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关于本起指控的四要件皆不具备,具体分析如下:
1、组织特征
(1)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实为赌摊结构
本案中这些被告人,无一例外都是经营本案赌摊或在赌摊做工的,也正是赌摊把他们联系在了一起。而公诉机关所出示的组织结构证据,也都是关于他在赌摊内是何地位、如何分工的。例如涂某光第三次供述中所说的人员结构结合上下文明显可知是关于赌摊的人员结构,而其后面所附的涂某光亲笔所画的人员结构图,也指明了是开设赌场人员结构图。再比如宋某金所说的涂某光是最大的,下边有许某聪、洪某国等在赌摊有股份的人,明显也是指赌摊的人员结构。可以说,在赌摊之外,未见任何关于组织结构的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本案19名被告人最多算是赌摊组织,根本不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且由于赌摊工作人员时来时不来,来就有一天的工资,不来就没有,人员流动性很大,结构也十分松散。
(2)19名被告人实为各自为政、互不统辖的三组人,而非一个组织
本案被告人当庭都已证实,在合作开设赌摊过程中,涂某光、许某聪、洪某国谁叫来做工的人就听谁的,据此本案19名被告人至少可分为三组人,属于涂某光这一组的人有涂某新、牛某虎、伍某生、马某江、米某罗、陈某琪、莫某名、涂某红、涂某新,属于许某聪这一组人的有管某禄、杜某庄、郑某通、宋某学、郑先权,属于洪某国这一组的人有楚某固、龙某园、吕某杭。这三组人之间仅是朋友关系、赌摊合作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更非一个统一的团伙。
首先,许某聪组
本案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中,不管是在案的、在逃的,亦或是另案处理的,对于涂某光与许某聪的关系,说法并不一致。说许某聪是涂某光的马仔,涂某光和许某聪自己首先就都不认可,而其他涉案人员中绝大多数人的说法都是许某聪与涂某光只是朋友关系、赌摊合作关系,一样大,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与马仔的关系,例如侦查卷中许某聪、宋某金、程某业、龙某园、杜某庄、管某禄、莫某名、马某江、宋某通、宋某学、吕某杭的供述都是如此。
虽有少数人说涂某光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许某聪是马仔,但这显然与本案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不符,而在本案开庭过程中,涂某光、许某聪及许某聪这组的人也都当庭表示涂某光与他们不是老大与马仔的关系。因此在证实涂某光与许某聪这组人系朋友关系、赌摊合作关系的证据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他们之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关系。
而从具体案例来看,最明显的就是825枪击案,这样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未见许某聪这一组人中有任何人事前向涂某光请示,或事中向涂某光报告,或事后向涂某光汇报,这还是事后许某聪父亲许某山找到涂某光时涂某光才知道的,要不然涂某光还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知道此事。说许某聪这一组人是涂某光的马仔,可有谁见过这么无组织、无纪律,目无老大的马仔?而前述对捞人和扔手机卡的分析也已明确证明涂某光与许某聪这一组人没有关系。
起诉书中指控,涂某光在办公楼私藏铁棍、刀具,甚至是枪支。而在825案中我们看到,许某聪这一组人为了报复对方而四处搜集枪、刀、水管等斗殴器械,但却无一人去向“老大”涂某光处取涂某光私藏的刀、棍、枪,连向涂某光提都没有提这件事。这也反映出许某聪与涂某光他们根本不是一组人,而且关系并不密切。
而之后许某山找到涂某光求助一事,也反映出许某聪与涂某光关系并不密切,二者并非起诉书中所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 、领导者与骨干成员的关系,否则当时许某聪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那么涂某光作为起诉书指控的组织老大,应该是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帮助、营救许某聪,而不是还要许某聪的老父亲上门来求他,他还拒绝了。而当莫某名向涂某光提出要大家扔掉手机卡以免被牵连时,涂某光明确表示这是许某聪等人做的事,不关我们的事。即然是同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何分他们、我们,这也明确说他们并不是一个组织。
综上,许某聪这一组人与涂某光无隶属关系,起诉书中所指控的825枪击案、鸭毛光鸭案等许某聪这一组人独立实施的行为,也应该由他们自负其责,与涂某光无关。
其次,洪某国组
洪某国的情况与许某聪相似,他这一组人也非涂某光的下属。洪某国是在参与开设赌场过程中,有楚某固、龙某园、吕某杭等几个人来为他做工,而此时涂某光已经退出了抓摊局,与洪某国之间没有时间上的交集重合,所谓涂某光分派赌摊股份给洪某国的事前边也已阐明根本不存在。洪某国只是由于其岳父租了涂某光便民市场的停车场,与涂某光之间才算有一些联系,因此双方充其量算是朋友,这一点洪某国、楚某固、杜某庄、马某江、宋某学、程某业、莫某名的供述都已明确证明。在与吴某柱冲突一起中,洪某国当时正好路过,赌摊上的工作人员,或是基于与涂某光的个人朋友关系,或是碍于情面,甚至是被叫来时都不知道是为了什么事,糊里糊涂地就参与进来了,根本不是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义务。
(3)关于组织纪律
本案中起诉书中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约定俗成的纪律根本就是错误的。本案中这些涉案人员行为随意,来去自如,其实根本没有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纪律,对像马某江这样离开涂某光的人,甚至像程某业这样拉走一个团队的人,涂某光也从未有过任何的执行纪律的报复行为。
而开庭过程中公诉人举证证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的无非是上班时间不许玩手机、有事外出要请假、不许吸毒等一些普普通通的工作纪律,与合法的企业机关纪律无异,而非为了组织的利益要敢打敢杀、勇于冲锋,要对组织领导者绝对忠诚,对组织领导者的命令约要绝对服从等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纪律。而本案中这些大众化的,与合法企业机关工作要求无异的纪律,根本无法把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的工作单位区别开来。
再进一步说,这些起诉书所指控的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的纪律,实则完全是赌摊的工作纪律,是对赌摊工作人员的要求,无任何证据表明也适用于赌摊以外。且这些工作纪律更是许某聪对他这一组赌摊工作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本案赌摊从业人员的要求,更与涂某光无关。
另需说明的事,公诉人在出示关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给成员安排的待遇的证据时,还提到了供应成员吸食K粉,这明显与前述不得吸毒的组织纪律相悖,也说明了所谓统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纪律不存在。
(4)组织成立时间
本案起诉书中也指控为本案黑社会组织是在2012年发展成的。在本案庭前会议时,公诉人曾明确称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是起诉书中第一起寻衅滋事案,即2010年5月5日打砸金萌KTV案。如此,则本案中的2009年1月前涂某光开设抓摊局案,许某聪强迫交易案的大部分,王某连被威胁案,林某喜案等都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而只是个人犯罪行为。
2、经济特征
(1)收入来源
依起诉书,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莲藕生意、赌摊、和出租铺面,称该组织获利1600余万,根本没有充分根据。
起诉书所称涂某光与阮某秋等人垄断紫荆市场莲藕批发生意获取非法利益,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内容确实存在。出租铺面问题如前所述。更为重要的,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涂某光的这两个收入来源,无任何证据表明其资金用于了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维持、发展与壮大,也就是说这些收无论多少都与本案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不属于其经济条件内容。
而本案中这两个赌场,仅仅是路边摊而已,参与人员也仅是附近的普通百姓,两个赌摊每日获利实际有限。2009年1月涂某光被抓后即退出了抓摊局,虽然此后这个抓摊局仍然存在,但已经与涂某光没有任何关系了,涂某光既无股份,也不再从中获利一分钱。而鸡针局则因为获利过低,只开了两个月即解散了。起诉书所谓的供养组织成员,也仅指后续要说的为赌摊工作人员提供工资及工作待遇、工作福利等,如前所述,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仅是赌摊而已,又何来用于维持、发展、壮大黑社会组织。
总之,本案中的获利行为全部是涂某光、许某聪等人的个人行为,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根本未见起诉书中所说的“有组织地通过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同时也未见起诉书所说的“统一管理非法聚敛财产的收入、支出”,因为本案之中就没有哪些财产属于组织的财产,进而需要统一管理,更未见有某个账户或某个人在统一管理组织的财产。关于这些公诉机关统统未举证予以证明。以上所说的收入来源,全部属于涉案人员个人,所涉及的财产也全部属于涉案人员个人财产,根本不存在统一管理。
(2)人员待遇、奖励、抚恤
所谓提供工资、吃、住、烟、月饼、唱歌,甚至是吸毒,都可以明显看出不过是赌摊股东对自己这一组人所给的工作待遇,并不涉及其他组的人。而且如前所述,涂某光2009年1月后即不再参与赌摊,这之后的待遇问题也与涂某光无关。而涂某光办公室内的健身器材,及其可以供牛某虎等人在办公室吃、住,这完全是基于与牛某虎等人的朋友情谊,与赌摊无关,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而被指控为涂某光手下骨干成员的许某聪、洪某国因为实际上与涂某光并无多深的朋友情谊,所以从未在去过涂某光的办公室。
所谓对组织成员给予奖励和抚恤也十分荒谬,这些完全是基于个人之间的情谊所发生的。如本辩护人质证时所述,指控牛某虎为了组织敢打敢杀造成伤害后果欲赔偿被害人时,他没钱还得向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涂某光借钱,而不是涂某光直接给钱让他拿去赔。如果是借钱,这显然是个人行为,而不是组织行为,或者说就不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严某文犯事后跑路,但身为“老大”的涂某光却只给其100元作为车费和数天的房费,简直匪夷所思。指控许某强为了组织利益身亡后其他组织成员给许某强家人捐款,首先要说的是这些捐款人全部是基于和许某强的私人感情自愿捐款,而非是按组织规约或老大的要求而为;其次,如果这是起诉书所说的“统一安排成员的伤亡抚恤”的组织行为,那么应该是由组织统一发放抚恤金,而不是让成员们自掏腰包去捐款,这显然不是组织行为。
(3)购买作案工具
关于起诉书中所称的枪支,前已说明,不赘述。
关于铁棍,涂某光当庭解释称是修建市场时剩余的铁管,并非是专门准备,这一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侦查卷中宋某金、牛某虎所说的他们购买牛百叶刀赌摊给报销一事,不但已被他们自己在法庭上的所否定,而且这二人都是2010年才到抓摊局工作的,当时涂某光已不再经营抓摊局,这根本与涂某光无关。
3、行为特征
根据公诉人举证,本案所谓的行为特征,仅是指5起违法犯罪行为,但本案涉案人员达20余人,仅在案被告人就19人,也就是说平均4-5人才会有一起违法犯罪行为,可见所谓的行为特征并不突出。
此外,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约三分之一为已判决并已服刑完毕,按照基本的刑法定罪量刑原则,是严格禁止对同一个犯罪行为作出二次评价的,即这些不应再作为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即便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的表现,也同样是二次评价无疑,应予严格禁止。
4、危害性特征
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已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没有依据。
就非法控制来说,本案中这些被告人,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却能量有限,根本谈不上有自己的控制行业或区域。而所谓的赌场仅仅是一个路边摊,在公安机关的多次打击下时断时续,虽然至2017年还存在,但实际上已经几易其主,根本不能算是同一个赌摊。
至于说重大影响,涂某光是D村本村村民,又在D村及村中的紫荆市场、D村便民市场作营生,为本村村民所熟知是正常的。特别是在涂某光与他人发生的纠纷中,其本人也经常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例如宋某莲、吴某柱都曾带人暴力报复涂某光,涂某珍、涂某宝更敢于动辄挑衅,甚至是直接与涂某光发生斗殴。而涂某光的父亲涂某观在2012年更被同村村民霍某欢、霍某财打断两根肋骨。这都说明即便是在D村涂某光也都没能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其所谓黑社会老大的地位根本没人认可。
而本案中所指控的这些犯罪,在发生冲突后,对方都有报警,公安机关也正常出警处理,不符合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这一判断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情形。
且本案中的这些个罪在发生之后,涂某光等本案被告人多积极主动赔偿,达成调解,例如金萌KTV两起、宋某莲一起,吴某柱一起,管某禄故意伤害一起,这也说明被告人对法律还是心存畏惧的,更愿意主动调解赔偿,息事宁人,而不是以强势来欺压、迫害群众。
本案中公诉人虽列举了几名D村村民的证言以证明涂某光等人在村内的所谓劣行与恶名,但要知道D村有上千名村民,这几个人根本代表不了全体村民对涂某光等人的看法,且这几个村民都与涂某光有仇怨,例如涂某阳即是涂某宝的父亲,霍某欢、霍某财兄弟即是宋某莲的舅舅,在霍某财的证言中还自述他儿子霍某千、霍某万被涂某光打伤,他女婿武某章曾被涂某光勒索,而他们也打伤过涂某光的父亲涂某观。而这几名村民提供的证言更是道听途说,笼统概括,偶尔提及的具体事例中的直接被害人公安机关却没有去调取证言。
从以上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构成要件在本案中远远达不到。对此,应依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定罪处罚,而不应人为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综合全案来看,本案存在严重的强行拼凑和人为拔高,有意要将本案19名被告人塑造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涂某光塑造成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比如把不属于涂某光这一组的人和事硬拉进来说成是他这一组的人和事,把明显和涂某光无关的事非要扯上他,比如扔手机卡和许某山求捞人;把别人做的事硬说成是他做的事,例如推倒李某力的3间平房;把涂某光在服刑期间,根本不可能参加的事说成他在场并领导、指挥,比如第一起妨害公务;把已经和涂某光无关的事说成涂某光分派股份给别人,收买人心,甚至抓摊局都已经自行分化成三班了却还要让涂某光负责任。
最后,希望贵院能够认真考虑以上意见,以法律人的专业和良知,以法官的正义担当,依法公正、审慎判决本案!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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