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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放火、非法持有枪支案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
时间:2017/09/29 13:40:09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故意杀人、放火、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不核准死刑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二审事实认定尚有不清之处,对有利于王某的情节也未予考虑,以致量刑过重,故提出以下意见,请贵院不核准其死刑:
一、本案有可能存在另一人参与作案,如对王某执行死刑,将可能造成错案
1、李某的重伤产生原因未查明,不能排除有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
穆某妻子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称:突然有一个人朝我们扑过来,我老公当时用手电筒照了一下那个人,并且讲了一声“是王某”,我当时看见王某手里拿着一支像枪样的东西,王某扑到我身边,我突然间感觉左肩那儿一阵疼痛,然后就有鲜血不断流出来。
李某所称的王某扑过来伤害她这一情节,王某在其多次供述中从未提及,据王某供述其当晚离被害人最近的时候20米左右,王某持枪杀人根本没必要两个人扑过去近身攻击,因为这样枪就用不上了。再者,王某既然承认了故意杀人与放火两个更加严重的罪名,就没有必要对伤害李某这一相对较的行为予以否认。而一二审裁判文书中对此情节也未予认定,反而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为李某在逃生过程中受伤。
据《X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2014年8月29日案发当天早晨,李某在医院自诉于凌晨1点30分左右被他人用火铳击伤左侧胸部。同时在李某前述这份询问笔录(制作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13时30分至15时10分)中,李某只是讲到王某扑到我身边,我突然间感觉左肩那儿一阵疼痛,然后就有鲜血不断流出来”,却未说清王某具体是如何伤害她的。李某的法医鉴定书中论证结果显示“可排除火器伤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显然,李某说她是被火铳击伤是不实的,具体受伤原因不详。
李某的伤明明不是枪伤,却故意对外声称是枪伤,其受伤原因更是蹊跷,不排除是李某故意隐瞒真相,有意说谎,如果是这样则那个致她受伤的人肯定不是王某
 王某一贯胆小怕事,遇事隐忍不敢出头,很难想象他一个人能鼓起勇气做出这么大的事。而在案发当天晚上,让王某一个人孤身对抗穆某家人及前来救火的群众长达两小时,也不现实。因此,在当时的现场条件下,不能排除有第二个人参与作案,近前伤害李某的可能,这个人有可能是王某的同伙,但王某有意包庇不愿供出他,也可能是一个连王某都不知道的人,因为穆某平日多行不义,结仇颇多,不排除有人趁乱行凶报复,但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李某虽被其伤害却还要为其隐瞒。
2、侦查机关未进行枪弹痕迹鉴定,仅凭言辞证据确定是王某持枪杀人,有造成错案之可能
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一般惯例,在持枪杀人的案件中,枪弹痕迹鉴定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应该要做的,以准确确定杀死被害人的子弹是不是被告人所持枪支中射出的。本案中王某所使用的鸟枪和子弹,都已经被查获,完全具备做枪弹痕迹鉴定的条件,但很遗憾,本案侦查机关并未进行此鉴定。
穆某虽辨认出了王某王某亦供认听到穆某喊是王某,也并不否认穆某是其开枪所杀,但这并不代表穆某的致命枪伤就是王某打的,如前所述,有可能还有另一人在当时混乱的环境中趁机下手伤害穆某及其家人。王某的妹妹证人王小某曾证实王某的枪支已主动上缴但这一情况公安机关并未进行核实。因此,王某当时虽然确实在现场,但如果当时还有其他人在参与伤害穆某等人,也不能排除致穆某死亡的一枪为他人所射击的合理怀疑。为防止万一将来真凶出现,但王某已被执行死刑,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应对王某留有余地不核准其死刑。 
二、穆某具有明显过错,应对王某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王某穆某家的矛盾由来已久,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双方的山林纠纷起,至今已持续了二十余年,且相关的行政诉讼和申诉工作仍在进行中,对此事也全村尽人皆知,而本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在事实方面也认定了王穆两家“因山林纠纷及邻里矛盾积怨已久”。再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穆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二审裁定书认为,穆某案发之日并无对王某的侵害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时间的关联性,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不存在直接的过错,无刑法上所指的被害人过错责任”。此说既无相关规定之根据,更与事实、与常理不符。
山林是王某等山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夺人山林等于断人生路。自山林被强占之日起王穆两家的矛盾就已经变得不可调和,但这仅仅是开始。王某一家人胆小怕事,又人丁不旺(王某家是抗战时期迁至本村的外来户,而穆某家则是该村最大的家族),因此遇事一直都是一忍再忍,而此事更让穆某认为王家,尤其是王某软弱可欺,所以更进一步变本加厉,得寸进尺,多次殴打、威胁、敲诈王某。在长达二十余年里,穆某一家人多次欺凌王某,尤以2014年3月穆某借口王某赌钱作弊,将王某打伤,还带人到王某家威胁、勒索钱财一事最为恶劣,此事除王某的供述外,证人荣某、顾某、张、杜某、赵某、解某的证言中均有证实,X派出所2014年12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载明:2014年3月8日,王某电话报警称穆某、穆大、穆二等人到其家中找麻烦,民警到达时,穆某等人逃离现场。
正是因为这种长期的欺人太甚,最终导致王某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如压力锅最终超压爆炸一般实施了极端行为。按王某的供述,在案发之前两天他在X屯的酒宴上,穆某曾对其进行人身威胁,这刺激他最终下定决心报复穆某家,但在案卷中并没有其他证据对他的说法予以印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距离因打麻将被穆某等人勒索、殴打数月之后,一贯忍气吞声的王某之所以突然动了杀机,必定是近期又有什么事刺激了他,而他所一直坚称的上述原因,应该就是将其压至爆发的最后一根稻草。
刑法理论上有连续犯,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也讲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此作比可能不太恰当,但却能够说明穆某对王某这种长期、多次发生的欺凌应视为一种持续存在的过错,而不能因其中某一次时间久远而割裂因果关系。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如前所述,穆某一方显然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对双方矛盾的激化也负有直接责任,二审裁定否定穆某存在过错的理由并不正确,而王某还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该规定实不应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三、射伤易某并非王某有意为之,王某并未滥杀无辜,主观恶性不深
即便按王某的供述,他最严重时至多也只说过要杀死穆某全家,从未供述过想杀害无辜。而在一审开庭笔录中,王某也已当庭供述朝易某开枪是因为以为是穆某
而从当时的现实情况来看,当时正值深夜,又无灯光,王某供述向易某开枪是因为他以为是仇人穆某是完全可信的。但对易某王某与其无冤无仇,没有伤害易某的动机,只是误伤而已,并非滥杀无辜。
王某穆某,并伤及穆某的家人是源于两家的仇恨,本案后果虽然严重,但却是在穆某的长期欺凌之下,为报复穆某而采取的极端行为,王某主观恶性并不深,没有非执行死刑不可的必要!
四、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王某主动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并已被一二审裁判文书认定为自首,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刑法》67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前述情节,应考虑对王某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王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在使用合法手段无效的情况才为之
二审裁定书认为,双方“虽有矛盾纠纷,但应用合法的手段解决之”,这一认定并不客观。在本案发生以前,关于山林纠纷的申诉及衍生出的行政诉讼一直在进行,到现在也仍在由王某83岁的老父亲王老某进行,而对穆某殴打、敲诈王某的行为,王某也曾报警,但却根本不解决问题。X派出所2014年12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2014年3月8日,王某电话报警称穆某、穆大、穆二等人到其家中找麻烦,要求出警帮处理,民警到达时,穆某等人逃离现场,2014年3月10日,穆大、王某先后到我所反映,双方就矛盾纠纷私下达成谅解协议,我所基于双方当时未造成任何损失和身体伤害,作出不予受理。但据王某X派出所所说的这一情况根本不实,他从未与穆某一方私下达成谅解协议,更未去派出所反映达成了谅解协议,派出所自这次出警后就对此事再未做任何处理,此事不了了之。而该《情况说明》中所说的双方私下达成的谅解协议在本案卷中也并不存在。王某一家人不是没有使用试图使用合法手段去解决问题,而是使用合法手段未能奏效,法律也没能保护他们一家之后,才选择采取杀人的极端手段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2、王某穆某二人的一贯表现形成鲜明对比
通过案卷中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村委会主任)、金某、某、钱某的证言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死者穆某多行不义,为人霸道,不讲理,爱敲诈他人。例如,纪证实,穆某曾敲诈外地装猪老板几百元钱;证人某则证实穆某曾要砸他的商店后来联系了村干部,买了鞭炮送了红包才没砸店;证人钱某也证实穆某曾两次敲诈他,一次敲诈了他500元,一次敲诈了他4000元,经常以什么理由敲诈别人的钱。钱某甚至更直言不讳地说他认为穆某被杀得好,王某是帮村上除了一霸
相反,除以上证人外,还有荣某、解某等证人证实,王某平时为人老实和善,没跟别人吵过,甚至翻遍全卷,即便是穆某家的人,也无一人说在本案发生前王某有什么不好。但就是这样一个原本老实和善的人,硬是被穆某逼成了杀人凶犯!
王某穆某二人一贯表现恰恰在本案中形成了鲜明对比,但可悲的是,今时今日却是一直原本老实和善的王某在等待着贵院复核死刑。而穆某落得如此下场,也可以说是遭了报应。
3、王某的人生经历令人同情,家中又有年迈双亲需要奉养
王某生于1964年,至今也已年过半百,但既没文化,又身无一技之长,家里也没有产业,唯一的山林又被穆某家强行占去。因为家贫的原因,50多岁的人了还一直无妻无子。可以说王某是中国最底层老百姓的写照,是一个典型的可怜人。而王某父亲已83岁,母亲已82岁,也都像王某一样老实巴交了一辈子,每日在痛苦与无奈中苦盼着贵院能给他们的儿子王某留一条活命,可以想象如果王某被执行死刑将对他们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综合前述情节,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平、正义之心,本着对生命的尊重,认真考虑以上情节,不核准王某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意见,请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17年   月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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