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醒狮辩护网! 当前时间:
精彩辩词
方某虚报注册资本案律师意见书
时间:2014/06/05 17:23:34
某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方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方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4条之规定,并结合辩护人阅卷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方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故向贵院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方某不是本案适格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某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所)的行为,很明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代理行为是要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进行的,其法律后果也应归于委托人。而本案中即使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犯罪主体也应是委托某所代理登记注册公司的人。某所的人员只有在追究委托人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责任时,才能作为共同犯罪的共犯一并追究。而本案中却只是在追究某所等代理公司人员的责任,并未见任何对委托人的责任追究。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未追究这些委托人的责任,又如何能追究方某的责任?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代理注册公司的具体情况
虽方某对垫资等代理注册公司的具体情况作过供述,也有洪某、廖某等证人证言证明有过垫资,但后来方某又改变了原来的供述,称没有垫过资,而在证人证言中也对垫资等具体操作过程语焉不详。而本案所列其他犯罪嫌疑人只是与方某系同行关系,并非共同犯罪,他们怎么操作代理注册公司业务,并不能证明方某也是如此操作,因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指控方某犯罪没有意义。
辩护人认为,如要指控方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则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方某所在的某所进行虚报注册资本的具体操作过程及被虚报注册资本的具体公司和涉案金额。而贵院在2012年*月*日给某分局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意见书》(X检侦监附捕提证【2012】***号)中要求某分局收集并提供的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在目前的全部案卷中,很多也并未提供。故纵观本案现有全部证据,显然以上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情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故认定方某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方某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关系
通过本案中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可知,办理工商登记时的申请人、被委托人、代表或代理人绝大多数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虽也有少量为非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人是在从事某所的代理注册业务,也不能证明他们的代理行为与方某存在联系。而本案中的其他证据也混乱不堪,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来锁定方某与虚报注册资本的联系。故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即使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与方某有关。
三、本案中被公安机关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企业都已正常运营,没有证据证明注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公安机关认为是被虚报注册资本的这些公司,从其在本案案卷中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其中很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同时还附有企业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可见这些企业早已正常经营,并在注册后的经营中积累了可观的实有资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同时在案卷中并没有其中某些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的相关证据。可见,本案中即使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值得借鉴
2013年1月8日《法制晚报》第5版法制时讯报道,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25起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31名犯罪嫌疑人,只对其中两名有累犯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起诉,并同时建议单处罚金,对其余29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学界对虚报注册资本不入罪的呼声这两年也日益高涨。
上述报道值得注意有两点,一是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委托某所之类代理注册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业务的客户,即委托人,而门头沟区公检两家根本就未对某所之类受委托的代理注册公司追究任何责任,二是即使对委托人,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也只对有累犯情节的嫌疑人作出了起诉决定,并建议单处罚金,对其他嫌疑人则不起诉。
鉴于北京的同级检察院已作出了可资借鉴的处理先例,建议贵院对方某也效仿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的作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综上,辩护人认为,方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建议贵院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依法对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意见,请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西双版纳中院特大毒品案件开庭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刑辩泰斗汤忠赞老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与周光权教授合影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死刑辩护专题培训班
 
成功案例
·河南于某贩卖冰毒15公斤死刑复核案
·内蒙古夏某贩卖、运输冰毒10.5公斤死刑...
·外国人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四川李某运输毒品12公斤案
·云南胡某走私、贩卖毒品27公斤案
·辽宁董某贩卖毒品8公斤案
·孙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卢某制造冰毒125公斤死刑复核案
醒狮辩护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电话 :13911169745,京ICP备110308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0227 网站建设一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