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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
梁某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4/05/30 10:46:3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梁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梁某被控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草率作出有罪判决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指控梁某与王某共同诈骗牛某10万元不能成立   
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梁某具有与王某合谋诈骗牛某10万元的共同故意
本起中一审判决最大的错误在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梁某与王某存在诈骗牛某的共同故意。
根据牛某的陈述和王某、梁某的供述可知,牛某请王某、梁某二人帮助找工作,最初是联系的王某,并付给王某10万元作为办事费用,而此时梁某与牛某还互不认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才介绍梁某与牛某见面认识,此时梁某才介入本案,而此前梁牛二人无任何联系。所有与牛某进行的沟通都是王某一人进行的,梁某是在王某与牛某一切都已商定好了后才介入,并只负责办理具体委托事项。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中认定“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梁某,虚构帮助被害人牛某办理工作一事,在本市某中国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10万元”显属错误。
整个这一起中,没有证据表明梁某对牛某的这10万元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表明梁某对牛某作出过肯定能办成的虚假承诺,因此即便王某对牛某存在诈骗,梁某也不是共犯。
2、梁某在接受委托后一直在积极办理委托事项
梁某在接受委托后,出于帮朋友忙的想法,一直在积极努力地办理委托事项,为此他找易某帮助介绍牛某去会展中心、浦发银行、广发银行,但因牛某自己又不想去了而未成。梁某又曾经人介绍为牛某联系了华兴银行,并带其去华兴银行所在地面试,即便是在华兴银行负责人穆某调离后,梁某也多次与穆某及华兴银行的其他负责人联系,一心想帮牛某办事,可惜最终未能成功。
这些情节已经有梁某、王某的供述,证人易某、郝某、穆某的证言,及梁某与华兴银行人员往来的邮件都可以证实。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帮人办事没有办成是很正常的,不能只以结果论。只要没有办成就反推梁某是诈骗,而无视梁某一直以来为牛某的工作东奔西走所付出的努力,于理于法不合。
3、证据已充分表明梁某、王某在与牛某产生矛盾后积极退款,但却无法联系到牛某
在委托事项确定已无法办成之时,只要能积极退款,便说明受托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诈骗,而本案中正是如此。
证人易某、李某、关某、郝某的证言,梁某与王某的供述,都证实,在与牛某就找工作一事产生矛盾后,梁某、王某都曾积极与牛某联系要求退钱给牛某,并请李某帮着给联系牛某,但却始终都联系不上牛某,导致梁王二人退款不能。梁某积极要求退款的行为已充分表明梁某没有要非法占有牛某10万元的故意,未能实际退款是因为牛某自身所致,而非梁某故意不退,梁某显然不是诈骗。
二、指控梁某与王某共同诈骗牛某7万元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与王某以帮牛某侄子牛小某上学为名,共同合谋诈骗牛某7万元。而牛某给付的7万元虽是交付给了梁某,但却是王某与牛某商议好了具体办事费用为7万元后,才将这7万元交给梁某办理的,梁某对前期的情况并无任何参与。这一点有梁某、王某的供述,牛某、牛大某、仇某的证言皆可证实。
同时虽有证据表明王某向牛某承诺可以办成,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梁某向牛某承诺过,也没有证据表明梁某知道王某的这种承诺。
而关于收钱后具体办理牛小某上学的过程,证人秋某的证言已经证实了梁某在做相关努力,证人马某的证言也不排除梁某找他是为了给牛小某办上学一事。
与上一起相同的是,在与牛某发生矛盾后,梁某同样是在积极退款,也同样是因为联系不上牛某而未能退款,对此也同样有王某、梁某的供述和关某、李某、栾某的证言可以证实,但一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
以上这些都表明,所谓梁某与王某共同诈骗牛某7万元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三、一审程序违法
1、一审庭审中违法未对两被告人单独调查
一审开庭期间,在法庭调查阶段,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的规定,对两名被告人单独调查,而是让两名被告人共同在法庭上进行调查,这一点在一审开庭笔录中记载的很清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2、华兴银行的三名证人出具的证明《调查情况记录》证据形式不合法
对于法兴银行的三名证人,穆某、霍某、章某,公安机关并未当面为其作询问笔录,并经其确认签字,而是采用电话调查,再整理成文字,并未见附有这三人的身份证件,且穆某说的是法语,是经过翻译沟通的,也未见附有该翻译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而更为奇怪的是,既然是电话调查,上面的证人签名从何而来?未见侦查机关对此有任何说明。
3、牛大某的身份应是被害人,而不能作证人
在为牛大某之子牛小某办理上学一起中,为办理上学而给梁某用来办事的7万元,其中牛大某自己出资2万,其余5万元是向牛某、仇某所借,牛某只是经手人。本案即便是按诈骗罪处理。那实际受损的是牛大某,而不是牛某,牛大某应为被害人,而不是证人。
综上,一审判决严重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梁某无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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