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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被杀案代理词
时间:2012/04/17 19:56:40
尊敬的尊敬长、审理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贾某父母妻儿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法庭参考:
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贾某有错在先并引起本案发生
1、关于贾某先打人的说法归根结底仅来自于被告人刘某。当时在场亲眼所见案发情况的只有刘某一人,对于当时的情况,黄某则始终称自己记不清了,所有的情况都是案发后第二天听刘某所讲。这样两人的供述实为一人供述。如认定贾某有错在先并引起本案发生,则等于是刘某说贾某有错在先,就认定贾某就有错在先,偏听偏信,显属错误!
2、《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也不能认定贾某有过错从而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3、按刘某的供述,案发前贾某欲回饭店找刚刚同在饭店饮酒的东北人打架,但后来他们去的却不是近在百米的饭店,而是舍近求远地要去一里以外的百米桥所谓东北人住的地方,这明显有悖常理。且在饭店饮酒时与东北人打招呼、碰杯并未发生任何矛盾,又有何必要事后再去找人家打架?而某县公安局在此后经努力工作、多方查找也未能在百米桥找到这几个东北人,这都说明刘某关于贾某因东北人一事先打人系他杀人起因的供述纯粹是在撒谎!
4、刘某身上的轻微伤也不能证明是被贾某先殴打所致,而完全可能是在他伤害贾某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反击所致。至于有其他证人证明贾某酒品不好,酒后容易乱等,更不能证明此次贾某遇害是因为被害人酒品不好引起的。
被告人刘某关于是被害人有错在先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在案佐证,应认定为系刘某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捏造的抵赖之词,依法应不予采信,同时这也说明刘某丝毫没有悔罪之意,认罪态度恶劣!
二、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与量刑
从案卷中的证据可知,被告人刘某首先向黄某提议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致被害人失去知觉,后又与被告人黄某一起对地上的已不能动弹(刘某第2次供述,黄某第7、8次供述)的被害人头部、身上拳打脚踢,再以水泥板猛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惨死。该水泥板重达99.4公斤,刘某明知这么重的水泥板砸到被害人头部后被害人必死无疑,但仍以水泥板猛砸被害人头部(刘某第8次供述)。依照刑法通说,刘某当时的心态乃是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直接故意,而非如他自己狡辩所说的放任心态。这同时也说明刘某在第7、8次供述中翻供说只是想以水泥板压住被害人让他不能再起来打人纯属撒谎。在砸之前被害人已是倒地不起,被二被告人拳打脚踢都不动弹,也早已无再压住的必要。就算要压,为什么不压不致命的下半身,而要压头部?被告人刘某这么做真实的目的实则如其之前的多次供述所说,是因为他还不解气,从而为了解气报复杀人。
被告人刘某当时并没有喝多酒,很清醒(刘某第2次供述),而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骇人听闻,从照片上看是血流满地,其状惨不忍睹。但二被告人作案后却直接扬长而去,住旅馆、上网吧逍遥,对被害人的死丝毫不在意,反映出其对生命的极度漠视和对法律的极度蔑视。被害人与二被告人系同事和朋友关系,原本相处甚好,三人也曾几次在一起喝酒,被害人还曾邀请被告人刘某来自己家里玩,还在自己家里住宿。被害人平日对二被告人帮助颇多,被告人刘某自己没有交通工具,被害人还经常以自己的摩托车带被告人刘某上下班,甚至包括案发当日。而对被害人酒后的反应如何,作为曾几次共同喝酒的朋友,二被告人应是清楚的,假使被害人酒后有什么毛病,二被告人也应该是知道的,应该清楚他是无心的,应该有朋友之间的包容。但刘某却置朋友之义于不顾,更恩将仇报,以此等残忍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可见其人身危险性极大。
而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又不如实供述,为求活命反诬是被害人有错在先,对自己的杀人行为百般抵赖,更推翻前供,其认罪态度恶劣,丝毫没有悔罪之心,对其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与量刑
被告人黄某虽始终对本案的很多关键情节称自己记不清,但他还是供述了他参与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例如对已倒地失去知觉的被害人,仍与被告人刘某一起拳打脚踢,骑在被害人身上拳打被害人(黄某第3、8次供述)。而据刘某供述,当他搬水泥板砸被害人时,黄某就在他身旁右侧站着,完全看得清(刘某第9次供述),但黄某却未置一词,更未阻拦,可见在之前已与刘某形成共同伤害后,此时的黄某对刘某的杀人行为是完全默许甚至是支持的,在砸下后被害人必死的情况下,黄某的行为同样应属于直接故意杀人。而在杀人之后,黄某更是首先提议快跑,丝毫没有救助之意。
另据证人张某证实,“他们(二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没喝多”“黄某还算清醒,和刘某应该没有事”,而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动辄以喝多了记不清、没印象、不知道搪塞,妄图在法律面前蒙混过关。但奇怪的是,黄某却清楚地记得在饭店喝完酒是自己付的帐,也记得是打完后是自己提议快跑。其认罪态度之恶劣,明确地反映出其丝毫没有悔罪之心,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四、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无比重大的损害,给当地社会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本案被害人贾某,有着慈爱的父母、贤淑的妻子和可爱的幼子,生活在一个令多少人羡慕的幸福家庭之中,他本可以安享天年,但现如今却飞来横祸,无缘无故地惨死在二被告人的毒手之下。贾某年迈的父母要白发人送黑发人,未满周岁儿子再也无法享受到父爱,年纪轻轻的妻子永远失去了爱她的丈夫,原来幸福的一家只剩了老弱妇孺凄惨度日。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给被害人的家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害和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但自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一方却一直没有赔偿的诚意,使被害人的心灵再次雪上加霜。
而本案发生后,经过某县电视台新闻节目报道及坊间传播,被告人杀人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场面之骇人,更给当地群众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二被告人直接故意杀害被害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手段极其残忍,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二被告人更是百般抵赖,甚至反诬被害人有错在先,毫无悔罪之心,依法应予严惩,以使二被告人罚当其罪,尤其对被告人刘某应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维护法律公正与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谢谢!
                                         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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