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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时间:2017/09/07 18:09:13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曹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中的证据与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   关于本案中曹某用于北京A公司的相关账户说明
A公司有一个尾号0000的工商银行账户作为单位账户。而曹某的三个个人账户:尾号1111的工商银行卡,尾号2222的工商银行卡,尾号3333的农业银行卡,全部用于A公司的经营,尤其是尾号1111的工商银行卡,更是专门作为了A公司的小金库账户使用,这一点可以从A公司存在内部账得到印证。
二、起诉书中的四笔指控都不能成立
1、关于第一笔94183元的指控
起诉书指控曹某“将已收取的他人售房款作为其个人应缴纳的售房款入账,以此侵占公司人民币94183元”,但通过举证、质证可以看到,根本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一个所谓被曹某职务侵占的他人的售房款94183元。
从整个案卷来看,既没有证据证明94183元已由他人交给曹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曹某收了这94183元。单位无收款的票据存根,所谓交钱的三户人也没有出具收据,更没这三户人的证言。这如何认定曹某收取了这三户人的94183元?不能认定这三户交了94183元,如何认定曹某职务侵占了这94183元?
而从6月16日单位收到曹某尾号1111卡转来的94183元,结合记账凭证中的其他业务收入94183元,可以认定曹某交的94183元是自己的住房款。
2、关于第二笔38万元的指控
案卷中的《B未入账凭证》显示B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某同时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欠A公司55万元债务未还,而据曹某讲这实际上只是与B公司借款往来中的一小部分,更多部分因古某、张某的要求未记账。
内部账的现金日记账中显示,2005年12月31日有两笔收入、三笔支出(包括38万元的支出),之后余额为198420.43元,这是截止此时单位小金库中的钱。而单位账户中此时的存款金额为45209.92元,现金余额为,6233.88元,这三笔是账面上能显示的A公司当时全部的资金,共计249864.23元(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新证据《2004年9至2005年12月份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显示,当时资金余额为27万)。而该金额是没有记入B公司欠A公司的55万元未还债务时的计算金额,即在B公司未还这55万债务的情况,以上支出根本不可能实现,曹某称这38万元实际上根本没有支出是真实可信的。
3、关于第三笔375000元的指控
从案卷中可知,2006年9月28日(非起诉书中所称的2006年10月)曹某从A公司单位账户开出50万元转账支票,并于2006年9月29日存入曹某尾号3333的农业银行账户,曹某于2006年9月30日从中取出12.5万兑换支票用于了A公司的经营,又于10月8日从中取出37.5万存入其尾号1111的工商银行账户。如前所述,这个工商银行账户是作为了A公司的小金库账户使用的,那就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这笔钱被曹某侵占。
4、关于第四笔28206元指控
按《司法鉴定意见书》,A公司单位账户在2005年2月到2009年4月,有六笔性质不明的收款,共计129970元,其中最后一笔已明确写明是从曹某尾号2222的个人工商银行卡中转入的。而在A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已明确确认是曹某以现金存入和转账形式进入的公司账户。
关于这六笔钱,曹某称是为了使交纳社保不断借给A公司的钱,因为一旦断了再想续上就会很麻烦,之后又陆续收回了。而这样一种为了救急临时将自己的钱存入公司的账户,过后再收回的方式,实际上根本不能算是借,只是垫付而已,也根本没有必要由公司出具借款手续。
尽管A公司称这六笔钱是其经营收入,但如要认定这些钱是公司的经营收入,则应有相关的合同、付款方证言、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否则不能排除曹某所说属实的可能性。
在单位账户本身已有曹某129970元的情况下,曹某为图使用网银方便,懒得跑银行柜台,遂使用了单位账户转款28206元给儿子交学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是侵占公司财产。
综上,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宣告曹某无罪!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16年4月18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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