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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时间:2014/06/02 23:30:05

                                                                             20001222日发布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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