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莫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莫某本人确认,指派我担任莫某贩卖毒品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二审所认定的部分关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错误,同时对有利于莫某的情节未予充分考虑,以致量刑过重,错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故本辩护人在同意原一二审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和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在卢某老家查获的化学品属于废液、废料,不应计入本案毒品数量 一二审认定在卢某老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08%的固体混合物45895克,以及甲基苯丙胺含量小于0.02%的含的液体31702克,还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22%的液体2011克。卢某证实这些是提炼麻黄素剩下的,剩在卢某老家已经一周左右没人管了,即属于被抛弃不要了的。 《武汉会议纪要》载明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刑事审判参考》第1196号刘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第1228号林清泉制造毒品案则都指出毒品含量为0.2%以下的为废液、废料。据此,本案中在卢某老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08%的45895克固体混合物,以及甲基苯丙胺含量小于0.02%的31702克液体,都应视为废液、废料而不计入本案毒品数量。 而在卢某老家查获的其余201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仅3.22%的液体,虽然甲基苯丙胺含量没有低于0.2%,但也已是明显偏低,且是被被告人抛弃不要了的,也已属于实质上的废液,故也应考虑不计入本案毒品数量,或至少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 二、乐某家中查获的398.85克晶体和716.1克固液混合物来源不明,不能认定是莫某制造的 关于一二审所认定的从乐某A小区住处床头柜中查获的398.8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及客卧电脑桌上方书架搪瓷盆里的716.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固液混合物,这两部分毒品的来源只出自了乐某一人说法,乐某的说法又前后矛盾,反复无常,不能认定是莫某所制造出来的,而应认定为来源不明。具体分析如下: 1、乐某最初的说法是先在卢某老家制出麻黄素,然后把麻黄素带到了他A小区的住处,后又带到卢某租的B小区,再进行加工后又从B小区拿回放到他在A小区的住处晾晒结晶。但这一说法只出自了乐某,莫某不认可参与这第二批制造,崔某、卢某的口供中也都没有提到曾把麻黄素带到B小区加工,之后再把半成品液体带回乐某处结晶,甚至崔某、卢某都称他们从未去过B小区,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中也没有提到有在B小区制毒的过程,甚至公安机关都未从对B小区进行任何的调查,既没搜查B小区的所谓制毒现场,也没有询问B小区的相关人员,可见公安机关也觉得这点不实,没必要调查。 2、此后,乐某自己的供述推翻了前述说法,又说在他A小区住处查获的所有的毒品,包括前述这398.85克晶体和716.1克液体,以及另外2171.5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份的固体都是从卢某老家拿来的,否定了所谓在B小区的进行制毒的过程。 3、再后来在一审开庭时乐某供述又发生变化,称他家搜出的毒品不知道是不是卢某家制造出来的,这些毒品一部分是莫某给他的,另一部分是崔某放他家的。 4、同样是在一审开庭时,乐某还说过他在第一次制作麻黄素后,和丁某产生分歧,然后就退出了制作,此后崔某才参与进来。如此按这一说法,那么等于他根本没有参与本案第二批制作,莫某、崔某等自然也不会把第二批制作出来的东西放在他A小区的住处,而在他住处查获的毒品也就不是来自所谓莫某第二批制造出来的东西。 据以上可以看出,乐某的说法一次一变,毫无可信性,给人一种满嘴胡说八道之感,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上述这398.85克晶体和的716.1克固液混合体的来源不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莫某所制造的。 三、涉案毒品按纯度折算后未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 如前所述,在卢某老家查获的45895克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的固体混合物,以及31702克液体作为废料、废液应直接排除在外,不计入毒品数量,这点没有任何的商量余地。但一二审认定的其余毒品,虽然《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司法实践中在考虑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判处死刑时,仍应考虑纯度折算的问题,这点在《刑事审判参考》第37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800号凌万春、刘光普制造、贩卖毒品案,都有所体现。 一二审认定的本案毒品数量,除上述45898克、31702克外,其余部分按纯度折算后仅为2272.97克,也就是刚刚超过目前司法实践中掌握的2000克的甲基苯丙胺的死刑数量标准。 如果实质已被抛弃的2011克3.22%甲基苯丙胺含量的液体也视为废液不计入本案毒品数量,再加上上述乐某住处的两笔398.85克晶体和716.1克固液混合物也无法认定是莫某所制作,则仅剩余在崔某包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13.9%的3241克固体,还有在乐某床下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66%、54.3%的2171.53克固体这两部分毒品莫某需要负责,而对这两部分毒品再按纯度折算,则仅为1763.33克,尚达不到上述死刑数量标准。 四、酌定从轻情节 莫某的父母都已年近六十,只有莫某和莫某的妹妹两个子女,自莫某被捕后,其父母现在全靠莫某的妹妹一个人奉养。莫某还有两个未成的孩子,目前大的9岁,小的7岁,也全靠莫某的妻子一个人养育,生活很是艰难。考虑到莫某上有老,下有小,从人道主义出发,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不核准死刑。 综上,恳请贵院秉持公平、公正,少杀慎杀的原则,不核准莫某的死刑,给其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雨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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