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周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中指控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对于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关于20xx年x月x日在A酒店000房间内发生的事是何性质,周某与于某说法矛盾。本案发生在一个封闭的房间内,房间内只有周某和于某两人,二人的说法属于一对一,任何一方的说法如无其他证据佐证都无法压倒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周某对于某有强制猥亵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周某、于某二人身上的伤系因强制猥亵而形成
于某称周某以掐其脖子的暴力方式强迫其发生性关系,而周某则称系因其向于某提出了确定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以致于刺激了曾感情受伤的于某,于某因此变得情绪激动,一时失去理智,挠了周某后背,并掐住了周某的脖子,周某慌乱之下才反掐了于某的脖子。根据周某的说法,两人纯属因一时冲动发生了肢体冲突,并非是为了强制猥亵妇女。周某的说法本身具有合理性,而据双方的伤情检验,双方颈部都有皮外伤,也印证了周某的说法。而于某的说法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
2、于某的衣物完好无损说明不存在被强行脱衣的行为
于某在20xx年x月xx日的笔录中说,周某用手扒开了她的风衣,把她的背心和文胸拉到乳房下,强行打开了她牛仔裤裙的扣子,连同内裤一起拉下扔到地上,脱裙裤大约有10分钟,因为她一直死死拉着自己的裙裤。如此说来,于某单薄的夏装绝对不可能在这么长时间的暴力拉扯中没有任何的损坏。而在整个案卷中却未见有于某衣物损坏的证据。从案卷中有关于某衣物的照片来看,于某衣物完好无损,显然于某所说不实。而周某所供述的则是在他答应发生关系后给于某30万元的情况下,于某自己脱的衣服,相对来说,更加合理。
3、起诉书中所描述的猥亵情节没有充分证据支持
本案的发生过程可以周某同意给于某30万元作为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为分界点划分为前后两部分。
在前一部分中,按于某所述,周某为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其有压、摸、亲等行为。而按周某的供述,周某前期虽对于某有过吻脸、搂抱等亲热举动,但于某并未反对,直到周某提出想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某才表示不同意。如按周某的说法,则不属于强制。同样如前所述,对此部分只有双方一对一的言辞证据,无法认定周某属于猥亵。
而在后一部分,周某、于某双方都共同确认的一点是,是于某首先提出的与其发生关系要30万元。尽管于某有其辩解,但不管于某的本意是什么,对周某来说,既然女人提出了发生性关系的条件,那就是只要满足其条件,其就会自愿发生性关系,这就是一桩性交易了,也就不存在违背其意志的问题了,于是周某同意了这个条件。而从事后周某与于某的对话录音来看,周某一再表示要给于某这30万元钱,这也印证了周某始终是持按约付费的想法的。因此,不管于某说要这30万元的真实想法是什么,在周某看来于某是自愿的,其没有强制于某的主观故意,在后一部分中即便周某对于某有什么亲密举动,也不具备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观要件。
4、于某的陈述严重不实
如前所述,于某的陈述大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其所称的周某强脱其衣服的情节不实。再如于某所述的其进出000房间的时间已被案卷中的监控录像证明不实。而于某自述被强奸后阴部疼痛,但案卷中的诊断证明已表明其阴部没有受伤。此外,据A酒店保安许某证实,于某向其求助时说的是被人威胁了,而不是被强制猥亵了,且在许某为其报警并告知其警察马上会到,让其等会儿后,于某并未等待而是趁许某不注意自行打车离开。此时于某已身处A酒店停车场的人流之中,虽然周某仍在附近,但也不可能在此大庭广众之下再伤害于某。这也印证了于某的陈述严重不实。
二、周某在本案中的目的并非是猥亵
在整个案件中,于某始终称周某是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周某也称当时是想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于某发生性关系,即被害人、被告人双方都不认为被告人在实施本案中行为时的主观目的仅仅是要猥亵。
依刑法通说,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企图通过实施性交以外的行为来达到性满足,即必须是不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而只限于猥亵。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被告人已如实供述,于某的陈述更是提供了佐证,而起诉书完全不顾这两种最有力的直接证据,将周某的主观目的臆想为性交以外的猥亵,与事实严重不符,亦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综上,本案中无法认定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宣告周某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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