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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
习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1/06/03 06:43:3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杨某对本案发生所负有的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审判决对此丝毫未予考虑显属不当
1、杨某强逼上诉人等喝酒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
根据霍某、霍一、习一的证言和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和霍某来到杨某处喝酒,是在杨某的三番五次打电话强邀,甚至说脏话骂人之下才来的,而在此前上诉人都已经脱衣服睡了,陪霍某来杨某这儿喝酒是十分不情愿的。而在到达杨某住处之后,霍某的证言证明,杨某在他们来之前已经喝了很多酒,“他(杨某)当时穿着秋裤、秋衣坐在炕上一个人喝酒”、“我们去时已经喝得坐不住了”。然后杨某就强迫上诉人和霍某二人喝酒,这一点在上诉人的供述和霍某的证言中都有反映。而在霍某睡下之后,杨某为逼迫已不能再喝的上诉人喝完这一瓶,更是把院门都锁了,不喝完不让走。
2、有理由认定杨某首先用菜刀砍上诉人,上诉人杀人系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防卫反击所致
杨某在本案中最重大的过错是首先拿刀砍上诉人,关于这一点,以下理由相结合可以认定:
(1)、上诉人一直以来的多次供述较稳定,细节基本一致,均称系杨某先拿菜刀砍他,并致其手指受伤,可以认定其供述的真实性。
(2)、杨某拿菜刀砍上诉人时,坐于其右侧的上诉人慌乱之下只得以左手格挡,以致刀砍伤上诉人左手中指,并流了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也证明上诉人的衣服上的血迹是他自己的,而上诉人左手中指的伤痕现在犹存。而按霍某所说,他醒来后并未看到杨某打上诉人,那上诉人衣服上的血迹和手上的伤就应是在霍某醒来之前被杨某所打伤,也证明了杨某先以刀先砍上诉人的事实。
(3)、上诉人此前从无违法犯罪的记录,脾气也很温和,而此次为何一反杨某态而致死人命。这说明上诉人必定是受到了很大的刺激,其关于先被杨某刀砍并致手指受伤,上诉人出于防卫怕杨某起来继续伤害而反击的供述完全可信。
(4)、霍某、霍一、习一的证言和上诉人的供述表明,杨某一贯行事霸道,“大灰狼”这个绰号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且在上诉人和霍某到来之前杨某已经喝醉,而喝酒的气氛从一开始就不好,杨某更是酒风恶劣,完全可能作出不喝就砍的事。
3、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仅因琐事产生杀人故意,导致杀人,并无任何根据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是因琐事而引发杀人。事实是在上诉人拒绝再喝酒后,杨某先以刀相逼,后挥刀砍人,因上诉人防卫反击才发生了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仅因双方存在喝酒和轻微口角等琐事,就认定系因琐事产生杀人故意,导致杀人,纯属推测。
综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一审判决对杨某的明显过错丝毫不予考虑,径直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明显违背该规定,更显属过重。
二、上诉人致死杨某应属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
1、上诉人与杨某素昧平生,从无仇恨
上诉人与杨某素昧平生,是在案发当天才认识的,至案发时才刚认识几个小时,直到杨某死亡都不知道杨某的真名叫什么,只知道他叫“大灰狼”,与杨某更从无仇恨,更不用说可以导致杀人的深仇大恨,没有必要产生非置杨某于死地不可的杀人故意。
2、颈部刀伤非致命伤,杨某的致命伤颅骨粉碎性骨折是上诉人为反击而用凳子砸伤的,一审判决认定为手段残忍错误
从法医鉴定报告来看,杨某的致命伤是上诉人一开始时用凳子砸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而颈部刀伤则只是皮肤软组织裂创,并不致命。这说明上诉人作案时并无明确的杀人故意,理由为:
(1)上诉人砍杨某并未使用致命力度
上诉人虽用菜刀砍杨某好几刀,却都只造成皮肤软组织裂创。可见上诉人并未使用致命的砍击力度,而是有所控制,这说明上诉人并无直接的杀人故意。如果直接想杀人不用这么费力,只须对着脖子狠狠砍一刀就足以将人杀死,没有必要砍了多刀却只是砍了个皮肤软组织裂创!
(2)上诉人刀砍目标并未锁定在致命部位
据法医鉴定报告,从眉弓到颈部均有刀砍的皮肤软组织裂创,这也说明刀砍的目标并非是锁定在致命部位颈部,而是挥刀乱砍,证明了上诉人砍时并非明确要置杨某于死地,同时也说明上诉人供述和霍某的证言中说是只向颈部砍不实。
致死杨某的是一开始的凳子砸伤,是上诉人为防止杨某继续拿刀砍他,以保护自己,才反击致伤的,其本意只是想自保,并无明确夺人性命的故意。而砸完后上诉人并未意识到杨某已被他砸成致命伤,已不能再继续伤害他,为制住杨某,使其不能再继续侵害自己,上诉人紧接着又用杨某砍他的刀反砍杨某。但就上诉人的砍击并未使用致命力度,也未专砍致命部位可知,上诉人并无杀人的明确故意,只是多砍了几刀,也未造成致命伤,不应认定为手段残忍。
3、杨某死亡的结果上诉人没有料到
霍某证实,上诉人用刀砍完杨某后,“血也溅到了他手上,习某好像有点害怕,就把(刀)扔到地上的一个桶里”。砍完后上诉人害怕了,说明出现死亡的结果是上诉人没有料到的,上诉人并无致死杨某的明确故意。
综上可以看出,上诉人作案时并无明确的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也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属于间接故意无疑,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证人霍某没有提供关于案件起因的证言值得怀疑
1、上诉人是被霍某强行拉来与杨某一同喝酒的,案发后霍某与上诉人又一同逃回了老家,后又作为犯罪嫌疑人与上诉人一同被抓捕和讯问,因此霍某说他醒来后只看到了上诉人打杨某,有逃避、推卸责任之嫌,而霍某也正是因此才成功洗脱了自己。
2、上诉人与杨某发生纠纷,到了动用凶器伤人的程度,可见之前发生的纠纷是何等激烈,因此霍某对此不可能一点也不知道。但霍某却恰恰在上诉人开始打杨某时才醒来,并从头到尾一眼没落看到了整个后面的过程,但对此之前二人发生冲突的起因,霍某却一点儿没看到,不免让人怀疑他是故意隐瞒不说。
鉴于证人霍某的证言对上诉人量刑有重大影响,事关上诉人的生死,且上诉人、辩护人对其证言有异议,为查明本案事实,特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法庭通知霍某出庭作证。
四、对上诉人的从轻情节一审判决未予考虑
1、据上诉人的一审当庭供述,案发当天他从山东老家来到本地,已舟车劳顿了一天(从老家火车站乘火车到北京站,一路无座站了7个多小时;在北京停留半小时后,又乘火车到本地车站,又是一路无座站了13个小时),到达本地后,因老乡团聚等连续喝了五次白酒,而最后一次就是本案中这次,喝酒总量一斤多,其中有两次喝的是北京二锅头(霍一证实),而上诉人平时的酒量在半斤左右。在杨某打电话强邀喝酒之前,上诉人都已经脱衣服睡了。而在与杨某喝酒时,上诉人已经是实在不能再喝了,以致在杨某威胁不喝就砍时也拒绝再喝。劳累过度又饮酒过量,使上诉人的头脑不清醒,意识降低,情绪变坏,自控能力减弱。再加上杨某刺激,上诉人被激怒了,再出于防卫的本能,最终导致了犯罪,可以说上诉人的此次犯罪是多种因素集合到了一起激发出来的,从该角度上说上诉人的行为情有可原。
2、上诉人本性纯良,平素表现很好,此前从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因偶然原因才犯下了特别严重罪行,且动机并非恶劣。上诉人与杨某在事发前并不认识,不存在预谋杀人、以醉酒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而属于一时冲动激情杀人。此次上诉人来本地本是来打工挣钱养家糊口的,但刚到本地的当天就飞来横祸,使人深感他的不幸,对其也深表惋惜。
3、对上诉人应认定为认罪态度很好。像本案这种犯罪过程只在瞬间的暴力犯罪,因时间短暂,再加上上诉人当时酒醉,头脑不清,情绪冲动,某些细节没有记清(例如具体砍了几刀、用了几种工具),是很正常的,特别是因二审开庭已距案发两年有余,上诉人已记不清某些细节,甚至记不清以前供述的某些地方,也是符合记忆与遗忘的科学规律,而上诉人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违,但对杀人原因进行实事求是的辩解,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应该认定上诉人的对自己罪行还是积极供述的,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很好,而在一、二审开庭时更是当庭自愿认罪,这一情节请二审法庭予以考虑。
五、对上诉人不应也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我国的死刑政策
1、本案起因存疑,虽然这一点在案卷中除上诉人自己的供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但有上述间接证据和充分理由可以证实上诉人关于案发起因辩解的真实性,被害人杨某有明显过错,上诉人并无杀人预谋,而是属于典型的激情杀人,按照目前国内的死刑政策,对上诉人绝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作案凶器菜刀的发现地点是本案中的又一重大疑点。应留有余地判处死缓。上诉人与现场目击证人霍某均证实,杀人后逃走前上诉人将杀人用的菜刀丢在了屋里地上一个水桶里,这一点应是真实的。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却记载是“在炕上尸体南(距南墙40cm,东墙35.5cm)处勘见带血黄色手柄菜刀一把”。可见在上诉人与霍某逃离现场后,很可能又有人进入了现场,并动了这把菜刀,甚至用菜刀做了什么,之后又将菜刀丢弃于尸体旁的炕上。因此被害人杨某的死,是否又有其他人添加了作用,值得怀疑。
但一审判决对以上疑点不予丝毫考虑,武断地判处上诉人极刑,这是严重违背“疑者不杀,杀者不疑”死刑适用方针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的。对于此种仍有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5条之规定,至少应“留有余地”判处死缓,以免错杀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上诉人当时大量饮酒,头脑很不清醒,自控能力减弱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且系间接故意,与正常情况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的被告人相比,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也非极大。
本案不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没有非杀不可的必要,纵使判处死刑,也不应判处立即执行,上诉人本性纯良,判处死缓就完全能有效预防其再次犯罪。希望二审法庭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给上诉人一个赎罪改过的机会!
3、上诉人家庭穷困,儿子才12岁,女儿才刚3岁(上诉人供述),由上诉人的妻子一个带着艰苦度日,她们不能失去上诉人这个顶梁柱,更不应成为不必要的的孤儿寡妇!因此敬请法官量刑慎重,您的笔将给上诉人及其家庭的未来命运带来天壤之别!
综上,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一旦量刑过重,后果将无可挽回,所以建议法庭慎重量刑,笔下超生,至少也要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上诉人罚当其罪,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雨
                                                      年  月  日
律师简介

张雨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全国首家专门办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F6之一,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1282。张雨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工作勤勉尽责,收费合理适中,执业15年来已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案件结果。

    执业理念:做高尚的人,做伟大的律师!
    电话/微信:13911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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