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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浅议我国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时间:2017/11/16 09:32:38
王   炜   李重阳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  730070 )
 
【摘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稀释剂及添加剂等,是非法生产合成新型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料中的相关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了当前我国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了我国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成因,对于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具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易制毒化学品;贩毒;犯罪;特点;成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毒潮的泛滥,我国周边国家及“金三角”等毒源地的毒品制造量急剧增加。随着冰毒、摇头丸等新型合成毒品的日益兴起,制毒者对各种制毒原料的需求量也大大上增加。我国作为化工产品生产大国,化学品的生产品种齐全、产销量巨大,庞大的化工市场很快成为制毒集团获取易制毒化学品的目标,而制成的合成毒品又大部分返销我国,对我国为害甚烈。本文将对我国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进行论述和分析,为相关执法机关严厉打击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一、易制毒化学品概述
(一)易制毒化学品与毒品的关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及制剂,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也可被非法用于制造新型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本身是化学品而不是毒品。但是,它们与毒品的制造有很大的关系。毒品的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常与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有关。这些用来非法生产和合成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药品称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前体(也称母体),试剂,溶剂,催化剂,杂质,掺杂物及添加物等。
(二)列入国际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及分类。
1.列入特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 1988年公约》)的规定,将22种易制毒化学品分列成表一和表二进行管制,同时被管制的化学品也包括这些化学品的盐类。其中列在表一中的管制化学品包括: N-乙酰邻氨基苯酸,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异黄樟脑,麦角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1-苯基-2-丙酮,胡椒醛,伪麻黄碱,黄樟脑;列入表二中的管制化学品包括: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盐酸,甲基乙基酮,苯乙酸哌啶,高锰酸钾,硫酸,甲苯。
2.列入特别监视的易制毒化学品。近来,国际毒品贩运集团日益企图避开侦查,把列入《 1988年公约》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改用未列入公约管制的化学品,作为制毒替代品,用来制造大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因此,联合国麻醉药品局于1998年2月24日公布了将列入特别管制的22种化学品以外的74种易制毒化学品列在附件中,作为国际特别监视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我国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贩卖数量大,品种多样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毒品问题的泛滥和化学合成毒品的扩张,跨国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剧增,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贩卖或走私出境用于生产、加工新型毒品的现象日益严重。数量大一方面表现为一起案件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大多在一百公斤以上(氯化钯除外)。另一方面表现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国公安机关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总额都在 100 吨以上。根据《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08年全国共破获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案件17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88名,缴获易制毒化学品 1113吨。品种多样主要是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繁多,而且新型“策划药”不断出现。所谓策划药是指模拟已被证明具有高度依赖性潜力并被严加管制的某些药物的化学特征,改造这些化学基团的侧链,使之在贩卖者手中改头换面,予以新的化学名称,以逃避对这类药物的管制,钻法律的空子。在我国滥用最广的新型毒品主要是冰毒、MDMA 、氯胺酮和三唑仑等。但这些只占全球范围内新型毒品中的一小部分,近年来在我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一些新品种的新型毒品也在不断出现,如氟硝西泮、γ-羟丁酸和LSD等,此外一些在国外极为罕见的新型毒品也在我国频出现,如2C-B 。
(二)境内外人员(集团)互相勾结。通常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人员较为复杂,多为境内外人员(集团)相互勾结。由于目前我国内地部分省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难以从源头控制该类犯罪,因此该类案件中的涉案易制毒化学品大多数来源于这些内地省区,途经边境或在边境中转,最后非法流至国外。内外勾结的另一方面,即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中的个别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与境内外制毒分子(集团)相勾结,贩卖易制毒化学品。
(三)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并日趋多样化,隐蔽化。
1.运输方式渐趋隐蔽化。犯罪分子为了将易制毒化学品运到指定交易地点,在运输方式上动足了脑筋。在大宗贩卖活动中,主要利用公路和铁路运输进行集散,其藏匿方式也更加隐蔽,出现了利用地毯,汽车底轴,PVC管,化妆品等藏匿制毒化学品方式。另外通过邮寄方式和物流公司进行托运的方法进行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例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国内邮包速递公司越来越多,并不断拓展业务。由于有关部门对多数邮包公司的邮递、速递业务仍缺乏有效监督,境内外贩毒分子利用邮政和物流渠道方便、经济、畅通的特点,通过巧妙伪装、包裹夹藏等秘密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例呈增多趋势。
2.利用特殊人群贩卖制毒化学品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组织利用特殊人群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方式复杂多样,有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有利用艾滋病人的,有利用残疾人的,各种方式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通过遥控指挥,使用“人海战术”逃避禁毒部门的查缉。大量被诱骗、雇用,甚至被强迫的孕妇、哺乳期妇女、残疾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在犯罪分子的统一指挥下利用自身身体的特殊性做掩护,以各种方式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境或逃避禁毒部门的查缉。
三、我国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成因
(一)国内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毒品需求量日益增加。马克思指出“生产就是消费,消费就是生产;生产刺激消费,消费刺激生产。任何物质产品的消费状态,必然要影响到此类物品的生产和销售。”贩毒与吸毒同消共长,彼此恶性循环,这是毒品问题和毒品犯罪的内在基本规律。近年来,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吸毒者人数不断增多,毒品问题呈发展蔓延趋势。国内涉毒区域不断扩大,贩毒网络遍布全国各地,零星贩毒活动十分突出。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刺激着毒品的生产制造,从而使用于制造毒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贩卖也更加猖獗。
(二)不法分子唯利是图,违法生产贩卖易制毒化学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而这些矛盾均在社会关系上具体地体现出来。当前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了社会资本的分配不均,逐步造成人与人之间有了贫富差距。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急于追求资本而从农村转向了城市,同时城市的“两劳”释放人员欲重新“社会化”,导致他们积累资本的心愿更加急
切。这些群体中的部分成员发现通过正常、合法的手段难以实现近期“暴富”的目标,于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就铤而走险使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润。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方式简单,生产设备要求不高,简单的小型实验室就能够达到生产要求。尤其是近些年随着由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原料合成或衍生化得到的各种“策划药”的出现,导致不法分子直接瞅准了这一生产成本低,利润丰厚的门路,大肆贩卖易制毒化学品,从而实现“暴富”的目标。部分不
法分子甚至拉拢一些合法的药品生产厂家,合伙大量生产,贩卖易制毒化学品,从中牟取暴利。
(三)由易制毒化学品合成的新型毒品迅速兴起。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一类药品(毒品)。目前在我国被流行滥用的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多出现在娱乐场所,被西方社会称之为“舞会药”或“俱乐部药”。其滥用群体从早期的摇滚乐队、流行歌手和一些精神堕落亚文化群体逐渐蔓延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的社会各阶层。新型毒品的滥用种类越来越多、危害也越来越大。自21世纪以来,冰毒等新型毒品称霸“毒品市场”,只要提供简单的化学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即可进行生产,不必像阿片类毒品那样依赖毒品原植物的种植。而我国的广东、福建地区,各种交通条件均较便利,且靠近公海,而易制毒化学品主要是用于生产冰毒等新型毒品的化学原料,因而新型毒品的迅速兴起和滥用流行无疑使易制毒化学品的贩卖雪上加霜。
(四)我国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仍然存在漏洞。 2008年5月7日,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破获一起制毒物品犯罪案,缴获呋麻滴鼻液、盐酸麻黄碱滴鼻液、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消咳宁,以及大量粉碎后伪装成“饲料”、“化肥”的麻黄素复方药品,共24.5 吨。这些药品里含有的麻黄碱,正是制作冰毒的原料。云南警方查获的这些药品都是国家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药品,在国内也是老百姓的常用药物。但正是由于我国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然滞后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临床使用机构的管理不严导致对我国对该类药品的监管上仍然存在漏洞,使得遏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贩卖犯罪陷入了一个严峻的司法困境。
四、结语
鉴于我国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日益严峻的形势,我国禁毒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全国禁毒力量的战略规划、战略调整和应急部署,全面调整全国缉毒工作重点。从国家禁毒战略的层面考虑,应该对其进行积极地调整,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从禁毒机构专业建设的层面考虑,应该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尽快投入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力和物力,尽快确定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产地和流通区域,实现针对贩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全程管理。其次,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数据库和化工产品流通追踪系统,实现对公斤级化工产品的终端用户追踪,并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临床使用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创新管理机制,最终彻底解决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监管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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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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