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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案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
时间:2018/03/08 20:15:15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侯某之父侯老某的委托,并经侯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侯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强奸罪死刑复核一案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本案判决过多地考虑犯罪后果,却忽视了发生的原因与过程,以及对侯某有利的情节,以致量刑过重,错误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具体如下: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
    1、从本案发生的背景来看,本案事出有因,不同于一般杀人案件
    侯某与被害人王某是一段孽缘,二人原以为找到了本属于自己的幸福,却不知从一开始就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祸根。侯某和王某是表兄妹关系不假,也确实试图违反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但不可否认,二人有过真挚的感情,有过甜蜜的爱情,有过一段恩爱美满的幸福时光!而中表亲“亲上加亲”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当初两个年轻人走到一起,是相爱后的自愿选择,不是谁欺骗谁,谁强迫谁。
    从整个案卷材料来看,侯某对王某是有着深厚的感情的,对于王某提出的分手要求,他是无法割舍、无法接受的,其一直不肯放弃王某,也可见其用情至深,发生本案,其情可悯。而王某也深爱过侯某,两人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到本案发生时双方的关系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但本案毕竟与陌生人之间的凶杀案有着本质的不同。
    2、侯某系一时冲动,主观上应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我们认同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需要指出的是,综合本案证据来看,侯某并非有预谋地杀人,他此次来到王某的住处是要找王某协商解决问题的。侯某军人出身,脾气直,王某生父马某的报警行为和警察的突然到来是出乎其意料的,他被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所激怒,才失去理智,突然暴发。但即便此时,侯某掐王某脖子,其直观目的,也无非是想阻止王某喊叫门外的警察,慌乱之下所为,没有证据表明他就是想杀死王某。但他毕竟是作过武警的人,又正值壮年,力气过大,这一掐之下,就造成了本案这不可挽回的后果,也令其后悔终生!综合分析,辩护律师认为,对侯某当时的主观心态应,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要比直接故意杀人小得多。
    3、在起火后侯某对王某有施救行为,属于悔罪表现
    王某被冲进来的警察发现时,之所以在卫生间内,正是因为侯某要对其进行施救。此时的王某已经晕迷不醒,自己是不可能跑到卫生间去的,侯某辩解说是他把王某抱到卫生间准备施救是可信的。
    而侯某自己之所以被在门边发现,也是因为他想去按警察的要求打开门,但因为被浓烟所熏,体力不支,只打开了里面的木门,还没能打开外边的防盗铁门自己就晕倒了,这点有侯某的供,及出警民警朱某的《执勤经过》、派出所保安霍某证言证实。这说明侯某已有悔意,其当时想的是打开门,让警察进来,固然是要救自己,也是要救王某。
    虽然说最终王某还是因为伤重不治去世,犯罪结果已经产生,并无法再挽回,但侯某的以上积极施救行为,至少表明他当时已经悔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应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综合以上三点理由,在本案故意杀人罪中,对侯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并不适当。
    二、关于强奸罪
    虽然本案中放火罪和强奸罪并非死刑罪名,但却与故意杀人罪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在此一并分析。
    本案中强奸罪的认定证据相对比较薄弱。我们看到,一二审所采用的证据主要出于出自被害人一方,马某的证言、报警记录和微信截图,其都来自于王某本人。侯某固然供认在此期间他与王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前一次体外射精,后一次体内射精,但却在王某体内未检出侯某的生物成份,这本身就值得怀疑。而来自于侯某的唯一一份所谓认定侯某系违背王某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供述,还是被侯某在签字时划掉了的。虽然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侯某进行这段供述时并无异常,但其在随后的签字时即划掉了这段供述,侯某称是因为当时意识不清醒。已经被被讯问人修改、删除掉的供述不应作为法庭证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第二条,讯问犯罪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即已经明确否定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而如果去掉侯某的这份口供,认定本案构成强奸显然是证据不足的。即便以这份根本不应被采纳的口供来补强,认定强奸的证据链仍然十分薄弱。
    此外,侯某与王某曾如夫妻般同居长达近两年之久,虽然案发时关系出现了严重危机,但实际双方仍是藕断丝连,或者说是还没有彻底断绝关系,至少在侯某看来双方关系还是有修复的余地的,所以他才会一次次地去找王某要求和好,王某也对他时冷时热,阴晴不定,在案发前六天,双方还曾自愿发生性关系,侯某还用手机拍了视频,现在该手机被存放于某区看守所,侯某在二审时曾申请调取,但未能如愿。所以在本案中双方发生性关系,即便退一步讲认为当时王某并不十分愿意,但毕竟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强奸案件,尤其是不能等同于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其或多或少有着一定的半推半就的成份在里面,仅就本起强奸罪而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三、关于放火罪
    本案放火罪的认定证据同样薄弱。本案中当时在室内的就只有侯某和王某二人,侯某连掐王某脖子的事都承认过,却从未承认过故意放火,而王某斯人已逝对此无法证实,后来进入室内的人员也都证实不了火是如何烧起来的。
    认定侯某放火的关键证据实际上只有一份,即某区公安分局交通防火大队作出的《某大院X栋X房“00.0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火灾调查报告》)。关于本案火灾起因是放火这一点,这份《火灾调查报告》不但是孤证,而且其得出的结论并不确定。这份《火灾调查报告》,所使用的方法是排除法,即在排除了雷击、电器故障、易燃易爆物品及自燃物品等原因后,得出的结论是放火,而即便是这样一个结论,最后分析出结论的理由还是“不能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不是确定性结论,但却在最终结论处,却话锋一转,说“可以初步确定该火灾原因为人为放火”,这显然理由不足,逻辑不通。而即便如此,也仅仅是可以“初步确定”,而不是“确定”。此后,办案机关也并未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鉴定,得出最终的确定结论。从刑事审判对证据的严格要求来看,这样一份仅仅得出“不能排除”、“初步确定”的调查结论,落款连调查人是谁都没有署名的调查报告,是根本不堪采用定案证据的。
    而《火灾调查报告》中所谓的两处起火部位,是这份《火灾调查报告》得出不能排除系人为放火初步结论的最重要依据,但试想,当时场面十分混乱,侯某慌乱之下掐了王某的脖子,王某挣扎反抗,手刨脚蹬,造成一些引火之物燃烧并不奇怪,比如侯某所说的蚊香,在两人的纠缠中被踢来踢去,造成了两处起火部位也完全是有可能的。床下的起火部分虽然发现了打火机,但却没有检出侯某的指纹,没能与侯某关联起来,这样一个打火机,完全可能是王某点着蚊香后就随手扔在了那里的。而仅凭两处起火部位,就得出系人为放火的初步结论,并据此认定为放火罪,证据过于薄弱,判决过于草率!
    四、根据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可不判处侯某死刑
    贵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载明“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贵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而本案中侯某的情况,则完全符合以上规定。
    而本案虽然判处了侯某三个罪名,乍一看似乎每个罪名都很严重,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无非是一起情节一般的因恋爱纠纷而引起,致一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并无特别恶劣之处。侯某的母亲贾大某与王某的母亲贾小某毕竟是亲姐妹,而王某已经逝去,人死不能复生,没有必要再搭上侯某这条性命,使双方的仇恨更加一层。侯某在一二审法庭上,及在给贵院的材料里,虽有辩解,但其深刻悔罪之心十分明显,并已由其家人给付了王某家人部分赔偿(3.5万元)。 
    综合考虑以上死刑政策,没必要对被告人侯某非处以死刑不可,留其有用的壮年之身来赎罪,侯某的家人也还能积极予以被害人家属更多赔偿,以弥补对被害人一方造成的伤害,这样对社会、对被害人一方才更有意义!
    因此,希望贵院能够认真考虑以上重要情节,秉持公平、公正之心,本着对生命的尊重,不核准侯某的死刑!
    以上意见,请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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