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某聚众斗殴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张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要求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基于以上犯罪动机,应注意将本罪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行为区别开来(《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主编:周道鸾、张军,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68页)。
本案起因是厉某的门牙被关某打掉了一颗,而厉某带张某等人去115宿舍的目的正是为了让关某带他去医院治疗,属于因民事纠纷而引起,事出有因,张某主观上不具有以上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因而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张某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
1、张某陪同厉某去找关某只是为了防止被打
从张某等525宿舍四被告人供述来看,不能认定他们在共同前往115宿舍之前就已有聚众斗殴之意,当晚张某陪同厉某去115宿舍找关某是为了防止被打,帮助造声势唬住对方,不是去打人,不属于积极参加。在他们四被告人的供述中,除葛某的供述表明是要去打架外,厉某、杨某、张某的供述皆证明是为了唬住对方,防止被对方打,好不受气。依据证据采信原则,应以这这三人的供述为准,葛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不应采信。
2、张某陪同厉某去协商治疗事宜无可非议
作为同宿舍的室友、同学,厉某被关某打伤门牙,要去与关某协商治疗的事,张某出于同宿舍情谊陪同去看看,亦或别人都去了自已不去也不好,碍于情面而盲从众人前去看看,都属于人的正常心理,无可非议,不能说跟去看看,就是去参与打架斗殴。
3、即使厉某招呼了张某去打架,张某并未实际响应
不要说无充分证据证明厉某叫525宿舍的张某等人去跟他打架,就算有充分证据证明厉某的确叫了,那也只是厉某个人的想法,张某跟去也只是想去看看,并非实际响应厉某打架号召,张某去后的行动已充分表明他不是去打架,只是陪厉某去看看。
再次,张某没有斗殴的行为
1、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张某参与打人
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来看,也不能认定张某在本案中有斗殴的行为。虽然葛某提到关某与厉某打起来后,其他525宿舍的人全上去打关某了,而厉某、杨某则没有具体说张某参与打人,张某自已的供述则称冲上去是为了拉架,而拉的正是葛某。其他证据也没有证明张某参与了殴打关某。因此,葛某的此点供述同样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也不应采信。
2、张某冲上去是为了阻止斗殴
事实是,在厉某与关某打架刚一开始,即关某拔出刀前,张某就冲了上去将葛某推出了115宿舍,此后关某持刀扎人的事张某和葛某都没有亲眼看到。可见张某冲上去不是为了参与打架,也不是为了让自已和葛某逃命,而是要尽力阻止这场斗殴。张某自始至终没有一点斗殴行为,这也印证了张某一开始陪同厉某来115宿舍根本就没有斗殴故意。
最后,张某有功无罪
张某先是于5月12日凌晨前一次关某与厉某打架时,努力劝解关某,并从关某友手中夺下了一把杀猪刀交给了本校教师赵某,成功制止了当晚就可能已经发生的一场凶案,避免了死伤恶果;后又在5月14日晚从凶杀现场奋力推出了葛某,否则在当时情况下葛某很可能也已非死即伤,可以说是张某救了葛某的命,同时这也减轻了关某的罪孽。案发后得知他人已报警,张某又在现场静等警察到来以便向公安机关提供案情,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对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也起了帮助作用。据此,辩护人认为,张某在本案中的前后一系列行为都属义举,有功无罪,应予褒奖,公诉机关反而指控其构成犯罪显属错误!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宣告张某无罪,给张某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2013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