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袁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袁某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二审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要件,即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有失严谨,对关乎人命的死刑案件敷衍懈怠,致使本案程序公正严重缺失,并导致本案极可能属于错判!故提出以下意见,请贵院不核准袁某的死刑:
一、不给明显有精神病症状的袁某作精神病鉴定即判处其死刑,是严重的程序不公,可能导致本案判决错误
本案中的证据表明,袁某很可能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原审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起即在坚持不懈地申请对袁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但不知何故,本案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一二审法院却无一重视,对这样一个明显有精神病表现的被告人只一味地追求速判死刑,如此玩忽懈怠、草菅人命,着实令人吃惊,甚至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不是有什么法外因素在干扰办案!
(一)在案证据表明,袁某很可能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且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
本案中袁某有如下方面表明其很可能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1、袁某杀人的过程本身就像是疯子的举动
从案卷所反映的情况来,袁某一家与被害人一方虽然多年来一直不睦,也发生过几次冲突,但却都是农村里常见的邻里摩擦,算不上有什么深仇大恨,且都已事隔多年,如果袁某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实在没有必要用铁杆连打被害人头部,以致害人颅骨塌陷、脑浆外溢,从如此骇人之举看来,袁某的杀人过程本身就像是疯子的举动!
2、袁某作案后的反应极不正常
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袁某的亲大哥袁大某抱住他,袁某尚且称“谁拉我我就捅死谁”,而在袁某回家后,其竟然像个小孩子一样躺在卫生间里不出来。在警察来抓时,袁某还称“我看谁敢抓我”,并激烈反抗。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袁某也很长时间神志不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一概回答不知道,甚至是胡言乱语。原辩护律师在一、二审辩护词和精神病鉴定申请书中称,其会见袁某时,袁某也同样如此,而且在G县看守所关押期间,袁某还不服从监规,无故殴打他人,打骂看守所民警,被看守所采取了约束措施,G县看守所所长当时就建议律师为袁某申请精神病鉴定。直到被关押10天以后的2016年2月17日,侦查机关对袁某进行第五次讯问时,袁某的答话才算正常了一点儿,此后直到一二审开庭,袁某的回答都相对正常,说明其在关押一段时间后神志逐渐恢复了清醒。
3、袁某的近亲属中多人有精神病
袁某的母亲袁方氏患精神病多年,而且非常严重,一直到去世,这一点在当地尽人皆知,一二审案卷中也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一审开庭时,袁某称他姐姐也有精神病,据袁某的家人称,袁某的两个姐姐精神确实也不正常,但并不是很严重。临床遗传学研究表明,与精神病病人血缘关系越近,患病率越高,父母一方为精神分裂症,其子女发病机率为15%左右(引自百度百科:遗传精神病)。综合袁某的表现及其母、其姐有精神病的情况来看,袁某很可能也从其母那儿遗传了精神病。
4、马某、徐某证实袁某曾因精神病就医
马某、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1999年袁某因与袁另某发生矛盾被拘留于G县拘留所,后因精神病被提前释放,并由拘留所领导安排袁某到拘留所附近的XX医院治疗十多天,医疗费、陪护费由拘留所承担。据袁某的家人称,袁某正是因为这次在拘留所里被人残酷殴打才患上了精神病。这次回家后袁某的家人带其到F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但只拿了药就回家了,此后袁某的精神状态一直有问题。但因过去了十几年,医院的资料已经遗失,被告人一方无法提供该书面资料以证实上述情况。
5、本案中多名证人,包括被害人一方的证人,都证实袁某平时表现极不正常
此次死刑复核期间,袁某的家人提交了六份书面证人证言以证明袁某平时表现不正常,高度疑似患有精神病。而原案卷中的证人,包括被害人一方代理律师提供的证人何某,及被害人的家人袁另某、袁洪氏、袁一某、袁二某,也都证实袁某平时表现极不正常,好骂人,把全村人都骂遍了,甚至还打人,想打谁就打谁,这显然是精神病症状!
据百度百科,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综合以上情况可知,袁某很可能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且本案发生时正处于发病期。
(二)一二审判决不对袁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理由牵强、草率,不具有合理性,难以令人信服
本案一二审中,法官仅凭袁某在庭审中应答正常等片面、表象信息,即主观臆断袁某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须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更进一步判处袁某死刑,显然不合理。
如果说袁某在作案时及案发后一段时间内的表现是在装疯,那他应该始终装疯才对,尤其是见到办案人时,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他到后来逐渐变得正常了,特别是在一二审开庭时,他基本正常。这恰恰说明他不是装的,袁某在本案发生时正值精神病发作,但在看守所关押一段时间后,未受到外界刺激,就慢慢恢复了清醒。而袁某是真疯也好,是装疯也罢,都应该以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主观推测,法官不是精神病鉴定的专家,在这方面,法官和普通人一样,不具有权威性。
而在被A省高院奉为经典案例,编入《A省法院案例参考(第1辑)》的海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海某无家族精神病遗传病史,在案发前无明确的精神分裂症状,未有发病史和治疗史,在羁押期间亦未服用任何精神类药物。但经两家权威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都给出了海某患有精神病的鉴定意见,H市中院据此认定海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仅判处其无期徒刑。而从前述情况可知,袁某比之海某,袁某患有精神病的迹象明显的多,对这样一个明显有精神病迹象的被告人,前阶段公检法这一系列的办案机关不对袁某做精神病鉴定,仅凭凡胎肉眼就断定其无精神病,接连判处其死刑,何以服人? 这样的判决结果,极可能是错判。如果经鉴定,证明袁某当时确实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再判处、核准其死刑,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是公正的,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正确性。
在此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平、公正之心,本着对生命负责的精神,对袁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或是直接不核准其死刑,发回原审法院对袁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给袁某一个公正的处理!
二、袁某的家人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一方XX万元
袁某与被害人乃是同村同宗,虽出了五服,但仍属于一个袁氏大家族,两家人在同一个村子已共同生活了几十年,低头不见抬头见,即便发生了本案,但此后双方家人还要共同在这个村子生活下去。自本案发生以来,袁某的家人就一直在积极要求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希望能求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并动用了各种关系来调解,更遍求亲朋好友,在二审期间凑了XX万元人民币,想赔偿给被害人一方,无奈被害人家人一直不肯接受。但无论如何,被告人一方赔偿之心是真诚而积极的。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最后的贵院复核阶段,也希望贵院能进一步帮助作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以使被害人家属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使袁某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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