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醒狮辩护网! 当前时间:
死刑复核
毒品犯罪死刑复核辩护要点
时间:2017/11/08 21:52:06
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与司法论坛”发言
张 雨(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副主席兼北京市负责人)
    毒品犯罪已在全国泛滥,云南广东广西最严重,四川湖南等地次之,东北、华北、华中等地区也已经大量涌现,据了解,目前死刑人数已超越故意杀人罪位居第一。这就给我们北京律师提供了大量接触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的机会。
    一、不求事无巨细,只求不死
    毒品犯罪往往涉及多起犯罪,只涉及一起而判死刑的是少数。涉案数较多,不再事无巨细,只求不死。比如其中有一起是认定贩卖冰毒10克,这个显然即使拿掉也不会改变原来的结果,这时这一起就可以不作重点关注,因为这个阶段已经不再全面辩护了。此外,没有充足的理由应无罪的案子也不再追求无罪,只求不核准死刑。
    二、立功
    毒品案子的一大特点,就是少有自首,却多有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等立功,一般总能举报出几个上下线、同行等他们圈子里的人,但要举报就趁早,因为这些毒贩的同行们都是惊弓之鸟,一旦发现某人失联了,首先就会意识到这个人被公安抓了,这时再想抓住他就难了。如果被告人一开始思想有顾虑,过了一段时间才举报,往往他举报的线索早就断了,电话不通了,人也搬家了。特别是到死刑复述阶段才举报,99%的举报线索早断了,很难抓到被举报人,无法查实,而抓不到被举报人,现实中是不可能认定为立功的。
从举报的技巧上来讲,立功举报一定要具体到某起犯罪,也就是在什么时间、地点、被举报人做了具体什么犯罪行为,只概括地举报说我知道某人贩毒,这个人住哪儿哪儿,电话多少等等,即不利于查实,也不利于最高法院认定。
而在举报以后,按当下的惯例,最终这个举报线索要转给查办咱们这个被告人的毒品案件那个公安机关,甚至是那个警官的。而现在你让这个警官来做有利于咱们这个被告人的调查,这本身就和他自己的利益是冲突的,而如果举报的这个犯罪线索是外地的,那这个警官就更没兴趣了,往往就是一纸情况说明,声称没有发现被举报人的犯罪行为,就结束了。更有一些举报线索,其实公安早就知道,但基于侦查策略上的需要,还要放长线调大鱼,或是还要经营,要等小鱼养成大鱼再抓,所以你有人举报他也不会去抓。我一个湖南的案子,我们这个被告人刚一被抓时就详细举报了当地一个贩毒团伙,但公安说去抓了没抓到人就没认定。后来过了两年公安部下函督办被我们举报的那个贩毒团伙,公安这才把那个团伙抓了,但却说与我们的举报无关,坚决不承认我们构成立功。
所以死刑复核阶段举报立功的问题,此时再想让被告人发掘出新的有价值的举报线索,最终被查实认定为立功,实在是太难了,更多的是早就举报或有协助抓捕,但一二审没有认定为立功,或是认定为立功了,但认为功不抵过不足以从轻免死。这时候,咱们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主要应是放在如何说服最高法院认定这是立功,并从轻减轻不核准死刑。一二审未认定为立功,但到了最高法院认定为立功,或即便不认定为立功,但认可他起了积极作用,作为一个免死的酌定情节,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参考》中是有过判例的,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438号)。
   三、 特情
特情问题在毒品案件的量刑上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于死刑的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现实中认定特情困难重重,公安千方百计地否认特情地存在,法院也不敢大胆地认定特情的存在,既便是特情介入证据充分的案子,也一般是以其他理由来从宽,比如毒品未流入社会,而不是会直接认定特情。但当咱们拿毒品未流入社会这种理由来辩护时,法院就基本不会采纳了。我一个律师朋友的案件,被告人贩卖140克冰毒,本应至少15年吧,但他提出了特情引诱问题,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上没有采纳这个辩护意见,但却打8折只判了12年,理由是认罪态度好。咱们都知道认罪试好能减轻处罚吗,能减到15年以下吗?显然法院实际上是采纳了他特情引诱的辩护理由了,只不过不能写到判决书上,而找了认罪态度好这么一个替代理由。
当然最高法院也深知认定特情的难处,所以他在大连会议纪要中对特情引诱的要求是: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即只要达到不能排除即可,而不是必须证明特情引诱存在。
    四、技侦
    当下毒品案件中,90%的都存在技侦。特别是在一些被告人坚决不认罪的重大案件中,技侦证据实践上就成了让法官放心大胆地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判处死刑的最关键证据。
但对技侦证据的质证却是难上加难,因为公检法对此都讳莫如深,需要拿出来用时也是遮遮掩掩,而法律规定上也对律师非常不利。刑诉法规定只有法官能庭外核实,最新的三项规程之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规定律师可以在法官的陪同下一同去技侦部门听,在场人员应当在保密承诺书上签名,并履行保密义务
当前,开明的地方,比如宁夏、重庆、云南某些地方是可以把监听录音拿到法庭上来播放的,而保守的地方比如广东,还是坚持刑诉的规定,不透露有技侦证据。这就造成了律师发力无着,辩护不准。相对折中的地方,比如浙江某些地方,采用的摘录文字稿的方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毒品死刑案件,一定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有关技侦的情况。
但如果被告人认罪,事实也比较清楚,技侦证据也就不出示了。  
    五、责任大小
按《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一件毒品案件除有数量过大等特别严重情节外,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那么同案犯、上下家之间谁罪责大谁就死刑,这时候通过辩证分析、比较谁的责任大,就成了咱们辩护的一个重点。
但现实中经常出来这种情况,罪责最大的被告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被判死刑,却把罪责比他的小的第二被告人拔高给判了死刑。比如我办的一起案件,第二被告人明显责任大,但没判死刑,只判第一被告人死刑,为什么第二被告人不判死刑,因为她是妇女,刚生了小孩,这个原因我们也认可不判她死刑,但你不能因为不判她死刑,就把第一被告人拔高判死刑,这样就是不讲理了!
    六、鉴定
    鉴定涉及到含不含毒品成份,含量多少,本应是毒品死刑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毒品实物已经卖出,未能查获实物,只能依靠相关涉案人员的口供来认定的情况毒品存在以及毒品重量,但对毒品的纯度却没有证据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该有毒品含量鉴定,但像这种情况显然不可能再有了。司法机关的通常做法就是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毒品不是假毒品或纯度极低的情况下,就推定认为是含量正常的毒品。
    而在辩护中,咱们律师也最喜欢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鉴定意见中也往往问题成堆,最常见的就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鉴定标准问题、检材来源问题。比如我曾见过鉴定冰毒用海洛因标准的,还不止一次。但毒品鉴定又是个非常专业也非常混乱的问题,专业到对咱们法律人来说完全是隔行如隔山,混乱到很多重要的鉴定问题都是一团乱麻。精准地对毒品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是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成功的重要诀窍!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成功案例
·河南于某贩卖冰毒15公斤死刑复核案
·内蒙古夏某贩卖、运输冰毒10.5公斤死刑...
·外国人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12公斤案
·云南胡某走私、贩卖毒品27公斤案
·辽宁董某贩卖毒品8公斤案
·孙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卢某制造冰毒125公斤死刑复核案
醒狮辩护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911169745,京ICP备110308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0227 网站建设一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