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2013]第8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廉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不再安检,可直接进入法庭。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绿色通道。
2.完善立案服务大厅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律师提供立案、收费、排期、送达、接受诉讼材料的“一站式”服务。
3.人民法院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
4.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下列申请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回复:
(1)申请延期审理;
(2)申请调取证据;
(3)申请鉴定、评估、拍卖等;
(4)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
5.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阅卷权,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有条件的法院应安排专门阅卷场所。
6.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将下列情况告知律师:
(1)合议庭成员的变更;
(2)延期审理和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
(3)审理期限的延长;
(4)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情况。
7.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在庭审活动中,认真听取诉讼各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公平、合理地分配各方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辩论时间。律师有违反法庭纪律等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得对律师有侮辱性语言及其他有损人格的行为。
8.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需反映律师主要意见和观点的,应予准确归纳、评述,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9.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判决、裁定,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及时送达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0.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对律师的投诉,经查证确给律师执业带来不便或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的,责令法官和工作人员立即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坚决予以追究。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
11.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12.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件审理情况;不得违反规定为律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
13.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14.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特别是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5.法官不得私自、违规会见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会见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并由书记员将会见内容记录在案。
16.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活动。
17.法官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三、健全法官和律师沟通交流机制
18.人民法院应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正常工作关系,建立日常的沟通联络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
19.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法官协会主动邀请省律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通报各自工作情况,相互听取对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建议。
20.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形式,开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21.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律师支持,相互配合做好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