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举行发布会,介绍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有关情况。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通报了5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案例1:熊东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指使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东平,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农民。
2012年2月,被告人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到浙江省温州市帮其贩卖、运输毒品,李、林二人遂来到温州市暂住。同年3月至5月间,熊东平联络好上下家,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到广东省东莞市、汕尾市等地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3747.5克、海洛因2721.5克,运至温州市卖出。李阳平、林芳萍将收取的毒资汇入熊东平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2年5月7日,被告人熊东平联络好毒品上家,指示李阳平、林芳萍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毒资10万元,并让李、林二人携带17万元现金从温州市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陆丰市购买毒品。同月9日上午,李阳平、林芳萍携所购毒品到达温州市新南汽车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二人处缴获海洛因973.6克、甲基苯丙胺1001.2克。同月11日,公安人员从李、林二人在温州市的暂住处缴获海洛因6.43克。同年8月27日,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熊东平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748.7克、海洛因3701.5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东平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熊东平提起犯意,联络毒品上下家,指使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阳平、林芳萍受熊东平指使,积极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小于熊东平。熊东平遥控指挥他人两次到广东购买毒品运至温州市贩卖,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熊东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另案被告人李阳平、林芳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罪犯熊东平已于2014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肖文中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制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文中,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1989年12月7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肖文中为制造毒品,租用四川省安岳县李世强家的地下室作为制毒场所。2011年春节前后,肖文中指使李华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了大量制毒原料。同年4月4日晚,肖文中伙同李世强、李华、康凡在该地下室制出大量甲基苯丙胺液体,后指使康凡将上述液体带到肖文中在成都市的一处租住房存放。
4月中旬,肖文中、李华又将上述液体带到肖文中在成都市的另一租住房进行提炼结晶。同月22日晚,李世强、李华协助肖文中在地下室再次制出甲基苯丙胺液体。同月25日凌晨,李华按肖文中指示驾车将一瓶甲基苯丙胺液体(重632克)带往四川省乐至县,途中被公安人员截获。
当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将肖文中、李世强抓获,并在李世强家查获甲基苯丙胺固液体17670.5克。同年5月6日,公安人员在肖文中的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固液体368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固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4%-65.4%之间的达8000余克。
另,2010年9月,被告人肖文中在成都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94.46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文中伙同他人制造、运输甲基苯丙胺,并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文中租用制毒场地,指使他人购买制毒原料,掌握制毒技术并直接参与制毒,还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世强、李华、康凡在肖文中的纠集下参与制造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肖文中。肖文中伙同他人制造、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文中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同案被告人李世强、李华、康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
罪犯肖文中已于2014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杨永树等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永树,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农民。198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3月初,被告人杨永树从其外甥邝习川处得知蒋茜在广东省东莞市能联系到毒品卖家,遂将筹集的18万元毒资存入其妻子的工商银行卡。而后,杨永树纠集邝习川等人驾驶邝租赁的轿车从北京市来到东莞市常平镇。
杨永树经蒋茜介绍,与戴道等人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并指使邝习川支付毒资。同月7日,杨永树等人携带所购毒品驾车返回,在北京市通州区一高速公路检查站被截获,公安人员从上述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78.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0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永树出资购买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永树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戴道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邝习川受杨永树邀约参与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提供同案犯相关信息,依法可从轻处罚。蒋茜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永树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同案被告人戴道、邝习川、蒋茜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
罪犯杨永树已于2014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4:高鹤、潘德虎贩卖毒品案——购得毒品后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鹤,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无业。2007年1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劫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潘德虎,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无业。
2013年5月初,江苏省扬州市的吸毒人员谢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高鹤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一套甲基苯丙胺(约25克)8000元,另加路费500元。后高鹤电话联系被告人潘德虎,潘从他人处以7500元购得一套甲基苯丙胺。
同月7日,高鹤、潘德虎携带上述毒品从江苏省宜兴市开车到扬州市,途中潘德虎给高鹤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样品。高鹤、潘德虎到扬州后与谢某某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高鹤的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0.74克),从潘德虎的上衣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4.2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鹤、潘德虎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高鹤、潘德虎贩卖甲基苯丙胺25.03克,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高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鹤、潘德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龚兴富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杀死同居女友和幼子,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兴富,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
2007年,被告人龚兴富和被害人邓某(女,殁年24岁)相识后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龚某(被害人,殁年4个月)。2012年3月28日晚,龚兴富和他人在宾馆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后,于23时许回到其租住处。
次日8时许,龚兴富和邓某因给龚某穿衣服等事发生争执,龚兴富自感异常烦躁、亢奋,产生杀人而后快之念,遂持菜刀朝正在卫生间洗漱的邓某头、面、颈等处砍击数刀,又朝龚某头部砍击一刀,并抓起龚某扔在地上,致邓某、龚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兴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龚兴富吸食毒品后仅因生活琐事便持刀行凶,砍击同居女友及年仅4个月大的幼子,致二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龚兴富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龚兴富已于2013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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