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发[2013]12号)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抢劫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1]42号)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抢夺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4]37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五、敲诈勒索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九、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贷款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票据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