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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犯罪
刑辩律师如何在“扫黑除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时间:2021/01/13 12:26:39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毛立新
据不完全统计,尚权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成立以来,参与辩护代理的“涉黑”(即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有20余起,其中包括刘汉、刘维案,吉林延边薛殿秋、薛殿龙案,辽宁袁诚家案,河北承德李全杰案,重庆陈建明案、彭治民案,山西太原张志勇案等等。
这些案件中,有半数以上,辩护律师提出的主要或者部分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有多起是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去掉了“涉黑”罪名。更多则是去掉了“涉黑”以外的其他部分罪名,或者认定了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还有的是核减了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罚金的数额,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另外,通过律师的辩护活动,还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认可。
一、近年来参与“涉黑”案件辩护的做法和体会
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围绕“涉黑”罪名,精研法律,吃透政策,做好法律辩、政策辩
对“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其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曾对《刑法》第294条第2款出台过立法解释(后在2011年由《刑法修正案(八)》写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过《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三庭发布,2010年4月)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这些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内容比较系统、全面,既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和其他相关罪名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积极参与者、其他参与者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划分,涉黑财物及其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附加刑、财产刑的适用,还涉及立功、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及分案处理、庭审程序、证明标准和证据运用等问题。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理论性,吃透和掌握并不容易。因此,尚权所这些年来,是反复地组织学习、讨论,不仅研读学法条,还要学习刑法理论,研究典型案例,做到深刻把握、精准理解、学以致用。
(二)围绕事实认定,对控方证据全面质证,并积极调查取证,做好证据辩、事实辩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针对控方证据,在多起案件中,对存在的非法取证问题,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有的案件部分地排除了非法获取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有的是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后主动撤回了相关言词证据,不再出示。同时在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上全面审查、全面质证,否定或者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并围绕案件事实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针对控方的每组证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质证,评估控方的论证是否完成证明责任、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进而提出相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另外,辩护人还根据辩护需要,克服种种困难,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还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一些辩护律师难以收集的证据,澄清一些关键的事实真相或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而且,由于严格依法规范操作,充分做好风险风范工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工作也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
(三)围绕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保障,坚持原则、理性沟通,做好自身维权工作
在涉黑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难免会出现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被忽视、被侵犯的问题。这时,我们一方面坚持原则,坚决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辩护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尽量通过与司法机关的充分沟通、理性交涉、良性互动来解决问题,避免过激、偏激的言行。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又体现法律人应有的专业精神和理性态度。
二、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基层政权巩固、基层反腐“拍蝇”、农村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部署,非同寻常,意义重大。因此,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应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扎实、有效、健康开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正确认识,积极参与,敢辩、真辩
全面、正确认识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和意义,除了政治层面外,还包括以下层面:
第一,要正确认识律师在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和独特作用。律师参与专项斗争,不是来“唱赞歌”,也不是没有原则地“迎合”、“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而是要立足于律师的法定职责,通过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促进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保证专项斗争的健康、有效开展。根据国家立法和司法制度的设计定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作用,像孟建柱同志曾经曾经说过的,就是通过“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的方式,使“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从而少犯错误”。如果偏离这一职责定位来谈律师的参与或者配合,则律师的独特的、应有的作用就发挥不出来,律师的参与就变得可有可无。
第二,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斗争开展所具备的的法治背景、法治基调。它是在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展开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强调了“依法”,要求司法机关“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最高法召开的“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要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通知中,也有类似要求。
再兼,2017年6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了《三项规程》并已从1月1日起全面实行,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8省市试点,这就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铺垫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而且,近年来,中央和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越来越理性、越来越充分。不再认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来“捣乱”的,不再把律师的辩护看成是“杂音”、“噪音”,而是来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的、防止出现偏差的。
从中央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的部署、要求看,此次专项斗争,不仅没有排斥律师参与,而且强调律师要积极参与,尽职尽责做好辩护代理工作,充分保障好、维护好律师执业权利,让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这些都是以往所少见的。
因此,有理由相信,这次专项斗争,它的法治色彩、法治含量将远胜以往,总体上是能够在法治的框架、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的,这就为律师的辩护代理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所以,律师要积极参与,依法履行职责,敢辩、真辩,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中央设定的专项斗争目标任务,防止专项斗争出现偏差。
第三,还要认识到,可能会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一些工作偏差。这些偏差,可能会对已经取得的法治建设成就、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包括对近年来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在律师队伍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对于执法、司法机关和全体法律职业群体而言,都面临着一场严峻的考验。如果不能经受过考验,之前已经取得的法治建设成就、律师队伍建设成果,有可能付之东流,刑事辩护工作发展不进则退。因此,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要有一种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于这场专项斗争,通过依法、专业、有效的辩护代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律师队伍赢得职业荣誉,为专项斗争健康、有效开展作出应有贡献。
总之,要正确、全面认识这次专项斗争的背景和意义,打消疑惧,积极参与,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
(二)吃透法律和政策,展现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准、专业能力,会辩、能辩
只有专业辩护,才是有效辩护。而要实现专业、有效辩护,辩护律师就需要了解、吃透和掌握现行的法律、政策,围绕涉黑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开展辩护代理,以较高的专业水准、精湛的业务技能,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提供实质性的参考和帮助。
全国律协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辑《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专项培训和研讨,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希望看到,刑辩律师能够在此次专项斗争中,列堂堂只阵、行专业之辩,充分展现出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职业形象。
(三)严格依法依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自律慎辩
“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对政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要求。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合法的利益。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案的考验,也是对律师能否依法规范执业的的考验。因此,要有清醒的头脑、法治的精神、谨慎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开展辩护代理工作。
这些具体的要求,都体现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及《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办法》等规范中。现在最紧要的是,要把这些规范和要求,明明白白地告诉广大律师,尤其是年青律师,让其明白“红线”、“底线”、“高压线”在哪里,防止其误打误撞,一不小心撞到枪口头上,出师未捷身先死。
我们不希望看到,在这次专项斗争中,有律师因为违法违规执业被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势必影响到司法机关、整个社会对律师队伍的评价,影响到律师行业、刑辩工作的长远发展。
(四)理性维权,与司法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善辩、智辩
专项斗争中,当事人和律师权利受到侵犯的事情难免会发生,控辩、辩审冲突也难以避免,问题是如何纳入机制化、常态化的途径去解决。这涉及两个层面:
一是在制度和机制层面。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对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去年以来,全国律师协会系统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这就为维护律师权利提供了制度化、常态化的途径和渠道。在此背景下,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引导律师及时、自觉地通过这些正常途径去反映和解决,而不要通过激烈、偏激的言行或者网络炒作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二是在个人层面,也要讲究策略、方法,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侵权行为,分级采取沟通、交涉、控告等应对方法,而不是一言不合、动辄翻脸。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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