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承审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诈骗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王某虚构事实证据不足
据王某本人供述,其在与张某等人接触的过程中,只是表示可以找人帮着办张某儿子上军校的事,但不能保证办成功。同时,如辩护人质证时所述,证人归某、郑某的证言关键内容雷同,且存在推诿责任之嫌,不应采信。因此只有张某一人的陈述不足以认定王某存在问虚假承诺的行为。
二、王某有帮张某办事的实际行为
王某收了张某的钱后,一直在想方设法帮张某办其委托的儿子上军校的事,并请江某帮忙给找关系的行为,这一点已得到江某证言的印证。但因一直不确定能否办成,所以这钱也一直留在王某手中。王某并非如通常所知的诈骗行为一样,收钱后不办事,甚至携款失踪、拒接电话、无法联系,虽未办成又私自挪用了钱,但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三、办不成退款的约定表明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
根据归某、郑某的证言,王某在接受张某的钱之前,就说过“办不成全额退款”。在确定事情办不成后,王某仍没有携款失踪、拒接电话、无法联系或拒不退款等诈骗犯罪的一般特征,而是先退还了一部分,但因大部分钱已挪用,一时还不上。而王某在被拘留前也在积极筹款准备还,张某报警当天王某本来是与张某、郑某等人相约协商还款具体事宜的,并表示会给张某打欠条,但因张某不接受并报警导致王某被拘留才没能再继续还款。
从整个案情来看,本案应只是一个民事纠纷,王某既然已承诺办不成退款,在本案中结果为未办成的情况下,其行为后果自然应是退款,而何时退、如何退,则应双方另行协商或按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而不是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四、王某对张某所支付的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的诈骗故意应产生在占有财物之前或之时,而不能产生于之后。如上所述,王某有为张某办事的实际行为,这表明王某最初收钱也是为了给张某办事,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后来才产生了挪用的想法。而在办不成后,王某也在积极努力还款,同样表明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中亦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某当时之所以同意帮张某的儿子办上军校,是因为王某想办成后从中谋利,即使办不成,也只是把扣除已花费用后的钱退还张某而已。简言之,王某为张某办事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而不是骗钱。到后来,王某见成功的希望不大了,又不想自己辛苦半天一点儿好处也捞不着,就想用张某给的这笔钱来投资,赚了钱再归还挪用的张某那部分钱,这样自己还能赚取点利润,也即借鸡生蛋。而此前王某一直在作炒汇生意,并赚了钱,就想先挪用这笔钱炒汇,但最终的结果却是钱投进去都亏了。王某的错误,在于挪用了张某交给他去办事的钱并导致事儿办不成时钱也还不上,而不是骗取了张某的钱,因此本案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五、判决王某无罪有利于偿还张某的欠款,挽回损失
王某本身没有财产可供偿还张某,如果判决王某诈骗罪成立,则剩余欠张某的58.02万元将无法归还。而王某如恢复自由,就可以筹钱还债,这样才能弥补张某的损失。所以本案如宣告王某不构成诈骗罪,不仅对王某有利,对张某也有利。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民事纠纷,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公正判决王某不构成诈骗罪,以使他能够恢复自由,早日筹钱还清对张某的欠款!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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