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以来十分注重对毒品犯罪的打击,1997年刑法专设毒品犯罪一节,特别是在《刑法》第347条中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死刑。而在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名判处的死刑数量更是惊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大特色就是增设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使巨额贪污、受贿案件能够有法有据地不判处死刑,中国在“逐步减少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但殊为可惜的是,目前终身监禁仅只适用于贪污、受贿这两个罪名,因此有必要将终身监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而毒品犯罪领域就是下一步最合适适用终身监禁以减少死刑的领域,理由如下:
首先,当前在毒品犯罪领域适用死刑已失去实际意义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频率非常之高,每年有大量毒品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但在如此之高的死刑适用率之下,近来年毒品犯罪不但未能减少,反而日益泛滥,从原来传统的云贵川犯罪地,今日已蔓延至全国各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充分说明在高额的毒品犯罪利润面前,死刑对毒品犯罪分子已经失去了威慑力,在毒品犯罪领域死刑的存在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多杀无益,不如不杀!
其次,比照贪污罪、受贿罪,毒品犯罪同样适合终身监禁
毒品犯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本质上是逐利性,这一点与贪污罪、受贿罪相似。在刑法修正案九率先对贪污、受贿罪适用终身监禁的情况下,已明显反映出民众可以接受对贪官终身监禁,如此也不难接受对毒品犯罪分子终身监禁,因为毒品犯罪并不比贪腐犯罪危害大,毒品犯罪分子也并不比贪官民愤更大。而将终身监禁扩大适用至毒品犯罪也可以消除当前只对贪污罪、受贿罪适用终身监禁所造成“死刑不上大夫”、“官贵民贱”的负面影响。
再次,适用终身监禁将会使死刑数量大幅减少
毒品犯罪是我国死刑适用相当集中的犯罪类型,据统计其死刑数量已经超过抢劫罪,成为仅次于故意杀人罪的第二位死刑罪名,且大有直追故意杀人罪死刑数量之势。在当前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和逐步废除死刑的总体战略下,仿照贪污罪、受贿罪,对本应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留其性命,而适用终身监禁,将会使死刑数量整体大幅下降,甚至可能减少到可以公开的程度,这对减轻因每年判处死刑过多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大有裨益!
最后,终身监禁完全可以起到替代死刑的作用
终身监禁,对毒品犯罪分子来说是“死刑可免,活罪难饶”,实为让其用漫长的余生来赎罪。同时,相对于贪污、受贿罪犯罪分子,毒品犯罪分子往往以青壮年居多,也就意味着他的服刑期会更长,这对毒品犯罪分子本人,更具惩罚意义,同时也对意欲效尤者更具威慑意义!
因此,我们呼吁在刑法进行下一次修正时,能够将终身监禁扩大适用至毒品犯罪领域,即使不能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四种情形适用终身监禁,至少也应在运输毒品罪这一社会危害相对较轻的领域率先适用终身监禁!尊重生命,减少死刑,毒品犯罪终身监禁,正当其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