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牛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牛某受贿、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牛某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对被告人牛某应予轻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受贿罪的指控
1、关于甲小区一起,牛某应属于从犯,且情节较轻
本起中,除牛某收了刘某给的七、八百元来自小姐的钱这一点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牛某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本起中的其他行为或者不是犯罪行为,例如搜营业款是奉刘某的指令进行的合法职务行为,因为此时尚未发生受贿;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例如刘某称小姐向牛某提出了“别处理了,拿点钱得了”一事,则除刘某的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只有明知钱系刘某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接受了刘某分给的钱这部分才属于与刘某等构成共同犯罪,但也情节较轻,并愿意退赃。显然,牛某在本起犯罪中居于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关于乙小区一起,牛某也应属于从犯
结合本起证据可知,牛某虽然参与了本起犯罪,但他对收受小姐的行贿款后放弃查处职责,对小姐不予处理没有决定权,而是都由刘某作出的决定,牛某只是起了从属、辅助作用,如果没有刘某作出收钱放人的决定,牛某自己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对于本起指控的犯罪,牛某也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关于诈骗的指控
1、牛某实施诈骗行为事出有因
牛某、刘某、李某三人都证实,他们三人所凑的这2万元原本是要还给被害人程某、董某的,但其后刘某在没有征得牛某、李某同意就擅自动用了其中2000多元用来托关系,而且也没起上作用。这引起了牛某对这笔钱由刘某保管支配的不满,再加上牛某家庭条件不好,负担又重,这才决定从刘某手中把钱拿回来,方法虽不正当,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同时牛某的家人也表示愿意代牛某还款。
2、牛某在本起指控中存在自首
牛某在X年X月X日的供述中首先主动供述了是自己骗走了这2万元钱,而在此之前,刘某、李某都没有向侦查机关控告过牛某诈骗自己,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此之前侦查机关已发现是牛某骗走了这2万元钱。因此,牛某符合《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牛某有立功表现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X年X月X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牛某曾于X年X月X日的供述中揭发检举黄某等人犯罪,后黄某被抓获,经查证,黄某涉嫌诈骗罪,牛某揭发检举情况属实。据此,牛某构成立功,依照《刑法》第68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牛某具有酌定轻判情节
1、愿意积极退赃、退赔
牛某在本案中的非法所得,愿意据实退还,所造成的损失也愿意积极赔偿。
2、家庭条件困难
牛某本身收入微薄,家庭条件也不好,家中更有95岁的老母需要其尽孝,还有一个脑瘫的女儿和一个仅2岁大的儿子,这都需要牛某尽快恢复自由,挣钱养家。
3、健康状况不适合羁押
牛某本身有残疾,又患有风湿病、中耳炎、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已多次就医,因看守所生活、医疗条件有限,未能有效治疗,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如果再继续关押,其身体恐难以承受。
4、认罪态度好
牛某此前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被拘留后也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并积极动员家人筹款还款。这次开庭时又当庭自愿认罪,态度非常诚恳。故没有必要处以重刑。
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对牛某予以轻判,以尽早能恢复自由!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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