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醒狮辩护网! 当前时间:
法律法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意见
时间:2015/10/10 23:07:22

20131029[2013]8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廉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1.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不再安检,可直接进入法庭。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绿色通道。

2.完善立案服务大厅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律师提供立案、收费、排期、送达、接受诉讼材料的一站式服务。

3.人民法院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

4.律师以书面方式提出下列申请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回复:

1)申请延期审理;

2)申请调取证据;

3)申请鉴定、评估、拍卖等;

4)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

5.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阅卷权,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有条件的法院应安排专门阅卷场所。

6.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将下列情况告知律师:

1)合议庭成员的变更;

2)延期审理和重新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

3)审理期限的延长;

4)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情况。

7.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在庭审活动中,认真听取诉讼各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公平、合理地分配各方律师在庭审中的陈述、辩论时间。律师有违反法庭纪律等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得对律师有侮辱性语言及其他有损人格的行为。

8.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需反映律师主要意见和观点的,应予准确归纳、评述,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9.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判决、裁定,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及时送达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0.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对律师的投诉,经查证确给律师执业带来不便或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的,责令法官和工作人员立即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坚决予以追究。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

11.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12.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件审理情况;不得违反规定为律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

13.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14.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特别是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5.法官不得私自、违规会见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会见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并由书记员将会见内容记录在案。

16.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活动。

17.法官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三、健全法官和律师沟通交流机制

18.人民法院应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正常工作关系,建立日常的沟通联络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

19.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法官协会主动邀请省律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通报各自工作情况,相互听取对人民法院、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建议。

20.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形式,开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21.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律师支持,相互配合做好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成功案例
·河南于某贩卖冰毒15公斤死刑复核案
·内蒙古夏某贩卖、运输冰毒10.5公斤死刑...
·外国人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12公斤案
·云南胡某走私、贩卖毒品27公斤案
·辽宁董某贩卖毒品8公斤案
·孙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卢某制造冰毒125公斤死刑复核案
醒狮辩护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911169745,京ICP备110308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0227 网站建设一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