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醒狮辩护网! 当前时间:
经济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限
时间:2017/11/16 21:26:55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相关案例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假冒商标的行为——张严假冒商标案
 案例要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方面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并在商品上张贴该商标用以销售的行为,属于客观上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法律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对于先假冒注册商标再销售贴有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案号:(1994)乌中刑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不包括销售行为,但假冒注册商标后又在商品上贴牌销售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郭志军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郭良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要旨:假冒注册商标后又在商品上贴牌销售的行为,既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9)镇知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并罚 ——陈朝阳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要旨: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应分别定罪进行并罚。
 案号:(2014)中中法知刑终字第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22
 三、专家观点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好认定,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可以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及定罪情节等方面加以区别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知识产权犯罪类中性质最为接近的犯罪。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是故意犯罪,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这一犯罪对象本身是前一犯罪行为已经制造的犯罪结果;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至于如何生产这类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所不问;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形态。对于这种情况,应依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处理,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吸收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既假冒多家注册商标又销售多种不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经独立地构成不同的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参与销售由他人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里,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3)定罪情节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是否数额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摘编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通解》,刘方、单民、沈宏伟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成功案例
·河南于某贩卖冰毒15公斤死刑复核案
·内蒙古夏某贩卖、运输冰毒10.5公斤死刑...
·外国人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12公斤案
·云南胡某走私、贩卖毒品27公斤案
·辽宁董某贩卖毒品8公斤案
·孙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卢某制造冰毒125公斤死刑复核案
醒狮辩护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911169745,京ICP备110308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0227 网站建设一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