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醒狮辩护网! 当前时间:
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罪实务既遂标准“进入交易说”
时间:2020/08/29 20:37:05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情形复杂多样,有的毒品和毒资均已转移给对方,有的支付了毒资,尚未收到毒品,有的双方已进入交易现场并实施了一定交易行为,有的则刚刚进行交易,等等。对于这些贩卖毒品案件,既遂与未遂一直是控辩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因为该问题直接关乎被告人的刑罚轻重,甚至影响到是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长期以来,理论上对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认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契约说”、“实际交付说”、“进入交易说”成交说”、“出卖说”、“买入说”等多种观点,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也不尽一致,影响了对部分毒品案件的处理。但司法实务不是学术讨论,司法实务中普遍采用的“进入交易说”。所谓“进入交易说”是指以毒品交易进入实质交易环节作为毒品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这一标准之下,只要毒品交易已进入了实质交易环节,不论是否已支付毒资或是否已实际交付毒品,都构成既遂。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这一特殊标准,虽不同于其他犯罪,但在高压打击毒品犯罪的禁毒政策之下,在司法实务中却普遍适用。关于这一问题本人此前也曾有专门文章《贩卖毒品罪实务中的既未遂之辩》进行论述。在最近一期的刑事审判参考117期中的第1290号案例:唐立新、蔡立兵贩卖毒品案中,则明确阐明了这一观点,在此摘录重点内容如下,以便大家学习掌握: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底,蔡立兵联系廖小军,欲购买2000多克冰毒,廖小军将该消息告诉唐立新,唐立新遂找到彭永根,商议购买毒品卖给蔡立兵。同年11月15日,蔡立兵携带60.3万元毒资,驾驶东南牌小轿车从天津市来到郴州市,住在廖小军的妹妹廖某某家中。同月16日。彭永根在广东省陆丰市从“阿高”处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购进冰毒2000余克。同月17日下午,彭永根将冰毒带回郴州,同日18时许,唐立新购买了电子秤并与彭永根接应,将蔡立兵约至郴州市春天公寓进行交易,三人会合后,蔡立兵对毒品验货、称重,并与唐立新、彭永根议定购买该批冰毒的价格为每克260元。期间,唐立新另将300粒“麻古”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蔡立兵。唐立新与蔡立兵因此次毒品交易系廖小军从中介绍,商定各出5000元给廖作为好处费,并当场打电话给廖。唐立新、彭永根、蔡立兵将毒品包装好,准备出门前往廖某某住处取毒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白色晶体5包,红色药丸2包,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222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7.8%。红色药丸净重30.338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随后公安机关从廖某某家卧室衣柜边查获蔡立兵藏匿的毒资60.3万元,从蔡立兵驾驶的东南牌小轿车中查获“麻古”337粒,净重26.2208克。
一、二审判处唐立新、蔡立兵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蔡立兵、唐立新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唐立新在本案中罪责相对小于蔡立兵,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核准蔡立兵死刑,改判唐立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采取的“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既遂认定标准,符合当前禁毒形势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打击与遏制毒品犯罪。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侦查难度大,一旦毒品交易行为已完成就难以查缉,故“人毒俱获”成为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特征。本案毒品交易完成之前,公安人员即采取收网行动,将各被告人抓获并查获了被告人蔡立兵的毒品,毒品上下家已经进入毒品交易现场并实施了验货、谈价、称重等实际交易行为,仅差支付毒资后交付毒品的环节未完成。如果以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下家为标准来认定犯罪既遂与否,则会使一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作为未遂处理,不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因此在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原则,以是否进入实质交易环节作为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本案中看起来蔡立兵作为买家尚未拿到毒品,似乎存在认定为未遂的余地,但由于其已经完成验货、称量等重要交易行为,蔡立兵也把购毒款带在身边准备支付,如果不是公安机关此时进行抓捕,则双方必然完成本次交易。故不能简单以公安机关抓捕时间的早晚来认定是否既遂,当然,对毒品犯罪也并非完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实践中典型的犯罪未遂,如买方尚未到达交易地点,或者买到的是假毒品等情形,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审判中对“进入市交易环节”的把握也不能太宽,以免把一些本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形作为既遂处理,失之过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成功案例
·河南于某贩卖冰毒15公斤死刑复核案
·内蒙古夏某贩卖、运输冰毒10.5公斤死刑...
·外国人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12公斤案
·云南胡某走私、贩卖毒品27公斤案
·辽宁董某贩卖毒品8公斤案
·孙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卢某制造冰毒125公斤死刑复核案
醒狮辩护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911169745,京ICP备110308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0227 网站建设一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