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凌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提任其二审阶段辩护人。现在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考虑:
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上诉人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无期徒刑,使上诉人蒙受不白之冤,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为诈骗的上诉人与卓某的买卖行为根本不存在,双方存在重大误解
首先从上诉人与卓某见面的背景来看,是任某先以配款增值的圈套试图诈骗卓某,在没有成功后,又对卓某说上诉人是前清皇室后代,在全国大小山洞内存有大量黄金、美元、人民币,让卓某用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换取山洞里的美金2.5亿元,并将卓某带到上诉人处。另一方面,任某则事前电话通知在B市的上诉人回到A市,称自己将带人到上诉人处购买关帝像。
可见,上诉人与卓某在见面是任某一手安排的 ,二人见面之时就是带着误解的,二人都是任某、姚某设置的骗局中的受骗者,这种诈骗方式在民间被称为“对缝儿”。
上诉人的供述中,始终认为卓某来上诉人家里是来买这尊关帝像的,对卓某支付的5000万元人民币上诉人认为是购买这尊关帝像的钱。上诉人从未向卓某说过山洞里的黄金美元一事,对此也毫不知情。当时在场的任某虽提到美金,但上诉人并不知其真实用意,也不清楚任某跟卓某说过什么,但基于任某事前就跟上诉人交代过交易现场无需多说,同时也遵守古董生意的行规,上诉人当场并未多说,这也符合常理。
卓某称他是被所谓能运出藏于山洞中的巨额黄金美元的说法所骗,才到上诉人家里,想投入5000万元作为打点守山洞的人的资金,并非是要买上诉人的关帝像,也并未接受这尊关帝像作为抵押。而且,卓某还称自己是穆斯林,不接受关帝像,这一点任某、姚某的供述也有证实。但这种对话却是卓某、任某、姚某三人之间进行的,上诉人并未在场。在这种情况下,任某、姚某拿走了这尊关帝像放置于姚某女儿肖某家中,而这一点上诉人同样不知情。从卓某的陈述和关帝像的保管人可以看出,从始至终,卓某都认为自己出钱并不是为了购买关帝像。
由此可以判断,上诉人与卓某都是任某、姚某骗局的受骗者。任某、姚某二人利用上诉人的皇室后裔身份来完成他们骗卓某相信确有山洞藏金的目的及行为,同时又骗上诉人相信卓某来谈关帝像的购买事宜。上诉人作为受骗者虽得到了金钱,但这是卖关帝像的钱,之后上诉人按照行规交付任某、姚某二人卖关帝像所得价款的20%,共1000万元居间介绍费用,这完全是合法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制造骗局、获取这笔居间介绍费用,却是任某、姚某二人行骗卓某和上诉人的目的,也是他们骗局中最为狡猾、不易被觉察之处。
上诉人认为自己是在卖关帝像,而卓某认为自己出钱并不是为了购买关帝像,而是在支付打点守山洞的人的费用。也就是说,上诉人虽有卖出关帝像的意愿,却不存在任何一人的购买关帝像的行为。上诉人与卓某二人的合同目的存在重大误解,根本无法实现双方合同目的,即事实上并不存在针对关帝像的买卖行为,更谈不上针对关帝像的诈骗犯罪。充其量,这种所谓的买卖行为也只能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虽然被查获的关帝像被鉴定为现代工艺品,但上诉人并不存在诈骗故意,也不存在诈骗行为
上诉人曾供述,这尊关帝像是她2006年在古玩市场花500万元当作珍贵古玩买来的。而如果上诉人在将尊关帝像转卖给卓某之前,已经知道这尊关帝像是现代工艺品,根本不值钱,知道自己是被骗了,那么上诉人也属于对卓某存在诈骗故意。但现在我们看到的证据却是,无证据否定上诉人所讲的以500万元买进的这尊关帝像的说法,不排除上诉人所说的这一情况属实。
而上诉人在案卷笔录中所说的知道自己上当了,其真实意思是在C省文物鉴定部门做出这尊关帝像为现代工艺品,价值仅5万元的鉴定意见后,上诉人才意识到自己当初花500万元买这尊关帝像是受骗了。而上诉人所说的又“骗”了卓某的钱,也是基于这一前提,认为自己误将不值钱的现代工艺品当成珍贵文物卖给卓某是让卓某受了骗,但上诉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并且年事已高,其这么说只是基于老百姓最朴素的认识,她并不明白自己所说的“骗”与法律意义上的“诈骗”,意义相差十分巨大,自己的行为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诈骗罪。也就是说,上诉人当时卖这尊关帝像给卓某的行为,与法律上的诈骗是完全不同的,上诉人在供述时所使用的词汇是因错误认知进而产生的错误表达。因此,上诉人无诈骗故意也无诈骗行为。
三、证据链断裂,被鉴定为现代工艺品的关帝像不能证明就是当初上诉人交付给姚某带走的关帝像
而本案中最为明显的问题是,被鉴定为现代工艺品的这尊关帝像并不能确定就是当初上诉人卖给卓某的那尊关帝像。
任某、姚某在2014年将这尊关帝像拿走后,一直到2018年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从姚某女儿肖某家中查获了这尊关帝像,时间长达4年之久。那么此时查获的这尊关帝像是不是当时任某、姚某从上诉人家中拿走的那尊关帝像就不确定了,真正的那尊价值5000万元的关帝像已被任某、姚某或肖某有意换掉,或者被他人偷盗、掉包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另外,辨别文物和辨别嫌疑犯外貌的方法不同。辨别文物需要面对实物,非常仔细地观察,甚至需要专业眼光的观察和判断,以排除是高仿品的可能。但是在本案侦查阶段仅是让上诉人通过辨认照片的方式判断某尊关帝像是否就是上诉人交付给姚某的那尊关帝像,这种方式极其不合理、不专业,只是在走过场,再加上上诉人已年近70岁,老眼晕花,其完全可能辨认错误,该辨认结果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四、本案中没有证据否定上诉人所述的前清皇族后裔的身份,而上诉人是否系前清皇族后裔更与本案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亲生父亲确是前清皇室后裔,但在辛亥革命后,前清皇族散落世界各地,家族谱系已无从稽考,上诉人亲生父亲又在1949年去了台湾,在此情况下要上诉人提供证据以证实其前清皇族后裔身份属强人所难。但此点虽无证据证实,一、二审亦无证据否定。本案中虽找到了上诉人一些在世的亲属调取证言,但这些亲属都是上诉人母亲改嫁后所形成的亲属,当时又处于特殊年代,他们对上诉人亲生父亲的过往并不了解,这不能排除上诉人确有前清皇室血统的可能。而退一步讲,不管上诉人所自述的前清皇族后裔身份真伪如何,这些都与所谓的卓某被骗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经商多年,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仅从案卷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在2016年她还斥资1500万元收购珍贵石材。在这种情况下,按正常来说,上诉人没有必要去实施诈骗,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实不应将经济纠纷认定为诈骗犯罪。
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主观臆断,客观归罪,致使年近古稀的上诉人遭受不白之冤,请贵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清白!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2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