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醒狮辩护网! 当前时间:
精彩辩词
外国人沙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5/12/13 21:18:53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沙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沙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予改判。
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沙某从艾某手中取得了第1粒毒品
1、艾某在本案中关于沙某的供述多有不实
比如:艾某所称2013年11月1日双方交易第1粒毒品的地点,其原本说是在其所住如家酒店的外面,后来在一审开庭中又说是在如家酒店内,本身就自相矛盾。
再如艾某供述,其所带毒品的货主撒某告诉他,来找他接货的黑人10月31日从广州乘飞机飞过来,但飞机晚点了,要11月1日才能到。但从案卷中所调取的沙某的常用手机号,即与艾某联系的这个尾号XXXX的手机号的通话记录来看,沙某在10月31日这天的通话地点全都在北京,而没有出现在广州。
2、沙某交给艾某1200元钱,但并未从其手中拿走1粒毒品
关于艾某与沙某第一次见面的过程,一审判决认定沙某从艾某手中拿到了1粒毒品,并当即支付了这1粒毒品的毒资1200元。而沙某虽然承认给了艾某1200元钱,但解释说这是应朋友山某的要求接济艾某的钱,否认从艾某手中接过了这1粒毒品,而艾某也在今天的庭审中承认了这1200元钱是沙某给他住宿的钱。
现场的治安录像模糊不清,且是在晚上,人的长相尚且无法识别,更不能反映出艾某将这1粒毒品交给沙某这一过程。周佳的语言也只是证明了艾某与沙某碰了面,后其是听艾某说已将这1粒毒品交给沙某。
也就是说,能证明这一过程的只有艾某一人的供述,而艾某在被抓获后,其完全可能为了立功以求得轻判而作出不实供述,前边所述也已证明其供述确有不实,在不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艾某将这1粒毒品交到了沙某手上。
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沙某明知从艾某手中取得的袋子里装得是毒品
1、沙某与艾某的通话不能证明沙某明知要接的是毒品
从案卷中的证据来看,在艾某与沙某通过电话沟通取货的过程中,及朱某与马某参与的通话过程中,艾某与沙某从未明确说过沙某要取的是毒品,双方只说是接货。
而艾某在今天的庭审中虽然说他在电话中与沙某说过要接的是毒品,但这与其原来的供述相矛盾,更与常理不符,众多以往的毒品犯罪案例都表明,从事毒品犯罪的人,从不公开直言他们要交易的是毒品。
如前所述,在不能认定沙某已在11月1日取得了第1粒毒品的情况下,艾某与沙某虽有多次电话联系,但沙某解释说其只是应朋友山某的要求约艾某取服装样品,并不知袋子内是毒品,这一解释的合理性不能排除。
2、11月2日沙某拿到袋子后未付毒资说明其不是来接毒品
一审判决认定沙某在从艾某手中拿到1粒毒品后即支付了这1粒的毒资1200元,即沙某与艾某采用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最常见交易方式,据此沙某在11月2日从艾某手中接过装有32粒毒品的袋子时也应当场付给艾某38400元。但事实却是,沙某从艾某手中拿到袋子后并未付钱,且沙某被抓时身上也仅有1000余元现金,根本不够这32粒毒品的毒资。
交易1粒毒品沙某尚且需要当场支付艾某1200元毒资,此次交易32粒却不用付钱,这显然不合常理。而除艾某一人的供述外,也并无证据印证沙某与艾某或撒某另有其他付款方式的约定。因此这一情况,可以说明沙某这次来不是来接毒品的,其不明知袋子内是毒品。
3、沙某逃跑、丢弃袋子系因不知来人是警察,不属于应当知道是毒品的情形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主观故意方面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况之(三):“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行为”,其前提是在“执法人员检查时”。
而本案中,当沙某刚一拿到袋子,都没有打开看,埋伏在旁边的大批警察即包围上来,但他们既未表明警察身份,也未身着警服。在这样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同时包抄过来的情况下,沙某作为一个人地两生的外国人,心生恐惧是正常反应,其以为是艾某交给他的这个袋子来路不正惹的祸,想迅速离开是非之地,并抛掉了惹祸的袋子,这无可非议。
证人李某虽证明当时警察喊过“我是警察,前面是小偷,协助抓捕”,但这显然不是冲着沙某喊的,而是冲着周围的群众喊的,且已是发生在沙某逃跑的过程中。在匆忙逃跑中,沙某是否听到了警察的喊话没有证据证实,不能认定沙某知道上来抓他的这些人是执法人员。因此也不符合上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可以认定沙某应当知道袋子中是毒品的情形。
而在不能认定沙某明知袋子中是毒品的情况下,其持有这个袋子,因无犯罪故意,就不能认定沙某是非法持有毒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沙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沙某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15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成功案例
·河南于某贩卖冰毒15公斤死刑复核案
·内蒙古夏某贩卖、运输冰毒10.5公斤死刑...
·外国人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12公斤案
·云南胡某走私、贩卖毒品27公斤案
·辽宁董某贩卖毒品8公斤案
·孙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卢某制造冰毒125公斤死刑复核案
醒狮辩护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911169745,京ICP备110308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0227 网站建设一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