检2小时左右,即是晚上8点30至9点内季某死亡的。而这也就是说A镇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案发现场时,季某还没死亡,这点邻居侯某也证实了案发后他途经现场时看到季某还有呼吸。 而此时,在现场的不但有公安民警,还有季某的亲属和众多村民,但奇怪的是目前证据却显示在现场这么多人员中,竟然没有一个采取打120等任何急救措施,这些人都只是眼睁睁地看着季某最终断了气,谁也不去救。试想,如果季某当时能得到及时抢救,也许她就不会死! 可见,虽然汪某的击打是致季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场人员的见死不救、延误治疗也是导致季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案中导致季某死亡的责任不能只由汪某一人承担,应对汪某从轻处罚。 五、酌定情节 本案汪某尚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希望贵院予以考虑: 1、汪某无前科劣迹 汪某本性纯良,原本老实巴交,从不惹事生非,在本案发生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或任何违法、不良行为。此后即便在潜逃的这20年里,汪某也始终遵纪守法,本分生活,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2,汪某与袁某尚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 本案发生后,汪某潜逃,已经导致时年2岁的女儿季小某无人抚养而被他人收养。在潜逃期间,汪某隐瞒身份与袁某结婚,2011年生下女儿袁小某,至今尚未成年。因为本案的关系,汪某已经使大女儿未得到父亲的抚养,如对汪某核准死刑,将更使小女儿也再见不到父亲。 3,汪某有强烈的赔偿意愿 汪某潜逃再婚后的生活也几经波折,家人手术、抚养幼女,虽然积蓄微薄,但仍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以弥补自身犯下的罪行。但因汪某现任妻子袁某不愿将家中仅剩的财产用于赔偿被害人亲属而致至今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对此汪某也无可奈何,但汪某强烈的赔偿意愿却反映了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 4、本案已经过去了20年,已无适用死刑的必要 至今距离案发时间已有20余年,时移世易,物是人非,即使在当地本案也早已无人提及。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本案不宜再平添新的仇恨,对汪某执行死刑已非必要! 5、综合本案来看,汪某有值得同情、可怜的一面 上门女婿是中国几千年来很有特色的一个现象,在民间传统中赘婿历来就是受歧视的对象,在众多的上门女婿中能与妻子家庭、家族关系和睦的却并不多,上门女婿如果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人也就罢了,但如果他本身就是一个普通又老实的男人,那更是时常会受到来自妻子一家的歧视,甚至欺凌,本案中即是如此。 鲁某夫妇只有季某、季二某、季三某这三个女儿,季某作为大姐,就招赘了汪某作为上门女婿。而汪某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普通又老实的男人。日常季家人对他的不尊重他原本还能默默忍受,但后来雪上加霜的是,他作技术员的钢材厂倒闭了,这更让汪某身上唯一的亮点消失了,于是汪某在季家人眼里更成了一个人见人嫌、吃白食的人。无奈之下汪某只能离乡打工,此后的日子里汪某四处飘泊打零工,每月收入很有限,吃用后剩下不了多少,但即便如此他并不是如某些证人所说不寄钱回来养家,而只是寄的少而已,但这已是竭尽其所能了;汪某也的确很少给家里打电话,但众所周知那个时候手机还没有普及,打电话要四处找公共电话,而且打长途电话费用很贵,但汪某也只是跟家里联系的比较少而已,并不是如某些证人所说长期不联系家里。而这却使得汪某又成了季家人口中那个不顾家的男人。 到后来鲁某、季某母女干脆打算腾笼换鸟,把汪某赶出家门,再换个上门女婿,于是乎季某就理直气壮地公然出轨了易某,然后又起诉汪某要求离婚。但即使是面对这母女二人如此欺人太甚之举,汪某仍然试图努力挽回季某,但他的努力最终换来的却是妻子一家的冷漠对待、粗暴驱赶,最终是把汪某逼得忍无可忍才发生了本案。 基于以上情形,汪某值得同情、可怜,汪某虽然杀死了季某、鲁某二人不假,但事出有因,其情可悯,不宜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汪某虽然杀死二人,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其不核准死刑更为适宜。故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秉持着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依法不核准汪某的死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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