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石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石某本人确认,指派我担任石某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关键证据系非法取得,极可能导致本案判决错误
本案中对石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主要是石某的口供,以及关键证人贾某的证言,但这些关键证据却都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本案一、二审对这些非法证据并没有排除,而是据此判处被告人石某死刑,导致本案的裁判结果极可能是错判!
(一) 石某的认罪供述系在以其家人威胁和疲劳审讯之下所做出,应予排除
石某于2015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2015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这两次石某都没有认罪。2015年4月18日11时左右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在公安机关的车上,通过警察自己录制的“石某抓捕”录像可以看到,石某被以一名胖警察为首的多名警察一路上连哄带吓,强迫其认罪,石某稍做辩解就会被警察粗暴打断,更公然对石某恐吓、威胁、侮辱,特别是在第0001段录像中,可以清楚地听到,胖警察脏话连篇辱骂石某,更威胁说“把你老婆孩子给你办了,给你处理了”“我把你的人全给你扯进来”“不想牵扯别人,你就抓紧好好说”“我现在还有人在外边抓你老婆呢”“你不愿意讲我全给你牵出来”等明显威胁的话。当时石某的孩子刚刚8个月,还在哺乳期,如果其妻贾某被抓,将不能给孩子哺乳。在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贾某参与了杀死权某的情况下,警察就声称如果石某不认罪就可以随意抓捕贾某,可想而知对石某这样一个不懂法又心痛儿子的人是多大的威胁。
而在石某被带到派出所后,由于石某仍不招供,警察就轮番对其进行了长达10个小时的所谓“教育”。教育录像显示从18日12时26分将石某带入房间开始教育,止于当日22时40分,但在这10个小时的时间里,以及此前在公安机关车上的近一个小时的审讯中,公安机关对石某所做出的无罪供述与辩解一个字的笔录都没有记。
此后直到石某开始认罪,警察才对其做笔录。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讯问过程中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同时,还存在对石某的辩解不如实记录,多次强迫其承认购买“打兔丸”不是为了“药兔”而是为了“药人”,利诱石某承认杀人后即允许其与母亲通话等情况。同时这次审讯,从2015年4月18日23时05分起,至19日3时10分止,时长4个小时。也就是说自18日11时被抓,石某在这期间长达16个小时石某没有得到休息,而这16个小时石某是在被审讯、被威胁、被约束身体限制自由的状态下度过的,精神压力之大不言而喻,这显然属于疲劳审讯。
此后,石某虽也做过数次认罪供述,但自2015年8月6日石某被检察机关批捕之后,就已翻供,并再也没有做过认罪供述。
而从本案的侦破过程来看,公安机关先是怀疑石某是毒杀权某的凶手,然后逐步获取了一些间接证据,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怀疑,这才拘捕石某,并以非法取证的方式获取了石某的认罪供述。这是典型的“由证到供”的侦破方式,即让被告人的口供去贴靠已取得的物证等间接证据,这种侦破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极易造成错案,尤其是在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
(二)对关键证人贾某的证言亦是以威胁方式非法取得,也应予排除
对于关键证人贾某,其在卷中的证言虽然表面上是以询问方式进行的,但是把贾某带到公安机关去询问,却根本没人告知她此时的身份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向其出示《询问证人通知书》和《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任何手续,在询问内容中同样没有告知她完整的证人权利义务,可想而知,对贾某这样一个不懂法律的普通家庭妇女来说,她哪知道自己当时只是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贾某前后共有五次询问,其中后两次笔录未涉及石某杀害权某的内容。而前三次询问是在2015年4月18日到19日一晚上进行的,形成了三份笔录,第一份笔录是从4月18日14时20分到当日19时47分,第二份笔录是从19日0点40分到当日2时00分,第三份笔录是从19日2时50分到当日3时09分,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贾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13个小时。而且还可以看出,笔录上虽然用的是询问,但却是对贾某连夜突击审讯,零点以后还审问了两次,贾某实际上受到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待遇。
而据贾某事后所称,她在这三次中所做的证言,完全是在警察逼迫、威胁、欺骗之下,为了能早点回家照顾正在生病的孩子(8个月大)而违心做出的,之后她也没仔细看笔录内容即签了字,对此过程有贾某亲笔所写的材料附后证实。
以上这些关键性的口供和证言,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都是应当予以排除,不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
二、一二审证据不足,关键事实不清
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在诸多关键环节上证据不足,导致事实不清,不应认定。
(一)石某购买打兔丸是为了毒兔还是为了毒人
吃兔肉能壮阳的说法,在民间流传甚广,并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在石某否认犯罪的供述中,都说是因为权某想吃兔肉壮阳,所以才让其帮忙弄打兔药。石某这个说法也向鲁某、易某表露过,鲁某证实,石某告诉他打兔药是帮权某弄的,因为权某想吃兔肉,杨某也证明石某短信中说要“打兔丸”是因为他朋友用来“药兔”。
而宗教禁忌显然不是否定这一点的理由,禁忌再严,也会有犯禁者。嫖娼同样为X教教规所禁忌,但权某却经常与石某出入夜总会,这一点已为一二审判决所确认。
(二)打兔丸是否含氰化物
本案鉴定意见认为打兔丸中含氰化钠,但这其中却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鉴定的检材从来源上无法认定与所谓毒死权某的打兔丸具有同一性。
本案中用于鉴定的检材,既非在权某的死亡现场所发现,更非在石某的身上或住处发现,而是由管某的兄弟管小某主动上交。且出现的时机十分诡异,正当公安机关为找不到毒杀权某的毒物而发愁时,管小某却主动将一粒“打兔丸”上交给了派出所,说是管某卖给曹某时遗留在橱子上的,而此前管某已经明确地说过他家里已没有打兔丸了。为何恰恰在这时又冒出来一粒“打兔丸”?这未免太过巧合!再结合本案中其他问题,不免让人怀疑这是有人为了某种目的而蓄意栽赃陷害。
但即便是这粒突然冒出来的“打兔丸”,据管某辨认,也只是和其交给曹某的打兔丸外表一样,里面物质是否一样,是否同一批次他也不确定。
因此,这粒被检出氰化钠成份的“打兔丸”,与石某购买的打兔丸之间的同一性严重值得怀疑,不能认定石某购买的打兔丸含有氰化钠。
(三)石某是否将打兔药填入胶囊
虽有证据证明石某买了胶囊,石某对此也不否认,但认定石某将打兔丸内的药装入胶囊这一点却只有石某自己的供述,而当时与石某在一起的鲁某则根本没有看到这一幕。鲁某的证言中没有提及这一点,石某的认罪供述中也称鲁某没有看到这一情况。因此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只有非法取得的石某供述这一孤证,不应认定。
(四)石某在权某死前是否到过权某住处
石某自翻供后一直否认在权某死亡当晚去过权某的住处,辩称当晚虽约权某一同去玩儿,但到了约定见面的x庄夜市后,他给权某打电话,权某却变卦说不来了,说是要和老婆孩子视频,同时权某还在电话里提到他一会儿会把手机的电池在开机状态下拨了,防止他老婆再给他打电话,石某猜测权某可能是要去找别人玩,而打兔丸他已在白天时交给权某了。
一二审认定石某当时去过权某住处的关键证据就是权某租住的小区门口的录像,但这录像中根本就看不清被怀疑是石某的那人的脸,怎么辨认是谁?这种辨认无非是根据体态、身高、衣着、走姿等猜测的而已,本就极易出错,而三个辨认人中姜某和郭某二人都只说被辨认的人影像石某,只有岳某说是石某,可岳某不但经常和权某、石某一起去夜总会玩,还欠石某的钱一直不还,不排除有故意诬指石某以达到赖账目的的可能,其辨认根本不足为信。另外,同样是该录像中的对权某的截图,却连权某的父母都认不出来,可见这种辨认有多么不靠谱!
(五)权某吞服打兔丸是否是因石某的欺骗
不管石某是在权某死亡当晚去权某家给权某送的打兔丸,还是白天已经把打兔丸交给了了权某,石某始终认可他的确给过权某打兔丸。但权某为什么会把打兔丸吃下去?按石某的认罪供述,他是骗权某说这是壮阳药,吃了咱们出去玩,权某就吃下了。可这个本案中最最关键的环节,却同样只有石某一人的供述能够详细反映。
石某妻子贾某虽曾证实石某在电话里说过他把权某给“害了”,但同时却十分肯定地说石某告诉她用的是老鼠药,这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而如前所述,贾某笔录中所说的石某把权某害了,不过是公安机关对其威逼利诱、非法取证所得的结果。
而从鲁某的证言中也同样可以看出重大疑点。按石某的认罪供述,他在权某死后给鲁某发过微信,告知了她权某吃了药死了,但在鲁某的证言中却对此一无所知,公安机关也根本没问她这事儿,这本身就很奇怪。而更奇怪的是,在石某已经供述了该情况,鲁某也已经被带到了派出所询问的情况下,对于这么重要的证据,公安机关竟然没有查看鲁某的手机中与石某的微信记录,着实不合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律。
因此,关于权某是如何吞下打兔药的,同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过程存疑。再结合石某所说的当晚并未去过权某住处一点,本辩护人大胆推测,完全有这样一种可能,即权某因欠债过多,无力偿还,在各债主不断催逼欠款,走投无路之下自己吞下了石某白天交给他的打兔丸,即权某是自杀,而权某在死前与老婆孩子视频通话正是在进行最后的决别。
三、石某的家人已积极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愿意进一步调解赔偿
石某与权某本是同事兼同乡,本案中,虽然认定是石某杀死权某证据并不充足,但石某自认毕竟是他给权某提供的打兔药,这也与权某的死亡有一定关系,所以石某及其家人也还是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权某的家人。
自本案发生以来,石某的家人就一直在积极要求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希望能求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同时,石某的家人更遍求亲朋好友,在二审期间凑了XX万元人民币,交到了S省高院,想赔偿给被害人一方,无奈被害人家人一直不肯接受。但无论如何,被告人一方的赔偿之心是真诚而积极的。
现在本案已经到了最后的贵院复核阶段,也希望贵院能进一步帮助作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石某的家人也愿意再尽最大努力筹集更多的赔偿金!
综上, 本案非法证据未予排除,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权某之死是被石某所毒害,而投毒案又往往容易产生冤错案,为避免将来被告人被执行了死刑却真凶出现的情况再次发生,最为稳妥的方法就是不核准石某的死刑。因此,请最高法院主持公道,有所担当,不受被害人一方压力的干扰,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不核准石某的死刑!
以上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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